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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6:36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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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用地征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以及使用转户后剩余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征收土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征地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的统一。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土地征收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转户后安置。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并负责资金的足额到位,以保障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征收调查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向辖区政府下达征收通知,同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冻结征收范围内户口,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产权登记,通知征收区域停止各类建设活动。

  第八条 辖区政府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初审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由县、区政府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审核,并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认证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公安、农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需要认证的,由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根据辖区政府提供的初始登记、初审、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辖区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征收报批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第十条 征收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应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听证笔录作为报批资料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辖区政府调查、审核(认证)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和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六)农民住房安置点的规划选址;

(七)告知被征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利要求听证。

  第十六条 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及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辖区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农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资料接收土地并进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九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倍数补偿方法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由市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适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其所有者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抢种抢栽的青苗不予补偿。

  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农村基础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立即恢复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补1年年产值补偿费以弥补损失。

  第五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做好征收土地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以货币化补偿为主要的安置形式。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安置对象: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不含军官、士官)、在校学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人员的名单按征地调查的程序经辖区政府确认后,将应安置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送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同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章 征迁补偿

  第三十条 征迁安置对象应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征地应安置的农业人口;

(二)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的村民,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征迁安置对象的,征迁合法的房屋给予补偿。其中30平方米与政府置换新房,剩余的房屋支付补偿款。

  第三十二条 房屋补偿标准(含房屋装潢、水、煤气、电、厨、卫)平房均按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楼房按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房前屋后的附着物按每人1000元补偿。

  房屋的具体分类及补偿标准由县、区政府制定。

  征迁过渡费每人每月120元,回迁安置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每人每月240元。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生产等活动的,由被征迁人负责搬迁,对其生产、经营的设施搬迁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标准以实际面积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五条 非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证件的合法房产所有者,房屋按实际面积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具备规划与用地手续,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经营用房及社会事业用房征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三十七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章 征迁安置

  第三十八条 征迁安置一般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按上年同类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商品房均价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二)实行统一征迁、统一建设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1.符合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按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由政府无偿提供(人均征迁房屋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经个人申请可按上年度建筑成本均价增购,人均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成本均价每年由政府公布。

2.符合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按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由政府无偿提供(人均征迁房屋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三)实行自拆自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线性工程等单独选址的零星征地,按规划选址无偿提供宅基地,经审批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按新农村规划要求,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在征收安置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二女节育的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征迁安置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不属于安置对象在农村购买住房或农民宅基地的,征迁时不予安置,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市居民没有住房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优先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

(二)对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由县、区政府负责搬迁。

  第四十条 征迁安置房建设按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第八章 征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征迁房屋遵循初始登记、初审、审核,实施拆除的程序(县、区政府采取数据保全措施),并实施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 辖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征迁范围、期限、安置方案、被征迁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序号、回迁安置时间、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征迁房屋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由持有拆迁资质单位统一拆除。旧材料回收款用于弥补拆迁工作经费不足。

  第四十四条 辖区政府要与被征迁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并负责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被征迁人应按要求组织自行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帮助其拆除;仍拒绝拆除的,由县、区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交土地、拒不拆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拆迁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满五年止。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铜政〔200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布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布的方案实施。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安置费补助倍数计算表

3.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件1:

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年产值
倍数
补偿标准















专业菜地
2400
10
24000

水 田
1200
10
12000

旱 地
1100
10
11000

园地
1500
9
13500




1000
10
10000




1500
9
13500

建设用地
1200
7
8400

未利用土地
1200
9
10800






附件2:

安置费补助倍数计算表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人均耕地(亩/人)
倍 数










耕地、园地、林地
0.5以下
18

0.51—0.8
15

0.81以上
12

水 面

10

建设用地

8

未利用地

5


附件3: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补偿金额

蔬菜(专业菜地)
2400

水稻
1200

旱地作物
1100

棉花
1400

水生作物
1000

药材
1500

鱼塘
1500

生姜
4000

果园
1400

林地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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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80号)精神,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1、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重大项目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投资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投资行政许可(审批)责任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完善项目的后评估等监督机制,推进融资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措施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研究和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综合管理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评估和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关系。
  (二)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杭州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地方金融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提出筹资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协调在杭金融机构和市地方金融业发展工作;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研究分析全市社会发展形势,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经济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参与研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杭州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研究提出区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及重要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现代物流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参与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全市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审批和上报国家及省规定需报批的建设项目及政府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和其他需控制的项目,负责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许可(审批);综合平衡政府财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引导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八)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年度计划,负责考核、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重大项目的布局,编制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根据分工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上报;负责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有关工作。
  (十)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指导区、县(市)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综合协调;负责对区、县(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十四)管理市物价局。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委机关的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对外宣传、行政管理、信息化和后勤事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政策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招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对有关重大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承担杭州市信用杭州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区域发展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协调编制和衔接平衡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负责委托委外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基础测绘、资源开发等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有关区、县(市)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评价论证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杭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状况,跟踪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专题报告;负责委内调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工作;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杭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导向,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前期研究计划,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和上报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公检法司、军队等的建设项目,参与其他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含可行性研究)审批、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参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研究起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六)重点项目管理处(杭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杭州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安排年度计划,负责考核、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依据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全市中长期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提出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编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重大项目,审核申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家、省和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承担杭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杭州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等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批或申报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参与安排市地方财力用于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组织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扶贫脱困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八)工业经济处(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邮电等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衔接平衡工业、交通、能源、邮电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审批或申报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参与用于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市地方统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参与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评估;参与高技术项目和外资项目中的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项目的审核。
  (九)市场流通处
  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内外贸、旅游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衔接平衡商业、旅游、物资、仓储运输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分析、监测国内外市场运行、价格等情况,联系、协调物价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成品油(含燃料油)、煤炭、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流通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审批或上报商业、旅游、会展、物资、仓储、加油站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承担杭州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承担杭州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证券、保险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提出筹资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引导全社会资金投向;负责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市财税、金融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债券贴息资金申报;负责联系、协调在杭金融机构;负责地方金融业发展与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杭州市金融服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外贸进出口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引外商和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投向;根据分工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上报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利用外资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全市社会发展形势,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上报向国家和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综合协调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审批和上报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全市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并组织开展全市各区、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属大、中专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协调人口发展战略、发展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规划布局;参与组织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参与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承担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杭州市数字电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海洋经济协调处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扶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我市海洋经济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组织和协调海洋经济的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批或申报有关涉及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负责海洋经济产业的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杭州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海洋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利用工作。
  (十五)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科教文卫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及配套政策;参与研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教文卫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方案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参与研究推进教育资源优化配套、教育机构体制创新的有关政策;承担杭州市医药卫生和医疗救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城乡体改处
  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有关方案的实施;协调、指导省、市中心城市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问题;协调指导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改革和政策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区股份制政策;研究和指导乡(镇)、村企业改革工作,参与制定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承担杭州市中心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宏观体改处
  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调节重要问题的研究;研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和重大改革;参与对全市财政、税收、物价、投融资、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论证,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产业体制的总体改革思路,拟订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人事处(组织处、宣传处、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党委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管理权限内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国出境上报许可(审批)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92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稽察特派员2名(副局级),处室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信息化办公室管理的市经济信息中心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杭州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广泛发动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清洁活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活动名称变更

  “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是一项由澳大利亚发起、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的全球性社区活动。以前将其译为“使世界清洁起来”,现改译为“让世界清洁起来”。

  二、 活动时间

  每年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的第3个周末。今年的统一活动时间为9月21-23日。

  三、 活动主题

  (一)全球活动主题仍然是“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二)国内活动主题是“人人动手,清洁城市”。

  四、 活动内容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二)讲文明、树新风,逐步使公众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行为方式。发动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电池、废纸、废塑料的分类回收。

  (三)组织市民、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非法张贴物等。

  五、 活动组织

  (一)我部负责全国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我部城市建设司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管委,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有当地党政领导参加的活动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

  (三)从今年开始,我部每年将选择一个城市作为当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重点城市(简称重点城市)。重点城市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组织方案,并于活动前一个月报送我部。重点城市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要丰富多彩,突出公众广泛参与和自己动手清理环境。今年的重点城市为天津。

  六、 要求

  (一)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活动,活动的组织和安排既要形式多样,又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注意安全。活动重点内容可以是废电池、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回收,清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分类收集的宣传和实施力度。

  (二)根据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精神(见附件1),各地可争取和接受中、外企业对本活动多种形式的赞助。要加强对所接受的赞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物品合理配备。

  (三)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国际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各主要活动地点要悬挂、张贴有全球统一活动标志(见附件2)的条幅、、招贴画、宣传海报等,并配有“让世界清洁起来”和“Clean Up the World”中、英两种文字。

  (四)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活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各地的总结材料、成果统计表和有关图片、录相带、部分实物等,请于2001年10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送我部。

  联 系 人:陶华、孙向军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756

  电子信箱:taohua@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城建司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译文)

  2.“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制作

  3.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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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7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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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

(译文)

尊敬的协调员:

  感谢你对“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活动有兴趣。我们确信你们组委会作为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部分,计划于2001年9月21-23日期间在所在地举行有关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是一项通过鼓励居民清理周围的废物污染来保护环境的社区活动。这项活动取得了包括你们在内的各国组委会的支持,已在世界各地成功地开展了许多清洁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CUW)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起这项活动,旨在鼓励世界各地的居民成立组委会,在当地开展各种清洁活动。本活动依靠各组委会全面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宣传。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责任如下:

  1.通过提建议、宣传各地活动,提供《规划指南》来帮助各组委会。《规划指南》是一本帮助社区组织清洁活动的指南,可以作为组委会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清洁活动计划的参考资料。

  2.组织国际性宣传报道,强调废物管理以及在当地环境保护中人人参与的重要性。此外,CUW将通过提出建议和提供一些材料,来帮助组委会宣传当地的活动。

  3.通过提供定期报告,使各组委会能共享各地的信息和经验,从而使各组委会的工作更加国际化。

  4.CUW很遗憾不能向各组委会提供经费。

  由于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紧密合作,CUW已成功地获取国际赞助商的支持,并保证将这些资金用于国际协调和宣传活动。CUW也获得了很多机构,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媒体的支持。CUW需要向这些支持者保证,作为一项国际活动,各国的参与者将遵循有关原则,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致性。

  为了帮助组织一个安全、秩序良好的清洁活动,保持宣传活动的统一性,CUW要求每一个组委会遵守下列原则组委会同意:

  1.要考虑安全、自愿人员的登记、清洁活动现场的监督和妥善处理收集来的垃圾等因素,以负责的方式来组织和宣传本地的清洁活动。有关建议见《规划指南》。

  2.尽力取得有关地方当局的支持,遵守当地法律和规章。组委会应与那些正在与CUW合作的国际赞助公司或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3.通过鼓励所有市民参与非政治性活动,倡导“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社区精神”。

  4.在当地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5.在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国际赞助者的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6.为了国际协调和宣传,应CUW的请求,提供当地清洁活动方面的信息,特别是(1)在2001年4月前将签过字的备忘录和填好的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同寄回;(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寄回当地清洁活动总结报告。

  7.组委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收支记录,赞助和其它与“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有关的协议。组委会知道它将对与清洁活动有关的财务和管理事物负责,而CUW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义务。

  8.组委会知道它不是“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代表。没有得到书面同意,组委会不能代表CUW发表声明。

  我们欢迎你的参与。如果你能在下面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把已签字的一份备忘录和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起寄回,我们将非常感谢。

伊恩.基尔南主席(签名)
二○○一年一月六日

  组委会签名:

  时间:

  协调员姓名:

  组委名称和地址:

  国家:

  附件2:

“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及制作要求

  一、单色或双色标志:只有蓝色(PMS 298)或绿色(PMS 368)可以作为黑色之外的第二种颜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二、四色标志:

黑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绿色(PMS 368):蓝色(PMS 298):黄色(PMS 123):



  附件3: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_____省_______市 时间 参与人数
(人次) 清理卫生死角
(处) 清理垃圾
(吨) 清扫面积
(平方米) 发放宣传材料
(万份) 其它说明
9月21日            
9月22日            
9月23日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