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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9:41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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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250823050.doc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3925208.doc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87801540.doc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0032030.doc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6072239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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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吉安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市组字[2005]2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未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的县,其矿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不变;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管理到位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国土资源所,也可以按区域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分局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3—5人。

(三)财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要逐步消化,对2004年3月19日以后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清理。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录用(调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二、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确保执法监察到位。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调动下级执法监察力量办案。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

(三)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2009〕7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9年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陵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铜陵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市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政府债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信用(誉)为基础,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举借的债务以及通过依法担保、提供还款承诺等形成的债务。包括:

(一)政府直接债务:即以政府资源、资产及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即由政府及直属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合规为下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担保,只在某一或某些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前提下才会产生政府偿还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三)政府隐性债务:指事业单位因自身经营及发展需要举借的,不以政府资源、财产或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由于社会和公众预期等原因,政府出于社会责任而承担的债务。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发展任务需要,在统筹考虑全市财力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举借债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控制规模、规避风险、加强管理”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坚持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求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确保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平衡。

举借重大政府债务原则上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事关全市总体发展所急需,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批准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年度市级债务举借项目财政预算建议,根据政府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负责市本级政府债务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预警体系,对政府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贷款主体为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及申请项目贷款的政府所属部门、单位。

政府债务的偿债主体为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或其他承担实际偿还义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承担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责任以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并按规定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

市政府是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偿还责任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政府债务纳入移交范围。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责任。

最终债务人发生机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份对委员会办公室初选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根据总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下年度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下年度还贷资金情况,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投融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贷款主体具体执行年度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的贷款主体应严格按照贷款项目计划落实自有资金或者其他配套资金,按要求及时提供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资料。自有资金或者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准举借。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贷款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实施分项专户管理;属于政府担保、转贷项目的资金,由担保或转贷主体负责管理;属于BT项目的资金,由签约主体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拨付政府债务项目资金。对征迁安置等补偿性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工程建设类资金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在竣工决算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80%。

第二十条 承担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债务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不得虚列投资完成额。

各融资主体及相关政府部门不得用政府债务资金发放工资、奖金以及用于公务招待、出国考察等支出。其必要的人员、公务支出及相关融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存款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贷款主体和偿债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向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和审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偿债计划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开展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全市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借款,谁偿还”原则。偿债主体作为偿债责任人应根据政府债务项目贷款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收益;

(二)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三)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偿债准备金。

(一)被担保的最终债务人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最终债务人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

(三)其他最终债务人在当年新增现金流量中提取与当年到期本息额扣除财政筹集的准备金后的金额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准备金主要来源:

(一)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总额的80%安排偿债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每年按年初支出预算额的6%安排偿债资金;当年新增收入20%提取偿债准备资金;

(三)当年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总额的30%安排偿债资金;

(四)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收益等依法可以用于政府性债务偿付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偿债资金实施监管,对偿债资金的筹集进行督促。最终债务人未按规定将偿债准备金缴入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的,应根据还款保证文件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视情形相应扣减其财政补助或其他资金。如需动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进行垫付的,应按垫还额0.3‰的日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用于补充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对到期的政府债务无法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连带责任;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人和转贷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应当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批准的计划及时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对拖欠政府债务无法实行预算扣款的最终债务人,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追偿措施:

(一)最终债务人的税后利润、政策减免、折旧、招商资金中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偿债;凡清理基建物资、积压物资、闲置固定资产等变现资金应大部分或全部用于偿债;

(二)年初根据偿债要求下达年度偿债计划,最终债务人应按时足额完成;

(三)对最终债务人实行偿债情况与工资、福利挂钩办法;

(四)将偿债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最终债务人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五)对有能力(潜力)的最终债务人实行销售回笼款按比例存入偿债过渡专户的办法;

(六)通过法律程序对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预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预警机制,建立监测政府债务的指标,主要包括偿债率、负债率、债务逾期率等并根据政府债务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分析报告。

第七章 政府债务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规定对政府债务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政府债务管理、使用及偿还的事项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债务的贷款主体、最终债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的;

(六)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