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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29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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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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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以"服务税收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政府采购"为中心任务,坚持依法采购,严格目录执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坚持依预算依计划采购,规范工作流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专人专岗等组织体系建设;坚持严格程序采购,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采购工作模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积极推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的落实方案,坚持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不得越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不得越权下放集中采购权限;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规范管理,依法强化和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稳步提高集中采购规模,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二、强化组织体系建设,有效实施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2008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2号)要求,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专人专岗、重点工作环节 "四个相分离"等强化制约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和完善组织体系建设,逐步使"多头采购、多头管理"等现象得到有效抑制。

  各省国税局在机构改革中,应着力抓好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四个政府采购岗位的要求,积极充实政府采购人员力量,理顺岗位职责,做到专人专岗;地市国税局应当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1-2名政府采购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岗位职责和采购环节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和有效制约,确保《政府采购法》的深入贯彻。

  三、深化整改落实,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制度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要求,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2008年中央四部委在全国开展的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结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确保问题的妥善解决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认真总结依法采购的工作经验,注重分析专项检查中的实质性问题,注重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注重实效,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律,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专项检查制度,促进专项检查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税务总局将适时对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进行抽查和经验交流。

  四、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2009年在实行现有协议供货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根据项目特点和系统采购需要,积极研究扩大协议供货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协议供货软件的升级、完善,以及培训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协议供货软件的作用,努力提高协议供货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汽车、办公用品等各类协议供货的有关操作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有效掌握二次竞价、二次竞标等各种方法,注重在工作中提高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竞争理念以及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确保采购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效维护。

  五、规范采购程序,做好重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认真组织金税三期等重大项目采购实施工作,注重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项目需求,妥善做好法定程序和内部操作层面间的有效衔接,确保采购程序、采购行为合法、合理,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认真做好地震灾区重建、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等涉及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以及相关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做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加强实施计划管理,细化信息统计分析利用

  根据《目录》项目调整要求,税务总局将适时调整和修改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和编报软件,统一项目,统一口径,统一格式。各级国税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质量,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管理和执行力度;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要求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汇总工作,严禁漏统漏报、重复统计等现象的发生;要继续加强实施计划和信息统计比对分析,以及信息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本部门和系统政府采购科学分析和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数据,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七、严格进口产品审批,加大节能环保政策落实

  坚持政府采购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管理规定。各级国税部门凡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及时提交进口产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协助税务总局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认真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复意见组织实施采购。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等政策规定,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工作力度。

  八、坚持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采购基础管理

  继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各级国税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以及项目开标、评标工作、合同执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并注意做好现有管理和工作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合法有效。

  九、扩大宣传培训,加强对系统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

  认真落实税务总局2008年第57次局领导专题会议精神,将《政府采购法》作为国税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普法必备课程,积极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法律知识。税务总局今年将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力度,继续举办省国税局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协议供货软件推广培训班,利用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税务总局机关和系统国税局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采购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的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力度,积极研究和摸索分层次、分类别、分专题的培训模式,进一步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各级国税部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促进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积极探索和加大政府采购源头管理,注重政府采购风险防范;加强程序管理,注意总结工作规律,提升和规范项目及工作操作流程;加强制度管理,注重不断完善和细化部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加强政府采购社会综合性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职责监督管理,以及重点采购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采购风险应急预案管理,努力防范,有效规避,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疑、投诉、检查以及流标、废标等工作风险,实现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与廉政建设的有机结合,有效从源头,从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落实“一岗两责”制度,做到反腐倡廉工作和采购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计划、狠抓落实。国税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恪守政府采购职业道德,严格"四个执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政府采购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增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顾全大局、服务中心、政治合格、业务娴熟、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为国家税收事业贡献力量。


民政部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省、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从历史上到现在都没有全面勘定过。由于许多地方的边界未经依法正式划定,导致边界争议迭起,资源遭到破坏,群众械斗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为处理边界问题,牵扯了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很大的精力。解决边界问题的
根本出路,是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这是一项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确保边界地带长治久安、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战略性措施。
一九八九年六月,国务院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国务院在批示中,决定了勘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即: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在批示中
还要求:由于勘界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五千公里省级界线进行勘界试点,计划三年完成。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国全面开展省、县两级界线的勘定工作。
现在,已批准在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青海与新疆等六条涉及九个省(区)的省级界线上进行勘界试点。还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区内进行全面勘界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和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试点的九个省(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毗邻两省(区)要密切配合,做好勘界工作。请其他有关省(区)在涉及到勘定上述六条省级界线
的问题时,予以支持配合。
根据国务院批示的精神,尚未纳入全国勘界试点计划的省(区、市),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勘定县级界线的工作,并为今后勘定与本省有关的省级界线及早作必要的准备。



198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