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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23:12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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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财法〔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编辑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在财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复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
  待国务院批准后,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着手清理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在项目清理过程中,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
  对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要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决定取消时应与财政部充分协商后做出处理。
  各地方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按期完成。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财政部正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向国务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依法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抓紧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财政部。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按省政府要求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
  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违背的、由财政部制定或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财政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确定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财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财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财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财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五、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1.统一受理财政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3.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
  4.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5.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申诉、检举制度;
  7.涉及财政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上述各项制度。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0〕38号)的要求,对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财政部。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做出处理。
  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八、切实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九、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摆到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财政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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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条件
经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加工贸易企业适用C类管理的审定标准
(一)企业有署监240号文件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企业实施C类管理;
(二)署监240号文件第九条(一)款所称“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但对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不作为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记录

(三)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违规走私行为的时间界限为1998年8月1日。即:以企业在此时间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三、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程序
(一)各海关成立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二)企业主管海关提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A类管理企业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下同)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有异议时
,应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海关进行复审;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海关发现企业有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随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按有关规定调整为C类或D类进行管理。对审定适用C类或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于审定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对企业实施C
类或D类管理。
(四)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有关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12日
析“你能代表群众吗?”

《新闻周刊》第13期刊登了陈栋的一篇文章,内容是说一个上访者因其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找有关部门反映。上访者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时,接待上访者的领导用诘问的口气说:“你能代表群众吗?”
“你能代表群众吗?”的确,上访者是一个单个的公民。而“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的“群众”是一个集体概念。按照这位官员的逻辑,你上访者只是公民个人,不属于群众。因此,虽然“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你的利益的确是小事。与我主管的工作、繁忙的公务相比,你的事情的确是小事。我可以不予理睬、处理。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位官员当时说出这番话的缘由。可能是上访者所反映的事情一时解决不了,可能是这位官员心情不好、烦躁不安而出言不逊的,也可能是上访者已不止一次光顾这里,这位官员躲之不及勉强接待的。这位官员认为,你既然讲“群众利益无小事”,那好,你不是群众,我正好有充足的理由打发你。
我们知道,“群众”一词是一个集体概念。就其内涵来说,它是反映许许多多公民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的质的规定性。就其外延来说,它可以是反映单独公民个人的单独概念,也可以是反映普遍集合体的普遍概念。也就是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群众”的内涵,不仅指广义之上的人民群众,也是指狭义之上的人民大众里面的每一个个体,即具体的公民个人。
在我国,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统治者的心目中,老百姓就是被管理的对象,与管理者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更不能相提并论。古代就曾有当官为“牧民”的说法。即把老百姓当作牲畜来管理。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一直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群众才真正当家做了主人。现在,我们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船能载舟,船亦能覆舟”,这早已是历史证明了的道理。
“你能代表群众吗?”我们不妨分析以下这位官员说出这句话的情形。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官员的群众意识不强。他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与人民群众划分开来,拉开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他的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群众。虽然他可以开口闭口、台上台下去讲“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在具体的公务活动当中,却忽视了群众和群众利益。用“眼中无人”、“目无群众”来形容这位官员,应该说是很准确的。殊不知,他自己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他之所以目无群众,是因为他身居领导岗位,脱离了群众的缘故。
其二、也反映出这位官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我们时常听到“领导就是服务”、“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这些时髦而又动听的话语。但对这位官员而言,他是不会去当公仆,服务于群众的。他是要当老爷,要当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父母官”的。这位官员的工作观念不改,“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他来说只是一句空话。而要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只是唱高调而已。至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是被这位官员置于脑后的。要想这位官员为你服务,答案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同样的,你能代表“人民”吗?
其三、还反映了这位官员的工作作风差。人民群众来反映问题,他非但不去审视过去工作中的失误和瑕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是与来访者打嘴战、搞辩论,认为来访者不属于解决问题的对象。可以猜想,来这位官员的机关里办事,肯定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这样的机关、这样的领导,怎么去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现在,我们顺着这位官员的诘问回答,我不能代表群众。那么,我们反问一下,那谁能代表群众呢?是你这位官员?答案是否定的。我想,这位官员在回答这反问的时候,或是哑口无言,或是答曰“大多数老百姓能代表群众”。如果是这样,大多数老百姓都到这位官员那儿去上访,人民群众有民怨民愤了,他才知道“群众利益无小事”,才把它当作大事来重视、处理。如果都像这位官员那样,我们如何才能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何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还要询问一下这位官员,当他离开领导岗位的时候,恢复了他是老百姓中的一员这一本来面目的时候,当他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被对方责问“你能代表群众吗?”的时候,不知这位官员如何回答?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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