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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外汇收入划分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1:08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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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外汇收入划分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外汇收入划分问题的规定

1983年12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国发〔1980〕211号文件规定:“中国石油公司或分公司通过贷款和各种反承包收入的外汇,应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向中国银行兑换人民币,也可在中国石油公司内部调剂兑换使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收取外汇的项目繁多,有的属于反承包收入;有的是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垫付人民币后,按公布牌价折算收取的外汇,属于国家非贸易外汇收入,由于没有明确划分,执行上发生一些困难。为此,经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执行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生产海上石油资源,同外国合作者、作业者签订合同所提供的物资器材(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等)和劳务项目(包括钻井、地震船舶,拖轮及海上运输,海上施工及潜水作业,以及提供资料等),均列为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根据合同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收取的我方人员的工资、旅差费、办公费可列为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三、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直接向外国合作者、作业者提供办公、生活用房、场地、仓库等租金,经过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视同反承包收入办理。
四、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以外汇兑换券垫支(如代买友谊商店物品,代购国际机票,代付旅馆费用等)收取外汇者,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视同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五、凡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外国合作者、作业者购买物品(如为海上作业的外方人员提供伙食、饮料及生活用品,代购办公室家具、物品等)、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如代租渔船、代付水、电、暖气、交通、电信费用等),以人民币垫支按公布牌价折算收取外汇者,属于国家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公布牌价将外汇售予银行。
六、对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上应按《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惟考虑该公司的特殊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营企业向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以及向这些外资企业提供物资、劳务、服务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的物资、劳务、服务等,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根据合营合同直接向合营企业提供设备款以及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设备、零配件款以及出租办公室、库房、场地等租金,可视同反承包外汇收入办理;
(三)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派往合营企业的我方人员的外汇工资,以及我方人员按合营企业标准开支与实际支付的出国旅差费的外汇差额,应由海洋石油公司在中国银行单独另立专户存储;
(四)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如以外汇(包括现汇和以设备等折价部分)向合营企业投资,可以上述第三款规定的专户存款偿还其外汇投资,每年结算一次,偿还投资后的余额,按照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所得外汇留成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收费(包括汽车费、运输费、水电费、暖气费等),以及代合营公司购买物资以人民币垫支的,一律向合营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向其收外汇或外汇兑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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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及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
  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网站登记备案表及建设维护计划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登记。(地址: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7层1718房间,电话:3696062 2328820)市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并完善政府网站,通过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网上办公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发布机关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市政府网站由新乡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的子网站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受理行政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核心和枢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与监督窗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各自政府网站及所属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市政府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网站由其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其具体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包括对外的电子信箱);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服务项目(包括进入和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或政策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四)本单位管理事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五)本单位按规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六)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八)各部门和直属事业网站应公开与本市经济发展、基层单位、企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事项和政策规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应宣传介绍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公众和企业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及统一发布制度。各单位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告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除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其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开设咨询窗口或公众电子信箱,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去的公众电子邮件,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应有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快推进网上办公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在网站上提供管理事项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及时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gov.cn,中文域名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各单位也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独立的域名。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上报门户网站信息质量、数量等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对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第二条关于“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的规定时,
可以为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证明的外籍居民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二、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四、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在执行为外籍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规定时参照执行。



200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