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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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的通知
民办发〔2000〕4号 2000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就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发出通知。为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在民政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民政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政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件。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操作规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当前,特别应当把以下情况列人紧急重大情况或事件范围:重大灾情、疫情;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安排、行政区划调整、村委会选举、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不落实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边界冲突;各类非法结社和非法社团的活动,以及取缔非法社团引发的较大规模聚集;民政系统内部的各种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等。凡发生上述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及时做好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国务院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今后,凡有紧急重大情况,除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这一主渠道之外,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或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或民政部办公厅。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如实地向上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要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要害部门,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未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要加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派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值班,一旦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单位领导要注意带班,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值班。要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民政部办公厅将不定期地对各级民政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予以通报。
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民政部值班室,电话:(010) 65135333 65135332(传真)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
李迎春律师 www.ldht.org
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 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法;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
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2002/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邮政产品质量,加强邮政产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产品是指邮政部门运用通信手段,把用户交寄的邮件等实现空间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邮政处理设备和用品用具。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邮政通信质量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邮政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邮政产品,国家邮政局可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审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细则。
审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具体负责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承担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国家邮政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9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邮政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抽样方法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出具检验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交受检生产企业。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的企业应保守秘密。抽样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检测必须有详实的记录,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从事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劳务费。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拒绝国家邮政局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抽查设置障碍。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凡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认可检验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
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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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查形式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三资
合计
拟查企业数
经费预算
(万元)
检查依据标准及编号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产品主要用途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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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单位基本情况
序号
承检单位全称
所在地
审查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备注
说明:
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2、“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部门抽查”;
3、承检单位为非国家级或部质检中心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地方省级
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的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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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邮政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
根据国邮[200×] 号文中的监督抽查计划,我局委托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等 人,对你单位生产(经销)的________
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请你们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谢谢合作。
(有效期___天)
此致
敬礼!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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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O: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____________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送样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 验 报 告
NO: 共 页第1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生产单位
抽
样日期
送
抽样地点
抽
样 者
送
样品数量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实测数量
检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
验
结
论
(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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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 验 结 果
NO: 共 页第2页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测试结果
结论
备注
日期:
--------------------------------------------------------------------------------
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企业概况
主要检测项目
检验结果
企业名称
抽样地点
产品名称及型号
备
注
检测项目一栏中“+”为合格
“-”为不合格
“/”为该项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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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抽查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检验机构名称
对检验工作的评价
公正性
科学性
工作作风
廉政
评价结果请在相应栏中打“√”
好
较好
一般
差
文字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说明:
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你单位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是否公正、科学、以及工作作风、遵纪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好的或差的事例最好作出文字说明。按表格要求填写后(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及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
国家邮政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 政 编 码:100808
电 话:66419742,66419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