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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03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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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五月十 七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 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 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 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 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 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 传的 , 其户外 广告设置 权可以不 实行招 标拍卖 。 广告设 置由市城 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按照市城乡建 设规划 局审批 的户外 广告设 置规划 办理审 批手续 。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 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 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 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 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 限内 , 户外 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 , 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 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 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 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1997年7月9日发布的《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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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

王 向 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经济文化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大规模调整、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涌入司法领域的今天,如何在行使检察职能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从国家工作大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法律监督机关当前面对的重大课题。本人结合基层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从三个方面进行粗浅探究。
  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转变执法观念是根本
  执法观念问题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固守单纯法律监督、就案办案、办案越多成绩越大的陈规老矩,还是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执法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转变。一要转变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树立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不用置疑的政治使命的思想。国家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重任,在国家事务和全体公民中建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和谐的社会关系,以保证社会政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新时期改革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使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已不适应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政方针。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执法工作,深刻认识自觉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应确立的工作定位和工作标准。二要克服简单的就案办案观念,树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的思想。执法实践证明,就案办案,不在办案(特别是办理因民事行为引发的伤害案件)过程中析事说理,以案释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使矛盾激化,造成往往是前面的案件办结了,由此派生出来的案件又出现了。只有在办案中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点,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点,检察工作才能在执法中避免“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被动局面。三要转变办案越多政绩越大的观念,树立“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追求执法效果的根本目标的思想。执法办案的效果是什么,怎样衡量一个单位、一个人的政绩,曾有疑惑。不少同志认为:审理、查办的案件越多,说明成绩越大,一度出现批捕、起诉评先进以审理案件多少为标准,自侦部门立功授奖,以查办案件数量为尺度,忽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是要充分体现化解冲突、消除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维护秩序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本人认为,衡量法律监督工作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斗争,接待了多少群众诉访,更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要坚决摒弃过去那种案件审结不少、矛盾消除不了,查办案件不少、群众诉求不断的片面追求办案指标的被动做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法律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实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突出办案效果是关键
  社会处于深刻变革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盘根错节,纷繁复杂。如何争取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三个效果统一时必须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合法权益,遵循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和谐。坚持亲民、务实、公平、正义,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着力点放在加强控申接访,讲究政策策略,坚持释法说理上。
  加强控申接访就是要求从接访工作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法涉检上访问题的有效途径,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止息在检察环节。针对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涉法涉检上访增多的特点。一要注重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推行“五心”(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一化”(人性化)、“五不准”(不准大声询问、不准推诿拖拉、不准指手划脚、不准只听不记、不准敷衍搪塞)工作方法,要求干警树立文明接待意识,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做到递茶、让座,使其心态平和、情绪稳定,营造和谐文明接待氛围。二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无论什么情况,控申部门都有至少两名干警在接待室负责接待工作,不能出现因接访不到位使到检察机关上访求助的群众吃“闭门羹”。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变坐堂接访为带案下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巡访,着力解决信访积案和难案。三要落实首办责任,做到有案必办。现实生活中,群众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是控告申诉的最好去处,因而有关法律方面诉求往往找检察机关的多,对于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权益的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和赔偿等处理不好,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在信访接待中必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采取定专人、定期限、定责任的方法,对群众有关涉法涉检上访案件做到每件必查,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只有这样,社会矛盾化解从源头治理才能得到落实。
  讲究政策策略,就是要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谋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宽严相济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党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执法过程中,把这一重要政策贯穿办案全过程,无论是批捕、起诉审查案件还是自侦部门查处案件,都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定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综合因素,准确把握和充分用好这一政策,即不片面强调从严也不片面追求从宽,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坚决依法从严,对具备从宽情节的,从尽量减少社会对抗角度出发依法从轻,不单纯地从执法角度出发来处理案件。对每一件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都要看是不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能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息事和解,会不会引起新的上访诉求,从政策策略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矛盾化解。
  坚持释法说理,就是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调解疏导、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执法决定进而罢访息诉,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执法机制是保障
  一是整合接访衔接协调机制。执法实践证明,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在未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通过缠诉或继续上访形式反映诉求,导致检察机关常常要面对大量的息访息诉工作,基层院各业务科室分散式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必须建立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把各业务科室和检务接待工作连接协调起来,整合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以此提高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建立司法诉求通报机制。社会深刻变革的今天,大量的非管辖类的司法诉求进入检察机关,对那些既不能推诿,又不能化解的群众诉求,基层检察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这些单位聘请信访联络员,依托信访网点,通报信访信息,共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解决群众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完善案件线索风险评估机制。自侦部门在对案件初查前,对其线索要进行风险综合评估,不仅要评估线索的成案率,更重要的是评估初查可能带来的矛盾。特别是对那些敏感案件的办理,要进行“三个效果”的评估,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对查办案件中引发出的新矛盾,要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把排查化解矛盾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四是推行刑事和解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基层院要依法用足用活。如本县石包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浇水与同村村民赵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张某将赵某的左小腿踢成骨折,构成轻伤,赵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2万元。公安机关建议赵某到法院自诉,赵某不同意,公安机关经多次调解,由于双方争吵激烈,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报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我院没有放弃做化解矛盾的工作,为避免矛盾激化,达到修复邻里关系的目的,经侦监、公诉部门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支付赵某各种费用15000元,赵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  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张某不起诉,使一起已经激化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实践证明,刑事和解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方法。五是推行不捕不诉听证制度。凡属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一律实行听证制度,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批捕、不起诉权力得到正确运用,在正确运用检察权中使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为目标,在检察工作中着力工作细节,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对我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018号),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平安福寿保险
二、平安康利保险
三、平安长寿保险
四、健康长寿保险
五、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六、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七、购物贷款人寿保险
八、平安永乐保险
九、平安幸福保险
十、平安长乐保险
十一、养老金保险
十二、少儿终生平安保险
十三、养老金甲款保险
十四、养老金乙款保险
十五、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十六、平安福临门保险
十七、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一)乳腺癌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住院津贴保险
(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五)附加医疗保险
(六)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七)母婴安康保险
(八)计生手术保险
(九)麻醉责任保险
(十)医疗安全保险
(十一)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平安康乐保险
(十三)住院安心保险
(十四)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十五)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十六)住院医疗还本保险
(十七)住院津贴还本保险
(十八)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十九)团体住院安心还本保险
十九、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一)学生平安保险
(二)儿童健康保险
(三)学生健康保险
(四)学生平安还本保险



19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