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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4:08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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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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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4〕18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规范全行投资行为,维护我行投资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投资资金的保值增殖,促进投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资管理的重要性
保证资本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是商业银行的重要经营原则,而利用资本金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入股具有资金占用刚性强和高风险的特点,盲目投资、放松管理,势必使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造成损失,危及资本金的安全与完整。这就要求在工商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发挥投资在业务经营中的作用,又要通过强化投资管理,把握好投资活动的评估、审批、执行监督等一系列关键环节,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带动整个工商银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认真做好投资清理工作
1986年以来,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我行投资业务得到发展,投资额逐年增加。到1994年6月20日,全行投资总额已达116.61亿元,占资本金的15.02%。由于过去对投资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各分支机构直接投资较多,在实际工作中又缺乏可以遵循的统一原则、制度及操作规范,投资管理不严,档案资料不全,情况不清,监督乏力的问题比较突出,投资风险较大,收益率低,效益不好。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的规定,为强化投资管理,各行应对本办法实施以前以资本金投资的机构项目
,包括对行属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投资进行全面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清理情况要上报总行。
三、明确职责
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制度。资本金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利用资本金对外投资、入股由总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只负责办理由总行委托的投资业务,其余机构不得办理此项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从事委托投资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机构人员。各行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已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办理总行委托投资业务,做好日常工作。对于投资的机构,各行要认真选派人员,代表工商银行参与经营和管理,所派人员要努力维护我行的投资权益。
二是加强财务监督。各行要建立完整的核算帐务组织,加强对投资分红的监管,保证投资收益目标的实现。当前,在进行投资清理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欠收股息、红利的清收工作,解决遗留问题。
三是做好基础工作。各行要按照总行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及各种基础帐簿,编制统计报表,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投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附: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全行投资行为,维护我行投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投资资本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定义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用资本金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
二、投资管理原则
工商银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管理的制度。工商银行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委托经营,讲求效益的原则。
三、投资管理范围
投资管理的范围是:工商银行作为投资主体以资本金投入形式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全部活动,即包括资本投入、经营管理、获取收益在内的投资活动全过程。
四、投资方式
投资分为总行直接投资和委托分行代理投资两种。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办理投资业务。
五、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执行部门
为管好全系统投资,保证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确保投资安全及效益,促进投资业务健康发展,总行设立由行长直接领导、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工商银行的投资决策机构。资金计划部是投资管理的执行部门。
1.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系统投资进行宏观管理、集中决策,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行投资总体规划;
(2)对全行备选投资对象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审定,报行长审批;
(3)审定有关管理方法及年度投资总结报告;
(4)研究解决投资管理、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定外派人选资格,推荐外派董事、经理人员。
2.资金计划部负责全系统投资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全行投资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对金融机构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意见;
(3)办理委托分行代理投资事宜;
(4)调查了解全系统投资管理、投资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
(5)汇总、分析全系统重点投资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表资料;
(6)拟定工商银行投资管理办法;
(7)草拟年度全行投资总结报告。
六、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工商银行的资本金是国家的资金,对外投资,应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按照一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查批准和管理,未经总行集中决策、审批,总行主办项目部门和各省级分行不得向投资单位承诺投资,更不能擅自与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
投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是:
1.总行承办投资的部门和省级分行经过初步筛选、审查,确定基本符合投资条件的对象,提出可行性报告,送资金计划部,并报总行投资管理委员会,申请列入备选投资对象。申请立项必须具备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总行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符合备选条件的投资对象,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论证,提出审定意见,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报总行行长审批。
3.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的投资,由资金计划部根据投资方案确定的投资方式,分别与总行承办投资部门和有关分行签订总行投资手续和委托分行代理投资手续等投资具体事项。
4.总行承办投资部门和代理投资行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合同、协议的正本,属总行直接投资的,送总行办公室存档,副本送资金计划部及总行有关部室;属委托分行代理投资的,正本由代理投资行保存,副本抄总行资金计划部。
七、投资的管理与检查
为减少投资风险,发挥投资效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各投资经办行在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工作机制,对投资项目及投资业务应实行科学严格的管理与检查。
1.投资的经营管理
投资经办行对每个投资单位都要选派出董事、经理等人员,代表工商银行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维护我行投资合法权益。投资经办行应定期召开行长主持的外派董事等人员工作汇报会,通报投资单位重要会议、重大决议、利润分配、分红等情况,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发展动态。
2.投资的检查监督
各投资经办行对每项投资要进行检查监督直到投资终止。检查监督的重点是:投资各方是否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各方除依法转让外,有无以任何方式抽走资本金的行为;投资单位有无转移、隐瞒财产、收益,搞虚假亏损的行为;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按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划入我行帐户;投资单位有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铺张浪费、领导班子不力,造成连年亏损的情况。
投资单位将我行投资收益直接转增我行投资的,必须事先取得我行同意。我行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在财务上应按权益法计算我行投资收益。
3.建立健全投资档案
投资经办行对每项投资都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审批、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投资单位出具的我行投资证明书,年度财会报表,年度利润分配、投资分红方案报告及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重要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以便查阅、分析、监测和评价投资的效益情况。
上述档案需指定专门部门管理。
4.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各投资经办行应建立健全投资台帐、资金往来帐和收益分配等基础帐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分析。有关统计报表按总行规定报送(表式另发),专题或全面分析总结报告要报送本行行长,抄送有关管理部门,重要报告应逐级上报总行。
八、附则
1.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试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4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支持和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黑河实际,提出以下相关政策规定:
一、认真核查、妥善处置地方国有资产
(一)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实资产,明确产权主体。对未处理的亏损、潜亏挂帐、资产损失和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对处理后有收回可能的不良债权,可账销案存,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监管,并制定清收办法,组成专人进行清收。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企业资产权力,如果本企业职工放弃购买资产,则可对社会公开出售、拍卖。对于原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资产的,作价方式有三种:一是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可按净资产作价;二是资债相当的企业按零资产作价;三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零资产作价,大于资产的负债,可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者由改制企业今后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补偿,补至零资产为止。
(三)对于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企业,购买方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标的额30%-50%。本企业职工全员购买企业净资产可不实行抵押担保。
(四)购买企业全部净资产,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原则上按出售价优惠10%。购买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在200万元以上)可分3年付款,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第一年付款不少于30%,未付部分可办理资产抵押。企业内部改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优惠20%。
二、妥善安置职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一)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各种所有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1.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职工。
2.国有资产全部转让退出,新企业产权属于非国有的职工。
3.由于改制其劳动关系完全终止的职工。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企业原国有固定工(含企业干部),按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国营合同制工人,合同未到期的,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合同到期的,按职工在本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协议分期支付。
5.根据企业实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协商职工本人同意,可用实物补偿,也可按有关规定作为新企业入股的股本金。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愿意离岗休养的,可与新企业签订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协议,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统筹费用。生活补助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签订离岗休养协议的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企业资产不足以为离岗休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的,通过其他渠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五)依法破产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给予经济补偿。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人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今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发。
(六)改制企业对下列人员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未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改制的和以优惠价格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全体职工的视为对职工给予了经济补偿。
(八)企业改制完成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市政字〔2002〕3号文件)规定办理。所需费用要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九)与国有企业职工彻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年限及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截止时间全部为2003年12月末。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改制任务的,截止时间不变。改制不彻底,需进一步规范的,计算补偿金的截止时间为企业改制批准时间。
(十)改制企业必须进行人员清理。对停薪留职人员、挂名挂靠人员、长期病休人员、放长假人员,可通知其30日内返回改制企业,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要查明离开原企业的原因,分别予以处理。对属职工个人原因的,要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岗处理。对企业按自动离岗和除名处理的人员,手续不健全的,要按有关规定补齐手续,仍按自动离岗和除名处理。
(十一)改制前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或职工集资款应先在净资产中扣除或资产变现后,按规定和可能,部分或全部偿付给职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为改制后重组企业的股权。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十二)拟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所发生的必须由企业负担的非统筹费用,以及工伤、重病、绝症、职工遗属等特殊人员的费用,都应一次性从改制净资产中扣除。
(十三)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职工,可接续个体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未重新就业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及有关待遇。企业依法改制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五)对下岗失业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2002〕1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2〕74号)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的人员,应将个人档案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保管。
(十七)企业改制前要从净资产中向社保局一次性缴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改制企业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其资产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过其他渠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十八)企业整体出售,受让方原则上应接收安置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负责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接收安置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如超过70%,每接收1名,可按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的3倍抵扣净资产,以净资产抵扣至零为限。
(十九)停产3年以上资不抵债的企业,资产出售后,参照破产企业清偿顺序,第一顺序先要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安置费和社保费用不足的,向上争取社保试点资金。如有资金剩余再按分摊比例偿还各债权人。
(二十)企业采取出售、关闭等形式改制,其资产经评估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退休职工交市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发放,免收10年费用。
(二十一)各类企业用工,要优先招用改制企业退出人员。
(二十二)国有企业改制后,被新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本规定未尽的涉及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和职工债务处理等问题,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99号)中的规定办理。
三、剥离企业债务,改善资本结构
(一)改制前企业所欠本级财政性资金,企业改制后享受偿还50%,豁免50%的优惠政策,对于特困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所欠省级财政周转金及其他资金,可帮助豁免。
(二)改制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缓交税款政策,并免交滞纳金。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豁免手续。
(三)对破产、关闭、销号企业,历年欠缴的税金,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核销死欠。
(四)企业改制时,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改革有关政策及采取抵贷返贷、抵贷返租和资产置换贷款等形式,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增资减债。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减轻企业负担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涉及分离企业办学校和其他无创收能力、纯服务性的社会机构,当地政府要首先接收,对涉及的费用另行研究。
(二)企业办医院、托儿所等社会机构,应采取人员带资剥离、出售等多种形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国有企业改制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招待所、医院、食堂等)面向社会经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改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减免
(一)国有企业改革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各有关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土地、房产等项评估费、验资费、拍卖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低限的30-50%收取。对特困企业经与中介机构协商可再降低收费。凡企业改革所涉及的评估费、验资费、拍卖费等费用先记账,待市直企业改革结束后,统一按成本价结算。
(三)企业原有人员参加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各种登记一律按变更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商标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免收费用,企业改制前未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改制时符合城市规划的,按规定程序一并完清手续,只收手续费;水、电、通信免收过户、开户费,改制企业不要求供水、供热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不收增容费。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化时,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转移不应视为销售,房产交易涉及的契税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实行减免。
六、筹集改革成本,加大改革投入
(一)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允许用出售职工公有住房价款弥补,也可以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筹集改制成本,仍然不足的,可从市直其他企业土地出让资金中调剂使用。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资源型矿山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允许将采矿权价款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安置职工。
(三)设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改制企业以职工安置为主的改制费用。
七、加大招商引资,促进资产重组
(一)鼓励和支持外地各类所有制企业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参与国企改革。外商和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按《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产权的,视其吸纳下岗职工人数和投资额,按交易价给予10-20%的优惠,对战略投资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大优惠。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可继续使用到下一个年检期再履行变更手续;整体改制的企业,只是所有权变更的,可按原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至本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结束终止执行。由黑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