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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42:32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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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加速危险房治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辖市区和建制镇各种所有制房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房屋险情,有义务向上级领导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告。
第五条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下称鉴定办)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鉴定办设主任一人,鉴定人员若干人。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负责研究拟制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审定房屋危险鉴定结论,对治理危险房屋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分析并积累资料,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对房屋安全进行技术仲裁等各项工作。
鉴定办是技术鉴定办事机构。主要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直接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签发鉴定文书,管理鉴定检测仪器、工具和实验室,开展技术咨询,负责国内外房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和房屋鉴定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鉴定办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即居民身份证、房屋契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等。
鉴定办受理鉴定申请后,十五天内进行鉴定。
第十条 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结构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对已鉴定为危险房的处理,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类: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人身安全的房屋。
(4)局部拆除。适用于对整幢房屋不构成倒塌危险,但局部已丧失承载能力,仅作局部拆除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鉴定办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鉴定房屋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危房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房屋维修加固技术处理能力,并经鉴定办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办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协助鉴定。鉴定人员进入住、用户家进行房屋鉴定须佩有标志或持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办必须在两天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办应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统一制定,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鉴定取费标准另定)。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由鉴定机关决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损坏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房屋危险,鉴定办一经发现,应立即组织鉴定,提出紧急抢修排险方案。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对已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必须按鉴定办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市房管局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已经鉴定为危险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在接到危险房通知书十五天内,定时间、定措施治理。如房屋所有人三个月之内拒绝或无力修缮,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具体情况,采取强行措施解危或由政府征用,结合旧城改造统一处理。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市,代理人又
无法做出紧急排险措施,由使用人采取排险加固措施,所需经费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紧急排险期间,供水、供电、供气、邮电、市政、交通、环卫、广告、广播、工商、市场、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要求立即采取配合措施,不得以任何措口拖延。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在接到申请后半个月之内给予明确的回复,紧急排险时,各项手续应予减、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现有租赁的公有房屋进行改造、加层、装修、改变平面布局、结构型式和使用功能,增加楼(屋)面荷载等,均需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论证、测算,提出处理意见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审批,涉及城市规划还应报市规划
局、市建委审批,并取得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银行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排险、解危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六条 建造房屋必须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若因设计、施工及其它原因而影响他人房屋安全,经鉴定为危险房的,建造人应停止施工,并承担他人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治理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涉及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结合城市规划拆除的危险房不在此列。
第二十八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各所有人,应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者,由市房管部门或区城管部门调处。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因治理危险房,或借口治理危险房而驱赶住、用户;租赁双方订有协议的或法院判决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使用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在规定时限内采取解危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危及房屋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意刁难、阻拦鉴定机关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关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三十五条 有本章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按国家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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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发实行。
对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是深化贷款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贷款工作目标体系,规范全行贷款工作主要内容,促进各项贷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通过对目标的考核,真实反映各行贷款管理水平,促使各行对照目标找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从而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推行目标管理是我行贷款管理的一种新形式,它涉及贷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贷款管理各个部门,需要精心组织和严密规划。为积极稳妥地推行目标管理办法,各行应首先做好分步实施计划,并着手组建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行应本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达标升级工作,1992年可选择一部分有条件的行进行达标申报和考核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力争做到在5年内各基层行达标。
1992年是实行目标管理的第一年,各分行应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行做好达标的的申报和组织考核工作。并于1992年6月30日之前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问题上报总行信贷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各行贷款工作水平,保证信贷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促进贷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划分类型和等级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贷款、特种贷款和地方设备储备贷款。
第四条 分类标准:各级建设银行按考核期末贷款余额(亿元)大小分A、B、C、D等四类,分类标准为(不含下限):
A B C D
县级行 0.5以上 0.15~0.5 0.05~0.15 0.05以下
地级行 6以上 4~6 2~4 2以下省级
(单列市)行 50以上 35~50 20~35 20以下
每类分四个等级,即达标、三级、二级、一级。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行不参加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贷款工作目标分十个分项(附件一),分别管理行和经办行采用百分制考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有下属支行的按管理行考核,具体支行、无下属支行的专业支行、地区支行、省地级行直接经办的贷款9包括营业部)以及直属办事处按经办行考核。各行按记分表(附件二)分贷种考核计分后,按总分表(附件三)计算本行得分。
第六条:各行按以下条件申报等级。
其中各分项目标得
总分 分不低于标准分% 申报等级
75以上(含75) 70(不含70) 达标
85以上(含85) 80(不含80) 三级
90以上(含90) 85(不含85) 二级
95以上(含95) 90(不含90) 一级
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80%以上的行达到某一级别以及这些行的贷款余额占全辖贷款余额80%以上后,才能按以上条件申报同一等级。省地级行直接接经办的贷款及直属办事处视同下一级行考核。
第七条:级别的确认权限:
一、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报级考核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二、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初审,报总行审批。
三、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升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四、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升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八条:各级建设银行应将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贷款工作总结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每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要求自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等级条件的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填写贷款工作等级申报表(附件四),连同计分表、总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各行申报等级应由低到高、逐级进行 。
第九条: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评级委员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在行长领导下由信贷、计划、投资调查、稽核审计、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代理。
第十条: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申报表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赴申报行实地考核验收。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职务,地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副主任科员(副科长)或初级职称以上职务。
第十一条:申报行应向考核验收小组全面汇报本行贯彻落实目标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自查的情况,提供近二年来年末贷款项目余额表,审批项目清单、评估项目清单和贷款台帐。考核验收小组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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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配足人员”指贷
━━━━━━━━╋━━━╋━━━╋━━━━━━━━┫款管理人员配备至
1.按三定方案设┃ 2 ┃ 2 ┃不按三定方案设机┃少符合以下要求
置机构,配足人员┃ ┃ ┃构扣2分;无三定┃类 别
┃ ┃ ┃方案的暂不扣分。┃A B C D
┃ ┃ ┃未配足人员扣2分┃县级行
┃ ┃ ┃。扣完止 ┃5 4 3 2
━━━━━━━━╋━━━╋━━━╋━━━━━━━━┫地级行
2.主管行领导符┃ 2 ┃ 2 ┃主管行领导不符合┃10 8 7 6
合岗位规范要求 ┃ ┃ ┃要求扣2分 ┃省级(单列市)行
━━━━━━━━╋━━━╋━━━╋━━━━━━━━┫25 22 17 13
3.业务部门主管┃ 2 ┃ 2 ┃每位主管不符合要┃ “岗位规范”暂
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求扣2分,扣完止┃按建总函字(91)
━━━━━━━━╋━━━╋━━━╋━━━━━━━━┫第149文,正式
4.一般业务人员┃ 2 ┃ 2 ┃每位不符合要求扣┃文件颁发后按正式
符合规范要求 ┃ ┃ ┃2分,扣完止 ┃文件执行。如一人
┃ ┃ ┃ ┃同时负责不同贷种
┃ ┃ ┃ ┃的贷款,应按贷种
┃ ┃ ┃ ┃重复考核计分。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 2 ┃ 2 ┃无制度扣2分 ┃
制度 ┃ ┃ ┃ ┃
━━━━━━━━╋━━━╋━━━╋━━━━━━━━╋━━━━━━━━
2.建立岗位责任┃ 2 ┃ 3 ┃无制度经办行扣2┃ 各项制度应以书
制度 ┃ ┃ ┃分,管理行扣3分┃面形式颁发,并执
┃ ┃ ┃,制度不落实扣1┃行一年以上;否则
┃ ┃ ┃分。扣完止 ┃视为无制度。
━━━━━━━━╋━━━╋━━━╋━━━━━━━━┫ “内部联系”指
3.建立内部联系┃ 2 ┃ 2 ┃无制度扣2分;制┃各岗位之间、各业务
制度 ┃ ┃ ┃度不落实扣1分。┃部门之间、上下级行
┃ ┃ ┃扣完止 ┃之间的工作联系。
━━━━━━━━╋━━━╋━━━╋━━━━━━━━┫ “实施意见”指
4.认真贯彻上级┃ 0 ┃ 3 ┃对上级行颁发的制┃转发意见或制定实施
行颁布的贷款和项┃ ┃ ┃度未制定实施意见┃细则,此项考核目前
目评审规章制度 ┃ ┃ ┃或实施意见上与上┃仍然执行的规章制度
┃ ┃ ┃级行规定有悖扣3┃。
┃ ┃ ┃分,扣完止 ┃
━━━━━━━━╋━━━╋━━━╋━━━━━━━━╋━━━━━━━━
三、评估(含贷前┃ 10 ┃ 1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
调查 ┃ ┃ ┃ ┃的贷款项目
━━━━━━━━╋━━━╋━━━╋━━━━━━━━╋━━━━━━━━
1.按规定的评估┃ 3 ┃ 3 ┃有一个项目未评估┃
范围对贷款项目进┃ ┃ ┃扣3分,扣完止 ┃
行评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 “规定的评估范
材真实可靠 ┃ ┃ ┃1分,扣完止 ┃围”指评估办法和
━━━━━━━━╋━━━╋━━━╋━━━━━━━━┫贷款办法规定的应
3.评估内容完整┃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做评估或贷前调查
┃ ┃ ┃0.5分,扣完止┃的项目。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按规定时间完┃ 3 ┃ 3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指选用材料有来
成评估报告 ┃ ┃ ┃0.5分,扣完止┃源,无失真,失效。
┃ ┃ ┃ ┃如市场需求预测、
┃ ┃ ┃ ┃项目投资调整有依
┃ ┃ ┃ ┃据等。
┃ ┃ ┃ ┃ “内容完整”指
┃ ┃ ┃ ┃ 评估,或贷前调
┃ ┃ ┃ ┃查按有关评估办法
┃ ┃ ┃ ┃规定的内容进行。
┃ ┃ ┃ ┃ “规定时间”符合
┃ ┃ ┃ ┃下列优先顺序:上
┃ ┃ ┃ ┃级行规定时间、评
┃ ┃ ┃ ┃估办法规定时间、贷
┃ ┃ ┃ ┃款办法规定时间。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贷
┃ ┃ ┃ ┃款的项目
━━━━━━━━╋━━━╋━━━╋━━━━━━━━╋━━━━━━━━
1.按规定权限审┃ 3 ┃ 4 ┃发生越权经办行扣┃ “越权审批”指
批贷款 ┃ ┃ ┃3分。管理行扣4┃超越规定的权限或
┃ ┃ ┃分 ┃把权限以上的贷款
┃ ┃ ┃ ┃化成权限内的贷款
┃ ┃ ┃ ┃审批等变相越权。
━━━━━━━━╋━━━╋━━━╋━━━━━━━━┫ “材料齐全、责
2.实行审贷分离┃ 3 ┃ 4 ┃有一笔贷款不符合┃任明确”指贷款审
、分级分段管理的┃ ┃ ┃要求的经办行扣3┃批应有申请书、评
三级审批和集体审┃ ┃ ┃分,管理行扣4分┃估报告、贷款审批
批制度 ┃ ┃ ┃扣完止 ┃表,参与审批的有
━━━━━━━━╋━━━╋━━━╋━━━━━━━━┫关人员应在审批表
3.贷款审批材料┃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上签名,并注明意
齐全,责任明确 ┃ ┃ ┃扣1分,扣完止 ┃见。
━━━━━━━━╋━━━╋━━━╋━━━━━━━━┫ “贷款政策”指
4.执行贷款政策┃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产业政策和信贷政
┃ ┃ ┃扣1分,扣完止 ┃策。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考核有贷款余额的
┃ ┃ ┃ ┃项目的合同
━━━━━━━━╋━━━╋━━━╋━━━━━━━━╋━━━━━━━━
1.发放贷款有借┃2.5┃ ┃有一笔贷款无合同┃ “合同及附件有
款合同,合同(含┃ ┃ ┃或有一份合同无效┃效”指合同及附件
附件)有效 ┃ ┃ ┃扣2.5分扣完止┃的所有条款经当事
━━━━━━━━╋━━━╋━━━╋━━━━━━━━┫各方协商一致以书
2.合同条款完整┃2.5┃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面形式确立,贷款
正确 ┃ ┃ ┃扣1分,扣完止 ┃余额数填写正确,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
3.及时补签变更┃ 2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有关规定和企业经
的合同 ┃ ┃ ┃扣0.5分,扣完┃营范围,当事各方
┃ ┃ ┃止 ┃法人章及法人代表
┃ ┃ ┃ ┃签字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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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合同书写规范┃ 1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 “条款完整正确”
、工整清晰 ┃ ┃ ┃扣0.2分,扣完┃指按《中国人民建设
┃ ┃ ┃止 ┃银行借款合同管理
┃ ┃ ┃ ┃暂行规定》第三章第
┃ ┃ ┃ ┃八条,第九条确立合
┃ ┃ ┃ ┃同内容、无误。
┃ ┃ ┃ ┃ “及时补签变更
┃ ┃ ┃ ┃的合同”指符合《
┃ ┃ ┃ ┃规定》第五章的要求
┃ ┃ ┃ ┃ “书写规范,工整
┃ ┃ ┃ ┃清晰”指符合《规定
┃ ┃ ┃ ┃》第四章的要求。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的
┃ ┃ ┃ ┃贷款项目
━━━━━━━━╋━━━╋━━━╋━━━━━━━━╋━━━━━━━━
1.贷款发放手续┃1.8┃ ┃每次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手续正
正确 ┃ ┃ ┃不正确扣0.6分┃确”指按有关贷款
┃ ┃ ┃,扣完止 ┃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合同规定的用款计
2.及时正确填写┃1.8┃ ┃未记或错记一次扣┃划等正确签发贷款
贷款台帐 ┃ ┃ ┃0.6分,扣完止┃指标通知单,办理
━━━━━━━━╋━━━╋━━━╋━━━━━━━━┫措据等。
3.监督贷款企业┃ 1 ┃ ┃每项挪用2个月未┃ “贷款台帐”在
按规定用途使用贷┃ ┃ ┃发现或发现未纠正┃没有统一格式之前
款 ┃ ┃ ┃扣1分扣完止 ┃台帐至少要记录每
━━━━━━━━╋━━━╋━━━╋━━━━━━━━┫笔贷款的发放、回
4.分析整理企业┃1.4┃ ┃缺1份资料扣0.┃收及累计数、余额
财务资料 ┃ ┃ ┃25分,缺1份分┃数、时间等“分析
┃ ┃ ┃析扣0.5分,扣┃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 ┃ ┃完止 ┃”指按月(季)收
━━━━━━━━╋━━━╋━━━╋━━━━━━━━┫集分析企业财务资
5.不发放帐外贷┃ 3 ┃ ┃发生帐外贷款扣3┃料,贷款余额50
款 ┃ ┃ ┃分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
┃ ┃ ┃ ┃年写出一份分析报
┃ ┃ ┃ ┃告。
┃ ┃ ┃ ┃ “帐外贷款”指
┃ ┃ ┃ ┃在会计帐外核算未
┃ ┃ ┃ ┃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 ┃ ┃ ┃的贷款,包括所属
┃ ┃ ┃ ┃发放的应在全行报
┃ ┃ ┃ ┃表上反映而未反映
┃ ┃ ┃ ┃的贷款,帐外贷款
┃ ┃ ┃ ┃按用途归于各贷种
┃ ┃ ┃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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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考核近二年内有贷
┃ ┃ ┃ ┃款回收的项目
━━━━━━━━╋━━━╋━━━╋━━━━━━━━╋━━━━━━━━
1.按时发放催收┃ 2 ┃ ┃每次漏发或未按时┃ “正确认定贷款
到逾期贷款通知 ┃ ┃ ┃发扣0.5分,扣┃占用形态”指按规
┃ ┃ ┃完止 ┃定的程序和范围认
━━━━━━━━╋━━━╋━━━╋━━━━━━━━┫定。
2.按规定正确认┃ 2 ┃ ┃认定错误每次扣2┃ “按规定办理展
定贷款占用形态 ┃ ┃ ┃分,扣完止 ┃期和呆帐核销”指
━━━━━━━━╋━━━╋━━━╋━━━━━━━━┫展期期限、次数审
3.按规定办理贷┃ 3 ┃ 3 ┃违反规定展期每闪┃批权限、核销呆帐
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扣2分,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符合规
┃ ┃ ┃核销每次扣3分,┃定。
┃ ┃ ┃扣完止 ┃ “贷款项目后评
━━━━━━━━╋━━━╋━━━╋━━━━━━━━┫价”的范围依据各
4.做好贷款项目┃ 2 ┃ 3 ┃每漏做1次扣 ┃项贷款内部管理规
后评价工作 ┃ ┃ ┃0.5分,扣完止┃程或有关文件的规
┃ ┃ ┃ ┃定。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考核近二年情况。
━━━━━━━━╋━━━╋━━━╋━━━━━━━━╋━━━━━━━━
1.各类报表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合要┃“各类报表”指上
符合要求、按期上┃ ┃ ┃求经办行扣1分,┃的级行要求上报的
拙 ┃ ┃ ┃管理行扣2分,每┃定期或临时报表“
┃ ┃ ┃次未按时上报扣1┃贷款档案”指贷款
┃ ┃ ┃分,扣完止 ┃项目档案和贷款综
━━━━━━━━╋━━━╋━━━╋━━━━━━━━┫合档案,项目档案
2.贷款档案完整┃ 3 ┃ 5 ┃每份档案不完整扣┃完整指档案内容包
┃ ┃ ┃1分,扣完止 ┃括《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合同档案管理
3.档案资料标准┃1.5┃ 3 ┃未达到要求经办行┃界行办法》和《操
化、系列化 ┃ ┃ ┃扣1.5分,管理┃作规范》规定的合同
┃ ┃ ┃行扣3分 ┃档案内容和项目立
━━━━━━━━╋━━━╋━━━╋━━━━━━━━┫项有关文件。综合
4.建立备选项目┃1.5┃ 3 ┃无备选项目库经办┃档案按年设立,内
库 ┃ ┃ ┃行扣1.5分,管┃容包括计划执行情
┃ ┃ ┃理行扣3分,备选┃况、报表、综合文
┃ ┃ ┃项目库未达到要求┃件、年度审批、评
┃ ┃ ┃扣1分,扣完止 ┃估项目清单等。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5.计算机运用程┃ 1 ┃ 2 ┃贷款项目的计划、┃、系列化”指按《
度高 ┃ ┃ ┃执行、统计分析等┃操作规范》中借款
┃ ┃ ┃不通过计算机处理┃合同档案的有关管
┃ ┃ ┃,经办行扣1分,┃理规定立档。
┃ ┃ ┃管理行扣2分。 ┃“备选项目”指经
┃ ┃ ┃ ┃过初步调查基本符
┃ ┃ ┃ ┃合贷款条件,可能
┃ ┃ ┃ ┃对其发放贷款的项
┃ ┃ ┃ ┃目,库中项目年度
┃ ┃ ┃ ┃所需贷款额应保持
┃ ┃ ┃ ┃在本级行年度可自
┃ ┃ ┃ ┃主发放贷款总额的
┃ ┃ ┃ ┃1.5倍以上。
━━━━━━━━╋━━━╋━━━╋━━━━━━━━╋━━━━━━━━
九、综合管理 ┃ 10 ┃16 ┃ ┃考核近两年执行情
┃ ┃ ┃ ┃况
━━━━━━━━╋━━━╋━━━╋━━━━━━━━╋━━━━━━━━
1.贷款工作有计┃ 2 ┃ 3 ┃无年度计划扣1分┃“工作研究”指工
划,年度工作有计┃ ┃ ┃,管理行无规划扣┃作实践,对贷款管
划 ┃ ┃ ┃2分 ┃理工作中经常遇到
━━━━━━━━╋━━━╋━━━╋━━━━━━━━┫的逾期贷款、贷款
2.工作报告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要求┃结构、管理方式方
符合要求、按时上┃ ┃ ┃经办行扣1分,管┃法及其它新情况、
报 ┃ ┃ ┃理行扣1.5分,┃新问题进行专题研
┃ ┃ ┃每次未按时上报扣┃究。基层行每年一
┃ ┃ ┃1分,扣完止 ┃篇,管理行两篇。
━━━━━━━━╋━━━╋━━━╋━━━━━━━━┫“工作报告”指上级
3.加强工作研究┃ 2 ┃ 3 ┃每缺1份研究报告┃行要求定期上报的工
,不断深化贷款管┃ ┃ ┃经办行扣2分,管┃作总结和专题报告。
理 ┃ ┃ ┃理行扣1.5分扣┃
┃ ┃ ┃止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近二年贷款管理部┃
┃ ┃ ┃门有立案的经济案┃
┃ ┃ ┃件经办行扣3分,┃
┃ ┃ ┃管理行扣5分 ┃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十、贷款工作达到┃ 20 ┃ 20 ┃ ┃以上年的执行结果
规定指标 ┃ ┃ ┃ ┃为考核依据
━━━━━━━━╋━━━╋━━━╋━━━━━━━━╋━━━━━━━━
1.非正常贷款下┃ 2 ┃ 2 ┃占用率6%以上的┃贷款利用率=
降率 ┃ ┃ ┃,下降率小于5%┃月平均新增余额
┃ ┃ ┃扣2分 ┃--------
━━━━━━━━╋━━━╋━━━╋━━━━━━━━┫月平均计划新增余额
2.一般逾期贷款┃ 4 ┃ 4 ┃大于10%扣6分┃贷款计划完成率=
率 ┃ ┃ ┃大于8%扣4分,┃ 年末新增余额
┃ ┃ ┃大于6%扣3分,┃---------
┃ ┃ ┃大于4%扣2分,┃年末计划新增余额
┃ ┃ ┃小于4%不扣分 ┃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年末应提呆帐准备金
3.呆滞贷款率 ┃ 4 ┃ 4 ┃大于5%扣6分,┃---------
┃ ┃ ┃大于4%扣4分,┃年末呆帐贷款余额
┃ ┃ ┃大于3%扣3分,┃其他指标按贷款监测
┃ ┃ ┃大于2%扣2分,┃考核轩法中的计算公
┃ ┃ ┃小于2%不扣分 ┃式计算
━━━━━━━━╋━━━╋━━━╋━━━━━━━━┫
4.呆帐准备金备┃ 4 ┃ 4 ┃小于100%扣6┃
付率 ┃ ┃ ┃分,小于125%┃
┃ ┃ ┃扣4分,小于15┃
┃ ┃ ┃0%扣3分,小于┃
┃ ┃ ┃175%扣2分,┃
┃ ┃ ┃大于175%不扣┃
┃ ┃ ┃分 ┃
━━━━━━━━╋━━━╋━━━╋━━━━━━━━┫
5.贷款利用率 ┃ 2 ┃ 2 ┃大于90%不扣分┃
┃ ┃ ┃,85-90%扣┃
┃ ┃ ┃1分,85%以下┃
┃ ┃ ┃扣2分 ┃
━━━━━━━━╋━━━╋━━━╋━━━━━━━━┫
6.贷款计划完成┃ 2 ┃ 2 ┃小于95%或大于┃
率 ┃ ┃ ┃100.05%扣┃
┃ ┃ ┃1分,小于90%┃
┃ ┃ ┃或大于100.1┃
┃ ┃ ┃%扣2分 ┃
━━━━━━━━╋━━━╋━━━╋━━━━━━━━┫
7.贷款利息实收┃ 2 ┃ 2 ┃小于65%扣2分┃
率 ┃ ┃ ┃小于70%扣1.┃
┃ ┃ ┃5分,小于75%┃
┃ ┃ ┃1分,小于80%┃
┃ ┃ ┃扣0.5分,大于┃
┃ ┃ ┃80%不扣分 ┃
━━━━━━━━┻━━━┻━━━┻━━━━━━━━┻━━━━━━━━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计分表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
━━━━━━━━━━━━━━━━━━━╋━━━╋━━━╋━━━╋━━
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 ┃
━━━━━━━━━━━━━━━━━━━╋━━━╋━━━╋━━━╋━━
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3.业务部门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制度 ┃ 2 ┃ 2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蔗 ┃ 2 ┃ 3 ┃ ┃
━━━━━━━━━━━━━━━━━━━╋━━━╋━━━╋━━━╋━━
3.建立内部联系制度 ┃ 2 ┃ 2 ┃ ┃
━━━━━━━━━━━━━━━━━━━╋━━━╋━━━╋━━━╋━━
4.认真贯彻上级行颁布的贷款和项目评┃ 0 ┃ 3 ┃ ┃
审规章制度 ┃ ┃ ┃ ┃
━━━━━━━━━━━━━━━━━━━╋━━━╋━━━╋━━━╋━━
三、评估(含贷前调查) ┃ 10 ┃ 10 ┃ ┃
━━━━━━━━━━━━━━━━━━━╋━━━╋━━━╋━━━╋━━
1.按规定的评估范围对贷款项目进行评┃ 3 ┃ 3 ┃ ┃
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材料真实可靠 ┃ 2 ┃ 2 ┃ ┃
━━━━━━━━━━━━━━━━━━━╋━━━╋━━━╋━━━╋━━
3.评估内容完整 ┃ 2 ┃ 2 ┃ ┃
━━━━━━━━━━━━━━━━━━━╋━━━╋━━━╋━━━╋━━
4.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报告 ┃ 3 ┃ 3 ┃ ┃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
━━━━━━━━━━━━━━━━━━━╋━━━╋━━━╋━━━╋━━
1.按规定权限审批贷款 ┃ 3 ┃ 4 ┃ ┃
━━━━━━━━━━━━━━━━━━━╋━━━╋━━━╋━━━╋━━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的三级┃ 3 ┃ 4 ┃ ┃
审批或集体审批制度 ┃ ┃ ┃ ┃
━━━━━━━━━━━━━━━━━━━╋━━━╋━━━╋━━━╋━━
3.贷款审批材料齐全,责任明确 ┃ 2 ┃ 2 ┃ ┃
━━━━━━━━━━━━━━━━━━━╋━━━╋━━━╋━━━╋━━
4.执行贷款政策 ┃ 2 ┃ 2 ┃ ┃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
━━━━━━━━━━━━━━━━━━━╋━━━╋━━━╋━━━╋━━
1.发放贷款有借款合同,合同(含附件┃2.5┃ ┃ ┃
)有效 ┃ ┃ ┃ ┃
━━━━━━━━━━━━━━━━━━━╋━━━╋━━━╋━━━╋━━
2.合同条款完整正确 ┃2.5┃ ┃ ┃
━━━━━━━━━━━━━━━━━━━╋━━━╋━━━╋━━━╋━━
3.及时补签变更的合同 ┃ 2 ┃ 2 ┃ ┃
━━━━━━━━━━━━━━━━━━━╋━━━╋━━━╋━━━╋━━
4.合同书写规范、工整清晰 ┃ 1 ┃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
━━━━━━━━━━━━━━━━━━━╋━━━╋━━━╋━━━╋━━
1.贷款发放手续正确 ┃1.8┃ ┃ ┃
━━━━━━━━━━━━━━━━━━━╋━━━╋━━━╋━━━╋━━
2.及时正确填写贷款台帐 ┃1.8┃ ┃ ┃
━━━━━━━━━━━━━━━━━━━╋━━━╋━━━╋━━━╋━━
3.监督贷款企业按规定用余使用贷款 ┃ 1 ┃ ┃ ┃
━━━━━━━━━━━━━━━━━━━╋━━━╋━━━╋━━━╋━━
4.分析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1.4┃ ┃ ┃
━━━━━━━━━━━━━━━━━━━╋━━━╋━━━╋━━━╋━━
5.不发放帐外贷款 ┃ 3 ┃ ┃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
━━━━━━━━━━━━━━━━━━━╋━━━╋━━━╋━━━╋━━
1.按时发送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 ┃ 2 ┃ 2 ┃ ┃
━━━━━━━━━━━━━━━━━━━╋━━━╋━━━╋━━━╋━━
2.按规定正确认定贷款占用形态 ┃ 2 ┃ ┃ ┃
━━━━━━━━━━━━━━━━━━━╋━━━╋━━━╋━━━╋━━
3.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3 ┃ 3 ┃ ┃
━━━━━━━━━━━━━━━━━━━╋━━━╋━━━╋━━━╋━━
4.做好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 ┃ 2 ┃ 3 ┃ ┃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
━━━━━━━━━━━━━━━━━━━╋━━━╋━━━╋━━━╋━━
1.各类报表质量符合要求、按期上报 ┃ 3 ┃ 5 ┃ ┃
━━━━━━━━━━━━━━━━━━━╋━━━╋━━━╋━━━╋━━
2.贷款档案完整 ┃ 3 ┃ 5 ┃ ┃
━━━━━━━━━━━━━━━━━━━╋━━━╋━━━╋━━━╋━━
3.档案资料标准化、系列化 ┃1.5┃ 3 ┃ ┃
━━━━━━━━━━━━━━━━━━━╋━━━╋━━━╋━━━╋━━
4.建立备选项目库 ┃1.5┃ 3 ┃ ┃
━━━━━━━━━━━━━━━━━━━╋━━━╋━━━╋━━━╋━━
5.计算机运用程度高 ┃ 1 ┃ 2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九、综合管理 ┃ 10 ┃ 16 ┃ ┃
━━━━━━━━━━━━━━━━━━━╋━━━╋━━━╋━━━╋━━
1.贷款工作有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 ┃ 2 ┃ 3 ┃ ┃
━━━━━━━━━━━━━━━━━━━╋━━━╋━━━╋━━━╋━━
2.工作报告质量符合要求、按时上报 ┃ 3 ┃ 5 ┃ ┃
━━━━━━━━━━━━━━━━━━━╋━━━╋━━━╋━━━╋━━
3.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深化贷款管理 ┃ 2 ┃ 3 ┃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 ┃
━━━━━━━━━━━━━━━━━━━╋━━━╋━━━╋━━━╋━━
十、贷款工作达到规定指标 ┃ 20 ┃ 20 ┃ ┃
━━━━━━━━━━━━━━━━━━━╋━━━╋━━━╋━━━╋━━
1.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 2 ┃ 2 ┃ ┃
━━━━━━━━━━━━━━━━━━━╋━━━╋━━━╋━━━╋━━
2.一般逾期贷款下降率 ┃ 4 ┃ 4 ┃ ┃
━━━━━━━━━━━━━━━━━━━╋━━━╋━━━╋━━━╋━━
3.呆滞贷款率 ┃ 4 ┃ 4 ┃ ┃
━━━━━━━━━━━━━━━━━━━╋━━━╋━━━╋━━━╋━━
4.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 4 ┃ 4 ┃ ┃
━━━━━━━━━━━━━━━━━━━╋━━━╋━━━╋━━━╋━━
5.代款利用率 ┃ 2 ┃ 2 ┃ ┃
━━━━━━━━━━━━━━━━━━━╋━━━╋━━━╋━━━╋━━
6.贷款计划完成率 ┃ 2 ┃ 2 ┃ ┃
━━━━━━━━━━━━━━━━━━━╋━━━╋━━━╋━━━╋━━
7.贷款利息实收率 ┃ 2 ┃ 2 ┃ ┃
━━━━━━━━━━━━━━━━━━━╋━━━╋━━━╋━━━╋━━
━━━━━━━━━━━━━━━━━━━╋━━━╋━━━╋━━━╋━━
━━━━━━━━━━━━━━━━━━━╋━━━╋━━━╋━━━╋━━
━━━━━━━━━━━━━━━━━━━╋━━━╋━━━╋━━━╋━━
━━━━━━━━━━━━━━━━━━━╋━━━╋━━━╋━━━╋━━
━━━━━━━━━━━━━━━━━━━╋━━━╋━━━╋━━━╋━━
━━━━━━━━━━━━━━━━━━━╋━━━╋━━━╋━━━╋━━
━━━━━━━━━━━━━━━━━━━╋━━━╋━━━╋━━━╋━━
━━━━━━━━━━━━━━━━━━━╋━━━╋━━━╋━━━╋━━
━━━━━━━━━━━━━━━━━━━┻━━━┻━━━┻━━━┻━━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总分表
行名: 经办贷种个数:D=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 标准分
┣━━━┳━━━
┃经办行┃管理行
━━━━━━━━━━━━━━━━━━━━━━━━━━╋━━━╋━━━
A ┃ B ┃ B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
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3.业务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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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2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县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开采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主管本县矿产资源的机关,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地质矿产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境内的矿产资源。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八条 鼓励省内外单位和个人来自治县依法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给予奖励;对办矿建厂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治县在土地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 允许国内外客商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经营方式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承包、租赁、购买全民集体矿山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乡镇集体、私营和个体矿山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私营矿山企业的权益,对私营矿山企业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的单位,须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自治县地质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
勘查单位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境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提供地质资料,承担勘查设计任务,提供技术、安全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法定条件。取得采矿权者严格按照划定界限范围内采矿。
凡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办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严禁乱挖滥采、采富弃贫、采厚丢薄、破坏资源的开采方法。
第十四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建厂可行性论证报告,加工符合设计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和精矿。
凡从事矿产品经销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个人,须经县地矿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和经销单位及个人,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县地矿管理部门申办准运手续。无准运手续的矿产品,运输部门和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县地矿部门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可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谁采矿,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县有关草原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矿区附近的草原植被、草原设施和野生动物。加强对有害有毒物品的管理,严防对矿区附近空气、水源、草场的污染,保证矿区所在地人畜的安全健康
。凡在可利用草场采矿者必须回填采坑。
第十七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
第十八条 在自治县边境地区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按时缴纳各项税费,不得偷漏和拖欠。

第二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给自治县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促进自治县地方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勘查、开发、保护、管理矿产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者按以下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擅自印刷、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其伪造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80%的罚款。
(四)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责任者限期恢复,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违反国家资源税法有关规定,不按期申报纳税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拒缴或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草原补偿费等款项的,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八)阻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
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