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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0:15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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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14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皮肤粘膜消毒剂的安全性监管,经论证,现对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如下:

一、 皮肤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浓度(W/V):

葡萄糖酸氯己定或醋酸氯己定为4.50%

2,4,4’- 三氯-2’-羟基二苯醚为2.00%

苯扎溴铵或苯扎氯铵为0.50%

戊二醛为0.10%

二、 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浓度(W/V):

葡萄糖酸氯己定或醋酸氯己定为0.50%

2,4,4’- 三氯-2’-羟基二苯醚为0.35%

苯扎溴铵或苯扎氯铵为0.20%

戊二醛为0.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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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对采取有力措施使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镇,国家实行了“以奖促治”政策,以激励和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 ”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 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地)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审查。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2008年已安排的“以奖促治”项目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于2009年8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四、组织领导

  (一)地方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部门分工。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财政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对交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经区(市)级以上相关机构立项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枣庄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及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所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交通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有效合同协议书等。
  第七条 交通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八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到交通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交通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副本、监理服务协议书副本和监理工作计划;
  (五)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六)工地试验室仪器清单,人员资格证书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多个农村公路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交通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实完毕,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计划和具体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频率等;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工程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交通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检查结果作为质量评定的依据;
  (六)交通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建设单位须将整改结果报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二条 交通质监机构履行质量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检查;
  (三)使用被检查单位的检测设备,要求被检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未经交通质监机构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交通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交通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交通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质监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质监机构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阻碍交通质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