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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7:26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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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冯兰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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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1、凡参与引进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市直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3、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市直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奖。
  4、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3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2‰,待项目建成后计奖。
  5、对引进来我市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个人,由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二条 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7、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预奖和终奖两个阶段计发奖金。项目正式开工时,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含亿元)预奖5万元,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项目预奖2万元,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兑奖;其余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并纳税后,扣除预奖部分计奖。其它项目年终一次性计发奖金。
  8、奖金列入财政预算,遵循“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项目税收的受益财政出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金分配原则

  9、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
  10、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

第四条 奖金兑现程序

  11、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12、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1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6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的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结果是评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成效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每年一季度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各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海府办[2006]227号)的要求,考核各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年度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和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市政府组成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和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考核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填报《海口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表》。
(二)初评。由考核工作组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现场或书面考核,确定考核得分。
(三)综合评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提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奖励金。奖金总额为5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内,由财政、监察、安监等部门监管奖励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获得优良成绩以上的单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奖励前12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秀等级中按比例产生,特殊情况由市安委办提名,市安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二名(指定区政府一名);二等奖四名,三等奖六名。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被评为一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8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5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区安监局长5000元。
被评为二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6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区安监局长4000元。
被评为三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3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1000元;区安监局长2000元。
获奖单位的剩余部分奖金奖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联络员奖励1000元。
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名额30人(含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发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新闻网站、简报等形式,发布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工作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处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