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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1:14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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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月16日 粤府法函[200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年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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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办发[2003]37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发(1997)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1999)4号《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严格我市车辆配备和使用标准,不断完善车辆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得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要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不准配备新车。

  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三、为严格控制小汽车购置标准和数量,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更换和购买新车条件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未经财政、纪检部门审核备案的,财政结算中心和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销和车辆上户手续。

  凡违犯以上各条款的所购车辆给予没收,并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

  第三条 主要内容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第二条所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3)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内参加的各种检查、会议一律不准就餐。
  (4)上级机关到农村工作检查和指导,一律不准到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就餐。
  (5)凡各种剪彩、评比、庆典活动不准吃请。

  第四条 就餐接待标准

  市外宾客按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规定标准执行;

  本市内就餐标准,原则不超过300元/桌。

  第五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对确需到定点接待单位之外就餐的单位,事前须书面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并于当天给予批复。

  第七条 凡在定点单位之外的餐费,必须附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批复方可报销。

  第八条 处理办法

  (1)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的,餐费个人自负,罚宴请单位500一1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三条第四款的,餐费个人自负。

  (4)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的,罚举办单位实际餐费的双倍。

  (5)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每次处罚接待单位1000元罚款。

  (6)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各条款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违反公款吃喝规定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此项规定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实施。


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
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
实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缩减财政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报告者应报告的内容:

  (一)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原因、目的、地点、时间、所经路线、拟定支出、外出人数、外出天数;

  (二)本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意见;

  (三)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必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出省、出国活动。

  第六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受理报告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报告委领导,一般情况当天答复报告人,报告人要按答复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旅差费报销关,凡没有市纪委出据的审批手续,一律不准报销外出费用。凡因公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经市纪委批准,公安局、外事办不准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公款旅游的,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借外出参观、学习、开会之机绕道旅游的,也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写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在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自己和他人旅游费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清退的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持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或离职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

  第三条 涉及内容:

  (1)占用的办公室;
  (2)占用使用的单位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
  (3)占用使用单位的电脑、手机、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凡调动和离职领导干部需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清一切移交手续;

  (2)凡已办理清移交手续的由本人持原单位移交清单和证明信到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不能正常移交公物的党政领导干部需由本人文字陈述,报市纪委另行处理;

  (4)凡弄虚作假或拒不移交公物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电工业企业承包产品质量要求及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企业承包产品质量要求及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统一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产品质量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中产品质量的管理, 更好地实施“质量否决权”,以使“质量否决权”作为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的重要措施, 而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的评价观念从只重视数量转到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的观念上来,从只重视价值转到既重视价值更重视使用价值的观念上来。 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2、(1988)13、(1989)25号文件精神, 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承包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机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承包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二)不允许发生《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中所列的重大质量事故。
(三)不允许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各款规定。
(四)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参照国标GB/T10300.1~GB /T10300.5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三条 承包企业对上述4条中,如有1条未完成者, 均属未完成质量承包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指标或要求:
(一)成品抽查合格率。
(二)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三)日抽样批次合格率。
(四)一次工程合格率(直通率),或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五)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六)主导产品升级要求。
(七)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可靠性及其他质量考核指标或要求。
以上考核指标由发包方按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或要求与承包企业具体签定。
第五条 产品质量指标的计算方法, 机械系统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以(80)一机技字1000号文印发的《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电子系统按机电质(1990)365号《电子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统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章 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的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及出口质量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动力,其贯彻情况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中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负责; 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上级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基础和保证,其贯彻情况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中任何一项要求时, 应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
(二)当企业发生第二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要求未完成时,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
2.追究企业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3.限期整改,直至根据需要,令其责任产品停产、停销;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及荣誉的资格。
(三)当企业全面完成第二条款中的各项质量承包要求, 且产品质量稳定上升,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定方式的奖励。 企业可以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质量奖金, 以鼓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人。
(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季(或年)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考核。
(五)当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的任何一项要求时, 企业内部应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顿。
4.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办法,由企业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推荐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几种计算方法见附录)。
(六)企业对在质量方面作出成绩的先进车间、 班组和个人给予一定方式的奖励。
1.企业内部的质量奖励办法,按各省市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成绩突出者,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3.授予质量荣誉称号。
第八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要求:
(一)明确各层次、各科室、各车间、班组和个人的质量责任, 严格进行考核。
(二)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不徇私情,照章办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方面的教育。
(三)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要经常督促检查“质量否决权”的执行情况,每年总结一次,反映所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上报部质量安全司。
(四)对执行情况,部质量安全司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样调查,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经营承包形式的机械电子工业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附 推荐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几种计算方法
—、质量系数法
该方法是质量系数Q乘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其他项目得分,表达式为:
当月奖金=Q×(A+B+C+…)×应提奖金数
式中A+B+C+…——除质量以外的其他考核项目得分;
Q—一质量系数,是各个质量考核项目QI的平均系数。 Q=
1/n∑Qi,当0<Q<1时,部分奖金被否决;Q=0时,
全部奖金被否决;Q>1时,体现优质加奖。
二、PQC计奖法
当月奖金=PQC×应提奖金数
或 当月奖金=(PQC±D)×应提奖金数
或 当月奖金=Q×(P+C)×应提奖金数
式中 Q——质量得分系数;
P——是工作量完成情况得分系数;
C——是管理或效益情况得分系数;
D——是交货期得分系数。
PQC法与质量系数法基本相同,采用这类方法的关键在于Q中的各Qi的确定,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Qi的取值,以使其达到合理、促进的效果。
三、质量指标下限否决法
此法是将考核的质量指标,如废品率、返修率、一次交验合格率、 直通率、例行试验不合格等质量指标,确定一个下限值或范围, 分档次实行部分或全部否决。凡是完成的指标低于某一下限时, 则奖金被全部否决(例如:产品稳定提高率考核指标85%,如只达75%一84%则部分否决,75%以下全部否决)。完成质量指标成绩显著者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