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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8:21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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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才[2005]3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和人才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优秀人才表彰对象主要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优秀人才的一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群众公认。

第五条 市优秀人才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类

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策略和方法,使本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在企业扭亏增盈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二)专业技术人才类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

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如项目所获为集体奖,则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各类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高技能人才类

1、在企业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技能操作中解决了关键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0名、省级二类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类

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3年以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直接从事人才工作的经历(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人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热心于人才工作。甘于奉献,积极为培养、引进和发挥人才作用做贡献;热心为人才服务,乐于做人才的知心朋友,积极为人才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开展人才工作有关调研,并写出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本单位、本部门人才工作中有创新、有成果、有影响,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七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名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办。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市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初选,并组织考核,考核材料连同《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呈报表》、《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呈报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初步名单;

(三)初步名单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系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须征求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示人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奖励待遇:

(一)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称号的, 一次性发给8000元奖金;

(二)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称号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

(三)凡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优秀人才根据我市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获“市优秀人才”和“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的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奖励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马秘[2000]1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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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等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
作会议精神,1997年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为了深化工作,巩固成果,切实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
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同时并举的方式进行,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努力实现“深化清查工作,巩固清查成果,促进制度落实,纳入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坚持重点抽查和整章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逐级落实。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直接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等方面力量,对电力系统和地方各级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电力系统的抽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结合4月份开始的在全国范
围内对电力系统1996年解缴“两税”情况的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织财政、物价检查、审计、监察等方面力量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和1996年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较多、清理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在1996年没有进行重点清查的单位中选择一部分进
行抽查。其中,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将继续组派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开展工作,并就地选择部分重点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也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地方各级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都要组派抽查组,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四)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层层抓好国务院《决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要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落实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组织清理检查机构下发的《处理决定》或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
有无继续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了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有无违反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问题。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四、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除电力系统外,均从6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事机构须在9月底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含组
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新的违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或拒不纠正问题继续违纪
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六、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继续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1996年开展清理检查的组织格局不变。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继续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等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
紧密配合。要围绕整顿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员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监察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事项时,各商业银行要密切予以配合。要在认真
总结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提供查处线索,并积极为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查与
日常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安排进行。



1997年3月1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0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市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期间对市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市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日常来信、来访及以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对市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对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将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须由市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信、来函,并报告办理情况。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制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负责向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和通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九)加强与市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并通过一定形式将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形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办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登记,填写《建议或提案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本单位领导批示后,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如因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不能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并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制定出跟踪办理计划。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沟通,如有意见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自行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应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七)平时收到的建议、提案及信函,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办复。

(八)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局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和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面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亲自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后将承办单、答复函、征求意见反馈单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1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形成答复函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采纳协办单位的协办意见形成答复函后进行答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形成答复函,分别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答复函要按照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征询意见反馈单》的右上角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要附带《征询意见反馈单》,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征询意见反馈单》要随答复函抄送交办部门。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六)对政协党派、团体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向提出提案的党派或团体作出专门答(函)复。

(七)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答复,按统一规定的格式行文打印,落款署明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八)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逐级负责制。

1.首长分工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责。

2.承办单位一把手责任制。承办单位的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全责。认真组织办理工作,切实保证办理质量,确保本单位的办理任务顺利完成。

3.政府办公部门督办责任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强化督办和考核,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4.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集中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结果,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并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出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铁政办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