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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8:42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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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用好国债资金,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进度。2003年项目尚未确定系统集成商的,要于今年年底前确定,明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建设;年底前如仍不能确定的,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意见,与2004年项目合并管理。2004年119家市场,要在2005年3月底前确定集成商,4月底报我委审查技术方案,5月底完成设备采购,6月底完成项目建设。

二、做好集成商招标工作。各项目单位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初步设计,参照我委组织专家编写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集成商招标文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14家入围单位中确定系统集成商。14家入围单位名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1471号)。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要经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查。招标结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备案,我委不再审查。

三、做好技术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单位与中标的集成商签订合同后,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计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超前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数据传输接口和商品编码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629号)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按《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专题研究。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设计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再进行软件开发和设备采购。

为加快审查进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已完成的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分期分批集中审查。

四、做好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工作。我委批准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后,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中规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按照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的供货合同范本,与设备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协议。凡使用与我委统一招标设备相通的设备,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必须统一购买统一招标的设备,不得自行采购。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我委核准。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对中标设备的技术参数做适当调整,供需双方可以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最终供货价格。设备到货后,供货商要配合集成商做好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工作。

五、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标准后下发。系统集成完成和试运行后,先由项目单位审查验收,然后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整体验收。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组织抽验。

六、集成商和供货商要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集成商不得向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压价、回扣等附加条件。若有举报并证据确凿,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各供货商也要切实履行投标承诺,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对弄虚作假、没有切实履行承诺的供货商,将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加强资金管理。国债资金必须主要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两大系统按《技术方案》等相关标准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下、节省投资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的,要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批;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节省的资金可以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并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抄报我委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监督市场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两大系统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没有遵守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有关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进度慢、质量差、不能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省(区、市),在今后的项目安排时将减少安排其项目或不安排项目。

八、做好检验检测设备采购工作。我委检验检测设备招标结果公布后,2003年的81家市场要按上报的数量与各检测设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2004年的119家市场要按《技术方案》,尽快提出需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由我委统一招标。

九、建立月报告制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系统进展情况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附表: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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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要围绕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大力开展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制定年度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试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提高到47%和8%左右。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到2015年,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五)积极发展低碳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和天然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14%。
(六)努力增加碳汇。加快植树造林,继续实施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深入开展城市绿化,抓好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生长率和蓄积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十二五”时期,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加强滨海湿地修复恢复,结合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保护,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根据自然条件开展试点项目。在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继续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和火山灰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减少石灰土窑数量;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制冷剂、己二酸、硝酸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鼓励使用缓释肥、有机肥等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
三、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九)扎实推进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各试点地区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成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国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开展低碳试点。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开展低碳试点工作。
(十)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
(十一)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建设。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热地温、工业余热,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和本地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推进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十二)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显著减少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研究产品“碳足迹”计算方法,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引导低碳消费。
(十三)加大对试验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试验试点的整体合力。研究提出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快出台试验试点评价考核办法,对试验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推进相关国际合作。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
(十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制定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规范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五、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六)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十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十八)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规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十九)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加快设施低碳化改造,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
(二十)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活动”。
(二十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研究设立“全国低碳日”,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二十二)加强履约工作。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提交国家履约信息通报,继续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广泛宣传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行动与成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持续实施。
(二十三)强化务实合作。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和对话,积极开展多渠道项目合作。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积极支持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低碳项目合作。
八、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发展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大功率风能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智能及绿色电网、新能源汽车和储电技术等关键低碳技术;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推进低碳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建设。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
(二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国际谈判专业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九、保障工作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各省(区、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各省(区、市)“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七)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二十八)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充分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

附件:“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附件:

“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地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备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

北 京 18 17
天 津 19 18
河 北 18 17
山 西 17 16
内蒙古 16 15
辽 宁 18 17
吉 林 17 16
黑龙江 16 16
上 海 19 18
江 苏 19 18
浙 江 19 18
安 徽 17 16
福 建 17.5 16
江 西 17 16
山 东 18 17
河 南 17 16
湖 北 17 16
湖 南 17 16
广 东 19.5 18
广 西 16 15
海 南 11 10
重 庆 17 16
四 川 17.5 16
贵 州 16 15
云 南 16.5 15
西 藏 10 10
陕 西 17 16
甘 肃 16 15
青 海 10 10
宁 夏 16 15
新 疆 11 10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地矿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1995年6月14日,地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与其工作比例尺相同的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申请登记。比例尺分别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
第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按照经纬度划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申请登记,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1∶5万地形图上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第四条 基础地质工作的各种比例尺图幅划分和编号,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B13989—92)规定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幅和编号相同。
(一)1∶100万的图幅范围是经差6°、纬差4°。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1∶100万图幅编号采用国际1∶100万地图编号标准。每纬差4°为一行,分别为A、B、C、……N;每经差6°为一列,分别为43、44、45、……53。由经线和纬线所围成的范围(见附图一)为一幅1∶100万图幅,它们的编号由该图所在的行号与列号组合而成,如北京所在的1∶100万图幅编号为J50。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比例尺的图幅均以1∶100万图幅为基础,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图幅。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行2列,共4幅1∶50万图幅,每幅1∶50万图幅的范围为经差3°、纬差2°,比例尺代码为B。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4行4列,共16幅1∶25万图幅,每幅1∶2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30′、纬差1°,比例尺代码为C。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12行12列,共144个1∶10万图幅,每幅1∶10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30′、纬差20′,比例尺代码为D。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4行24列,共576幅1∶5万图幅,每幅1∶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5′、纬差10′,比例尺代码为E。
(三)1∶50万~1∶5万图幅编号均以1∶100万图幅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见附图二),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100万图幅的图号、比例尺代码和各图幅的行列号共十位码组成。
× ×× × ××× ×××
-------- ------ ------ ------ ------
| | | | |图幅列号
1∶100万图幅| | | | |(数字码)
行 | | | | |
号(字符码) | | | | --------------
------------------ | | |
| | |图幅行号(数字码)
| | ------------------------
1∶100万图幅列号| |
(数字码) | | 比例尺代码
------------------------ ------------------------
如:某幅1∶50万图幅编号为J50B001001;
如:某幅1∶25万图幅编号为J50C001002;
如:某幅1∶10万图幅编号为J50D001005;
如:某幅1∶5万图幅编号为J50E001010。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划分,均以1∶5万图幅为基础,按经差1′、纬差1′划分成基本单位区块;以基本单位区块为基础,按经差30″、纬差30″划分成A、B、C、D四个四分之一区块;以四分之一区块为基础,按经差15″、纬差15″划分成1、2、3、4四个小区块(见附图三)。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5万图幅的编号、各区块行列号和四分之一区块号、小区块号共十六位码组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的后两位数字码为0)。
×××××××××× ×× ×× × ×
------------------------ ------ ------ ------ ------
1∶5万图幅编号| | | | | 小区块号(数字码)
-------------------- | | | ------------------------
| | | 四分之一区块号(字符码)
| | --------------------------------------
基本单位区块行号(数字码) | |
------------------------------------------ |
| 基本单位区块列号(数字码)
------------------------------------------------
如: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00;
某四分之一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0;
某小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4。
第六条 跨越国界和其他管辖海域界的图幅和区块,授予的勘查许可证有效范围仅限于境内和其他管辖的海域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勘查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