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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1:55:16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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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
示》(中水总人〔2002〕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远洋渔业
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水产行业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
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

2.营销、采购、外派及外勤人员;

3.值勤值班、安全保卫、消防人员、汽车司机及部分机动作业人员。

(二)海上渔船生产作业人员,港口建筑施工人员,渔船渔机制造、维修人
员,水产品加工、冷藏、运输、搬运、装卸人员,部分水产养殖人员及其他需
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
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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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供水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部分后,已向协会提出申请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世界粮食计划署有意就本项目的A部分提供估值大约为一千零五十万美元($10,500,000)的粮食帮助;
  (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意就本项目的B部分以馈赠方式提供相当于约为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的资助;
  (D)本项目A部分将由辽宁、陕西、四川、浙江省及北京市(以下统称“地方实体”)负责执行,在每种情况下,均将得到借款人的帮助并作为借款人提供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向地方实体提供部分信贷资金;及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同一天协会和地方实体所签订的项目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地方实体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b)“分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规定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CPHCC”系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借款人的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机构;
  (e)“子项目”系指通过分贷款协定,由信贷资金所资助本项目A部分中所列的一个子项目;
  (f)“子项目实体”系指执行一个子项目的任一项目县、一个自然村、一组自然村、一个乡、或一个自来水公司;
  (g)“分贷款协议”系指任一地方实体或一个项目县与一个子项目实体之间为资助该子项目,并由该子项目实体实施而签订的协定;
  (h)“PRF”系指由每一个地方实体各自为本项目协定第3.02节中提及的信贷资金的再循环而设立的省级或市级的周转金;
  (i)“NPO”系指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内所设立的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
  (j)“PPO”系指各个地方实体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省项目办公室;
  (k)“CPO”系指各项目县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县项目办公室;
  (l)“项目县”系指本协定附表2的附件中所列出的那些县;及
  (m)“Y”系指元,即借款人的货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八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8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地方实体的帮助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及公用事业方面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中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及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地方实体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以及不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拦或干涉实现这种义务的履行。
  (c)借款人以和地方实体签订分贷款协定的方式将部分信贷资金转贷给地方实体,其转贷的条件及条款应使借款人及协会满意,但其条件应包括二十五年的还款期限,内含十年的宽限期。
  (d)借款人应通过分贷款协定方式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保证实现信贷目的来实施其权力。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分贷款协定或其任一条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表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应由有关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2.03节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3、第9.04、第9.05、第9.06、第9.07及9.08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及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4节 为了协助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出的标准及程序、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或者是促使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各个子项目。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与地方实体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交送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 为了有助于借款人及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在中央爱卫会内维持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并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和称职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协会所能接受的职能和权限。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任一地方实体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及(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为了实现《通则》7.01节(d)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每一成员间均已签订了分贷款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及(c)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均已颁发了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关于其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设立这类周转金。
  6.02节 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地方实体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地方实体每个成员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及(b)分贷款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及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附表、分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物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物联网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难得的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建设现象等问题,急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为推进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准确把握物联网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加强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物联网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协作协同。统筹好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
  创新发展。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服务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需求牵引。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出发,统筹部署、循序渐进,以重大示范应用为先导,带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规模化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应用推广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性动力。
  有序推进。根据实际需求、产业基础和信息化条件,突出区域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安全可控。强化安全意识,注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加强物联网重大应用和系统的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物联网重大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和重点领域应用的安全可控。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掌握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形成安全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期目标。到2015年,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协同创新。物联网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感知领域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明显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网络通信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信息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协同发展。创新资源和要素得到有效汇聚和深度合作。
  ——示范应用。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领域实现物联网试点示范应用,部分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服务优势企业。
  ——产业体系。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打造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标准体系。制定一批物联网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初步形成满足物联网规模应用和产业化需求的标准体系。
  ——安全保障。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物联网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统安全可用、数据安全可信的物联网应用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突破产业瓶颈。以掌握原理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为目标,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围绕应用和产业急需,明确发展重点,加强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智能化传感器的研发与产业化,着力突破物联网核心芯片、软件、仪器仪表等基础共性技术,加快传感器网络、智能终端、大数据处理、智能分析、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进物联网与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创新资源,形成一批物联网技术研发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促进应用单位与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加强协同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二)推动应用示范,促进经济发展。对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和经营管理流程,推动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典型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产业升级。
  (三)改善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在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围绕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实施物联网典型应用示范工程,构建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智能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发挥物联网技术优势,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扩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四)突出区域特色,科学有序发展。引导和督促地方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物联网发展定位,结合科研能力、应用基础、产业园区等特点和优势,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物联网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强化物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应用,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弱的地区侧重推广成熟的物联网应用。加快推进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要加强统筹、注重效果、突出特色。
  (五)加强总体设计,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统筹协作,依托跨部门、跨行业的标准化协作机制,协调推进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急用先立、共性先立原则,加快编码标识、接口、数据、信息安全等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开展军民通用标准研制。鼓励和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
  (六)壮大核心产业,提高支撑能力。加快物联网关键核心产业发展,提升感知识别制造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完善的物联网通信网络制造及服务产业链,发展物联网应用及软件等相关产业。大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骨干企业,积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不断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培育与应用示范的结合,鼓励和支持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服务集成等企业及科研单位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七)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积极探索物联网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共赢的新型商业模式。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推进应用服务的市场化,带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育新兴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电信运营、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运营和推广。
  (八)加强防护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物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与数据保护水平,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机制,有效保障物联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可控。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的重要物联网应用,其系统解决方案、核心设备以及运营服务必须立足于安全可控。
  (九)强化资源整合,促进协同共享。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物联网应用。促进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重视信息资源的智能分析和综合利用,避免重数据采集、轻数据处理和综合应用。加强对物联网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投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行业、区域、军地之间的物联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重大问题,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加强应用推广、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无线频谱资源分配利用等的统筹,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和各环节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发展效应。加强物联网相关规划、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化专项等的衔接协调,合理布局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强化产业链配套和区域分工合作。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物联网应用推广、创新激励、有序竞争的政策体系,抓紧推动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多元资本公平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物联网相关标准、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加快推进物联网相关专利布局。
  (三)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统筹利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进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大力支持标准体系、创新能力平台、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对物联网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物联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设立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一批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
  (五)提升国际合作水平。积极推进物联网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鼓励国外企业在我国设立物联网研发机构,引导外资投向物联网产业。立足于提升我国物联网应用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国内企业与国际优势企业加强物联网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参与物联网全球市场竞争,推动我国自主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物联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多学科交叉整合,加快培养物联网相关专业人才。依托国家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和重点企业,培养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加快引进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完善配套服务,鼓励海外专业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发展物联网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抓好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