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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8:07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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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廊坊地区和廊坊市,新组建廊坊市(地级),设立廊坊市安次区。据此,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新建廊坊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为375名,由廊坊市所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及时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设立廊坊市安次区后,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在征得原选区选民同意后,作为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及时召开安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或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终止。其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变。



198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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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2002年2月7日)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总结农业综合开发经验,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㈠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㈡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㈠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
  ㈡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㈠突出重点。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开发重点。
  ㈡择优立项。把农业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㈢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㈣统筹规划。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精心设计和实施。
  ㈤连片开发。土地开发应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水资源利用率。重点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并对改造过的耕地依法进行保护。
  ㈥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应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㈦科技与体制创新。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机制创新。
  ㈧开发与保护结合。农业资源开发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㈠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
  ㈡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的地方,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
  ㈢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各地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另行规定)。原则上财力状况好的地区多配套,财力困难的地区少配套。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全部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㈣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
  ㈤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㈥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以及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原则上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
  ㈦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㈠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㈡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授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
  ㈢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㈣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对已建成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负责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㈤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㈥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引导择优选项,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3月7日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评奖工作。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科联内),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六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本市个人和集体与外地个人和集体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但在本市作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并有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情况下,可参评全书。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九条 已获全国性基金会、中央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不含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全国和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市的社科成果评奖。


  第十条 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参加评奖,但每个作者在同一次评奖中只能入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可再入选一项。


  第十一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县区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第十二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有一份必须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成果工作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按学科分类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四条 初评、终评均实行回避制,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会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对某一新兴学科有所建树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解决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省内有较好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或对解决我市较重大实际问题有相当应用价值,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省内、市内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对某一学科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市内外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第十七条 每次颁奖成果控制在70-80项,其中一等奖3-5项,二等奖10-15项。获奖项目应经市政府批准。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示,公示期限3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成果,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额3000元,二等奖奖金额2000元,三等奖奖金额1000元。


  第十九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的,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作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