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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8:01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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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深建字〔2003〕16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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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地病办):

为如期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做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资金已拨付到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订并印发了《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我局组织编制了《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的项目工作任务。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做好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实施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1. 目的。在我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重点病区,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快防制工作进程。
2. 选取防治工作现场的原则。选取领导重视,群众有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健康水平的积极性,并能主动配合防治工作的病区县,优先选取病情重、人口相对集中的病区村,提倡整村推进改炉改灶。
3. 工作内容。
(1)基线调查:组织开展在项目实施地区的基线调查,按要求详细填写调查表,指定专人审核调查表,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2)改炉改灶:在基线调查基础上,选定实施项目的病区范围,并严格按照管理方案要求完成改炉改灶任务。改炉改灶工作要在当地技术指导组或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降氟炉灶的质量,并建立炉灶管理卡片和电子档案,由病区县统一保管,将电子档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实行炉灶政府采购。必须保证招标采购的炉灶及烟囱等配件符合质量要求,要对参与竞标的生产厂家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在供货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
各项目省要结合当地农业开发或其他项目,在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础上,结合沼气池建设,采取粮食、蔬菜自然晾晒或用烘干房干燥、改变主食结构,以大米代替玉米等措施。
(3)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开设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发放宣传画、张贴标语、人际传播等形式开展针对性较强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广大干部、乡村医生、教师、学生及居民了解高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有效防治措施,广泛动员病区居民主动参与防治工作,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生活习惯。
通过健康教育,使病区中、小学校的学生地氟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家庭户主的知晓率达到80%,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考核验收时,在每个项目村至少抽取30名成年人和50名儿童,进行防治知识知晓率测评。
(4)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机构详尽收集、整理项目活动相关资料,并系统、规范地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培训组织、基线调查、改炉改灶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现场资料、健康教育、督导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技术要求。
(1)炉灶在设计上须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经济、实用”的要求。
(2)保证对热量的需要:要保证做饭、饲料加工、取暖等热量需求。热效率要高于旧式炉灶,节约燃料,上火快,可用火时间长。
(3)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降氟炉灶的修建必须符合农村有关建筑安全规范,不影响其他建筑构件与设施的安全,特别要符合防火要求。降氟炉灶能有效地将煤烟排出室外,避免煤烟所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
(4)降氟炉灶的结构要求:材质要坚固耐用、经济易得;炉(灶)体要严密不漏,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烟囱一定要出屋,最好高出屋脊(顶)0.5米以上,要有防雨、防倒风的烟囱帽。
(5)要加强农户使用和维护新改炉灶的技术培训,保证炉灶的使用寿命。
(6)制定降氟炉灶招标和验收相关文件,应结合各地情况,并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关于《降氟炉灶结构与材料的基本要求》的通知”中地字[2005]1号文件。
(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1. 目的。调查掌握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流行现况,评价改水措施的防病效果,为开展氟中毒病情监测和制定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方法。
(1)抽样方法:在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首先,各项目省将所有未改水地区水氟浓度的详细情况及已改水的历史病区详细情况填入表5-1。调查抽样以村为单位分成3个层次,第1层为水氟浓度>1.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轻病区村;第2层为水氟浓度>2.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中病区村;第3层为水氟浓度>4.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重病区村。在各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项目村。
(2)样本量:全国共抽取1937个村,其中第1层391个村,第2层773个村,第3层773个村,各项目省要根据病区分布情况,统筹安排调查,抽样村数见“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3)调查内容:在未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按东、西、南、北、中随机采集5份水样,不足5个水源时全部采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在已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随机抽检3份末梢水样,并采集1份水源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
在调查村对所有8-12岁儿童氟斑牙检出情况,并在各层随机抽取50%的调查村,每个村按年龄组随机抽检6人份的尿氟含量,共计30份,总数不足30人或各年龄组不足6人时,则全部检测。
在调查村对所有16岁及以上成人进行临床氟骨症患病情况检查,并在各层随机抽取30%的调查村,每村随机抽取男女各10人,共20人进行X线拍片,部位为包括膝关节的小腿和包括肘关节的前臂。
(4)有关标准:水氟测定采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WS/T106);尿氟测定采用尿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WS/T89);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s法,并记录牙齿缺损情况;临床和X线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
3. 质量控制。
(1)抽样质量保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村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严格按照随机的原则抽样,各省在下发方案前,将抽样过程记录及抽样结果统一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2)培训:认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从事水氟、尿氟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经省级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氟斑牙检查、临床氟骨症检查、数据录入技术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基层医疗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从事X线拍片的人员,须经省级专家培训、考核和现场指导,省级专家负责统一阅片。
(3)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对项目县的调查工作要至少进行1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科学、严谨的质量评估。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科学性,检测技术和病情诊断的准确性。
(4)实验室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水氟、尿氟实验室的质量考核;承担水氟、尿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在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市、县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将5%的样品送往上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处理样品。
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省份 合计 分 层
第1层 第2层 第3层
北京 10 6 4 0
天津 55 11 22 22
河北 161 28 64 69
山西 95 19 38 38
内蒙古 267 53 107 107
辽宁 85 17 34 34
吉林 90 18 36 36
黑龙江 97 19 39 39
江苏 40 8 16 16
浙江 10 6 4 0
安徽 198 36 79 83
福建 10 6 4 0
江西 10 6 4 0
山东 186 30 76 80
河南 306 54 124 128
湖北 10 2 4 4
湖南 10 2 4 4
广东 10 2 4 4
广西 10 2 4 4
重庆 6 6 0 0
四川 10 6 4 0
云南 10 2 4 4
西藏 5 5 0 0
陕西 97 12 39 46
甘肃 72 14 29 29
青海 10 2 4 4
宁夏 12 5 5 2
新疆 45 9 18 18
新疆兵团 10 2 4 4
合计 1937 391 773 773
(三)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1. 目的。对全国农村潜在饮水型砷中毒病区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基本完成我国水砷含量的筛查工作,为防治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落实降砷改水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高砷水源筛查。
(1)筛查地点的选择:各项目省份要在以往水砷筛查工作基础上,对本省份可能存在高砷饮水的地区进行全面筛查,通过筛查,基本掌握本省份高砷饮水地区的分布。水源筛查范围要侧重于:①已确定地砷病病区的周围地区;②以往调查资料已发现的高砷区的周围地区;③根据我国高砷区成因的地质资料选择;④江河两岸的冲沉积平原。
(2)调查方法:采取抽样的方法,在选定自然村的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按总水源数的10%抽样,抽样水源数不足15个村(屯)时,则检测所有水源的水样。
(3)水样的检测:采用国家水质分析推荐的标准方法,由经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按操作规程定量测定水砷含量。
3. 质量控制。注意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包括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开展样品检测的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每天对检测样品数的10%进行平行样分析,做回收率实验或标准样品分析。
(四)碘缺乏病防治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197号》开展监测;有关碘缺乏病高危病区的划定,及对重点人群实施应急补碘措施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大骨节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大骨节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大骨节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儿童大骨节病病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资料,以自然村为单位将病区儿童按照X线检出率进行排序,依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布设调查点,优先选取历史重病区。遇有自然村过于分散或人数过少时,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方法:在所选取的调查点对全部7-12岁儿童进行临床检查,从中随机抽取80人拍摄右手X线片,该调查村7-12岁儿童不足80人时,可另选其他病区村补足,并以村为单位分别统计。
(3)统计指标: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X线阳性检出例数和检出率;干骺、骨骺、骨端、三联症的检出例数和检出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3.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轻重程度,结合任务量优先选定重病区乡,再从所选定的乡中,选取1个病情最重的自然村为调查点,对于自然村人数过少的个别病区,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对象:在调查点对所有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进行大骨节病的临床诊断,调查率应达到80%以上。
(3)统计指标:分年龄段(每5岁1个年龄组段)记录该村16岁及以上人口数,计算大骨节病检出例数和检出率,以及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记录该调查点所在县全部病区村16岁及以上的人口数,估算该县病区成人患病人数和患病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 病区人群补硒
(1)人群的选择及时间:以大骨节病病区,特别是活跃病区相对集中的乡或县为单位,病区人群实施硒碘盐预防干预的时间为1年。
(2)硒碘盐的加工: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随机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 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
各项目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骨节病重点病区对病人治疗的实施方法,要求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采用药物治疗。
(1)治疗原则:主要采取缓解症状、改善关节功能的治疗措施,禁用激素类药物,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本项目不安排手术治疗。
(2)治疗对象:在病区乡选I度特重病例和II、III度病例。
(3)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疗效评估:各项目省份选用以下2种方法之一评估疗效,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对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
国际骨关节炎的评分标准Lequesne指数:①膝关节休息痛:正常为0;轻度疼痛、不影响工作为1分;较重、不影响睡眠为2分;重、影响睡眠为3分。②膝关节运动痛:正常为0分;上下楼有症状、屈伸无影响为1分;上下楼有症状、下蹲疼痛为2分;行走时疼痛为3分。③压痛:正常为0分;重压时疼痛为1分;中度压力疼痛为2分;轻压疼痛3分。④肿胀:正常为0分;稍肿、膝眼清楚为1分;软组织肿胀、膝眼不太清楚为2分;膝眼不清、浮骸试验(+)为3分。⑤晨僵:正常为0分;屈伸僵硬但很快恢复(<10 min)为1分;僵硬、短时可恢复(10~30min)为2分;僵硬、较长时间才恢复(>30min)为3分。⑥行走能力:没有限制为0分;超过1 km,但受限制为1分;大约1 km或步行15 min为2分;500~900 m或8~15 min为3分;300~500 m为4分;100~300 m为5分;少于100 m为6分;使用单拐加1分;使用双拐加2分。
X线影像疗效评估:拍摄接受治疗病人双侧膝关节前后位X线片,评定药物的疗效。投药前拍片1次,8个月后拍片1次。利用刻度放大镜测量膝关节间隙狭窄变化程度,进行治疗前后比较,评定疗效。
(六)克山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克山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克山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克山病病情调查。
(1)抽样方法:在全国克山病病区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点,每个调查点由1个或数个病区村组成,抽样情况见“项目省份抽样表”。各项目省要将抽样过程相关资料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10个省份,采用三阶段抽样。第一阶段:按照随机的方法抽取病区县;第二阶段:除内蒙古和重庆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2个病区乡外,其余8个省份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第三阶段:在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山西、辽宁、河南和贵州4个省份,采用两阶段抽样。第一阶段:辽宁省在全部病区县中各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山西、河南、贵州3个省在全部病区乡中分别抽取2个病区乡;第二阶段:从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湖北省直接从每个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项目省份抽样表
省份 病区县总数 抽取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点数
河 北 11 7 7 7
内蒙古 12 10 20 20
山 西 11 2 2 2
辽 宁 4 4 4 4
吉 林 33 18 18 18
黑龙江 67 20 20 20
山 东 19 15 15 15
河 南 3 2 2 2
湖 北 1 - 2 2
重 庆 9 5 10 10
四 川 53 20 20 20
贵 州 1 - 2 2
云 南 40 18 18 18
陕 西 29 19 19 19
甘 肃 28 19 19 19
合 计 321 159 178 178
(2)调查方法:以村为单位收集各调查点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数据(常住人口是指每年在病区村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居民)。
每个调查点的常住人口数不少于600人,调查应答率须达到80%。当调查点涉及数个病区村时,依次调查每个病区村全部常住人口,调查至500人为止。
(3)调查内容:对调查对象进行以心血管系统疾病为主的临床检查,并描记心电图。可疑克山病患者须拍摄后前位2米距离胸部正位X光片,按“克山病诊断标准GB17021”,确诊克山病病例,排除疑似病例。
每个调查点采集10户主食粮食样品(在玉米、大米或面粉中,采集其中的一种主食粮),每户1份,每份50g,进行硒含量测定。
3. 克山病重点病区人群补硒。
(1)项目地区、人群的选择及时间:四川、甘肃、云南3个项目省,根据近年来发生亚急型克山病、慢型克山病以及地方性猝死等情况,对病区所在乡受威胁的农业人口,提供为期1年的硒碘盐干预。
(2)硒碘盐的加工: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 克山病病人治疗。
(1)患者的选择:根据调查资料,治疗对象为经过临床医生确诊的克山病患者,不包括危重病人,对治疗对象进行临床检查,确定治疗方案,建立病人档案。
(2)治疗原则:由卫生厅协调,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制定治疗实施方法,按医嘱采用强心剂、血管扩张剂、转换酶抑制剂、利尿剂或β受体阻断剂等药物对症治疗,以防止慢性心功能不全。
(3)疗效判定:用药6个月后,进行疗效判定。
(七)健康教育
1. 目的。在病区开展针对性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项目实施地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增强保健意识,促进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形成,提高自我防病能力,自觉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2. 范围和对象。
(1)范围:按照《管理方案》的任务安排,结合本省地方病病种及其分布情况,选定实施健康教育的项目县。要求大众传播覆盖全县;学校健康教育,在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选取3个乡,每乡在乡镇中心小学4至6年级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农村社区健康教育,每乡选择3个村由学校组织受训的目标学生深入农村社区,通过小手牵大手向目标妇女传播相关健康信息。
(2)目标人群:一级目标人群为育龄妇女(18-40岁)、小学生(四年级及以上);二级目标人群为各级相关部门领导、乡级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小学教师、村干部和村医。
3. 组织实施。
(1)实施方案: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制定本地区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2)人员培训:各项目省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县级有关人员进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培训。
(3)基线调查:各项目省在实施本年度健康教育工作之前,对项目县的小学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相关病种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和行为转变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随机抽取5所小学,不足5所小学的病区全部调查。每所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时,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健康教育内容与活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作相关病种的健康教育传播资料(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核心信息、VCD或DVD光盘、公益广告、小学健康教育手册等),并逐级下发。传播材料力求科学、易懂、富有吸引力。
市、县卫生部门协调广电部门,在辖区内播放地方病防治知识科普片和公益广告3次,新闻媒体报道项目情况1次以上;协调教育部门在项目乡镇小学4至6年级的班级按病种上好1节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做到学校有安排、教师有教案;项目乡镇小学组织学生深入项目村开展传播活动1次,每位学生负责向自己的母亲和5户家庭的5名育龄妇女传播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核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乡、村所在地书写针对性的地方病墙体标语2条;组织县级业务人员培训二级目标人群。
项目乡(镇)卫生院组织3期专题宣传栏;利用“赶集日”开展2次健康咨询活动。
项目村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入户宣传活动。
(5)效果评价调查: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干预效果评价调查。
(6)大众传播效果评价:在县城抽取5个相关单位的30名机关干部,了解其是否收看过地方病防治相关科普片或公益广告;调查相关健康信息的知晓率;在每所项目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 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项目省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督导检查。项目期间,省级督导不少于2次,并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了解工作进展和经费安排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2)项目实施地区小学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以上。
(3)项目结束后,育龄妇女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要在基线调查基础上提高10%;小学4至6年级学生知晓率要达到80%以上。



注:问卷10-1、10-2中,第1、2、3题为知识题,可统计正确答案的知晓率,并作干预前后的对比;第4题是关于知识来源的问题,各地可自行统计,为有针对性地选择碘缺乏病知识传播途径提供参考;第5题为行为测试题,所提供的内容可为效果评估提供参考。
(八)人员培训
1.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
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年度项目工作、实施方法和技术关键问题,由省级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开展对各级人员的项目培训,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完成质量。
2.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1)培训目的:为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地市级及以上专业骨干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2)培训对象:省级地方病防治业务管理、师资及专业技术人员;地市级地方病防治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及师资。
(3)培训内容: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技术、疾病监测理论与实践、项目管理、信息统计与分析、地方病诊断与实验室检测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疾病控制技术规范等实用知识与技能。
(4)组织实施
①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对象确定培训时间、方式,集中面授培训的每班培训时间,原则上至少安排5天40学时以上;2008年9月前完成所有培训。
②培训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负责对省级业务管理、师资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省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及地市级业务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师资的培训。
③培训教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统一编写《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并提供参考资料目录,由项目省统一选购。
④培训方法:各项目省根据所辖地区地方病流行状况,开展省级和地市级地方病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培训内容设立不同种类培训班。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要求理论与现场实践相结合,以案例分析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学员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监测理论、数据管理与分析等实用技术培训,既要注重理论学习,又要充分结合实际案例开展教学;地方病诊断技术、技术标准等培训,要注重与现场实际相结合,确保培训效果;地方病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要尽可能安排在实验室进行,通过演示和实际操作,掌握各种样品检测方法。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各项目省撰写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对学员掌握培训知识情况进行评估,统计学员培训合格率,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会议通知、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日程安排、考试试卷、学员成绩单、学员反馈意见、培训班总结和学员考勤登记表等。
(九)能力建设
1. 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开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信息资源规划与需求分析及调研论证等工作。在内蒙古、云南、宁夏和新疆的125个县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防治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每个县所属的地市级机构配套装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信息管理设备,用于地方病信息上报和统计的专用设备。
2. 地方病防治现场工作设备建设。根据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病区分布,为部分西部省、区、市重点病区所在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防治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现场诊断用的便携式X光机和心电图机各1台(套);另对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省份的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尿碘检测设备。
3. 加强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重点省份的能力建设。全国现有6个省份(山西省地病所、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所、山东省地病所、云南省地病所、陕西省地病所)设有独立的地方病防治机构,另有西藏、青海和新疆3个西部重点省份,地方病病情非常严重,其防治机构的工作任务相当严重,为此,这些省份的地方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急需加强。本年度对这些重点省份的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安排更新和补充防治地方病必备的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分配情况详见表3),为了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个别已有的设备,可调整购置其他与地方病防治相关的设备。
二、建立技术档案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和利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文件、实施方案、培训材料、进度总结报告、中期督导报告、现场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与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库等资料。
三、督导检查和验收
卫生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根据进度及时组织安排督导、评估和验收。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目省(区、市)须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督导;当年度项目结束时,开展验收工作。督导情况和验收结果应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四、资料管理与总结
(一)各地要按期做好项目启动、培训、督导和总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文件、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报告、调查数据、资料等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及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二)本方案有关的数据库录入格式和相关资料将公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网站上,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 hrbmu.edu.cn/ crcfedc/index.htm。













表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时间进度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1. 下发项目技术方案 2008年2月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
2.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008年2月 各省
3. 开展人员培训、抽样及后勤准备 2008年2-3月 各省
4. 项目实施督导 2008年3-9月底 各省
5. 资料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有关材料上报卫生部,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电子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008年10月 各省
6. 项目完成情况评估验收 2008年11-12月 卫生部、财政部


表2-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名称 燃煤污染型地氟病综合防治 地方性氟中毒病防治 地方性砷中毒病防治 碘缺乏病防治 大骨节病防治 克山病防治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健康教育 能力建设
补助经费应到位(万元)                  
实际到位经费(万元)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经费到位时间(年、月)                  
经费使用情况 现场防治经费                  
人员培训                  
项目督导                  
其他                  
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省级召开启动会月份                  
地市召开启动会月份                  
省级项目培训人次                  
地市级项目培训人次                  
是否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                
是否开展基线调查                  
完成基线调查月份                  
项目督导次数                  
项目督导人次                  
注:根据本方案中各子项目的具体要求,选择填写相关信息。
表2-2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改炉改灶 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同期改炉改灶户数 改炉户数 改灶户数 健康教育户数 高砷水源筛查村数 采集水样份数 完成检测份数 超标水样份数 超标水样村数

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调查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村数 氟斑牙检查人数 氟斑牙检出人数 氟骨症检查人数 氟骨症确诊人数 水氟检测份数 尿氟检测份数

碘盐监测
碘盐监测县数 碘盐检测份数 非碘盐份数 合格碘盐份数 不合格碘盐份数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应急补碘
高危地区监测县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人口数(万人) 高危地区监测甲肿检查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检出甲肿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儿童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监测成人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乡重点人群人数(万人) 投服碘油人数(万人)









表2-3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大骨节病病情监测 大骨节病病区补硒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X线检查人数 X线改变检出人数 病区补硒人数(万人) 病人治疗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县数 成人大骨节病乡数 成人大骨节病村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检查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克山病防治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确诊慢克人数 临床确诊潜克人数 急克、亚急克检出人数 补硒覆盖人口(万人) 治疗病人数

能力建设 人员培训 健康教育
碘缺乏病信息系统试点装备县数 克山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大骨节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碘缺乏病装备地市数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人次数 地市级岗位培训人次数 克山病县数 大骨节病县数 碘缺乏病县数 地方性氟中毒县数 地方性砷中毒县数









表3 省级地方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用途 设备数量(台/套) 经 费(万元) 合 计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山东 云南 陕西 青海 新疆 西藏
连续可调加样器 EPPENDORF 实验室 1 1.5 1.5 1.5 1.5 1.5 1.5 9
消解仪 室温-200℃ 尿碘测定 1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6
超级恒温水浴箱 室温-50℃ 尿碘测定 1 2.4 2.4 2.4 7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UV-1600 碘元素分析 1 1.2 1.2 1.2 1.2 5
纯水器 美国LAB- 实验室 1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2
便携式X线机及配件 X线诊断 1 29 29 29 29 29 29 174
动态心电分析系统 美国世纪 克山病监测 1 15 15 15 45
B超仪 日立-405 甲状腺检测 1 14 14 14 14 14 14 14 98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心脏超声诊断仪 开立SSI-2000 克山病诊断 1 35 35 35 105
合 计 48 86 35 58 72 48 46 46 32 471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1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村级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全村户数 全村人口数 ≥16岁人数 8-12岁儿童数 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全村氟骨症人数 开始烧煤时间(年) 炉灶使用习惯 全村原改炉灶情况 全村新改炉灶情况
全村原改炉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户数 全村原改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村新改炉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户数 全村新改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说明:炉灶使用习惯填1-3:1为以炉为主,2为以灶为主,3为炉灶混使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2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县级表

省 市
县 名 全县总村数 全县总户数 全县总人口数 病区总村数 病区总户数 病区总人口数 项目实施地区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项目实施地区氟骨症人 数 全县原改炉灶情况 全县新改炉灶情况 健康教育情况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县新改炉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户数 全县新改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前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前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3 健康教育活动统计表

省份 活动方式 覆盖范围 受教育人数
县数 乡数 村数 学生数 成人数



















             












说明:采取的方式填1-8, 1、广播、电视、报纸, 2、培训班、会议3、入户访谈4、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 5、作文比赛6、宣传画、标语、黑板报7、文艺演出8、其他
每进行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填写一行。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4 改炉改灶登记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人) 改炉灶情况(户)
新改炉 新改灶 新建烟囱 维修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1 各项目省份病区详细情况汇总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序号 村名(自然村) 人口数 未改水村 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水氟浓度(mg/L) 是否列入2010年前改水计划 轻病区 中病区 重病区
国家 地方
































注:水氟浓度一栏填写2004年以来准确掌握的筛查数据,历史病区类型填写已改水病区历史情况,为轻病区、中病区或重病区。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2 项目村8-12岁儿童氟斑牙调查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自然村
未改水村2004年以来水氟筛查结果(mg/L) ,或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未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1:东: 西: 南: 北: 中: 均值:
已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2:末梢水1: 末梢水2: 末梢水3: 均值: 水源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氟斑牙诊断(Dean’s) 尿氟(mg/L)3
正常 可疑 极轻 轻 中 重 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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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领导本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每年五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月活动要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办实事结合进行。根据需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要支持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和依法享有的变通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中行政职责的实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中行政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工作需要健全民族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八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建立和完善省直部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应办法,制定支援规划,落实支援责任,确定支援项目,加强督促检查,取得实际效果。

  鼓励、引导大中型企业开展与民族自治地方对口帮扶和支援工作。

  第十条省和市、州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时,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优惠措施做出专门的规划与计划,并在项目申报、审批、投资等方面给予照顾。

  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

  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筛选、论证和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项目,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资源开发及民族工业发展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解决重大或重要项目前期经费。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国家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的资金,民族自治地方无力承担的由省政府给予支持;省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

  在自治州、自治县成立每逢十周年时,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应当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边境地区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努力争取国家专项支持,并尽力予以配套,帮助其改善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推动兴边富民计划的顺利进行。

  采用多种方式,尽快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村通电、通邮、通电话和安全饮水问题。

  第十一条省和市、州经济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工业,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民族特色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民族工业项目及少数民族特色产品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省和市、州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贸易、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出口商品的生产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息补贴政策,并适当放宽补贴种类和享受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省财政、税收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省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实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的财力补助,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国家财政没有明确补助范围由省级财政分配的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优惠和支持。

  省级财政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源建设项目,对其贷款给予贴息。

  省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建设资金,应随省级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

  国家财政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补助资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级财政应当安排配套资金。

  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因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财政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正常运行发生困难时,省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或临时性财力补助办法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在省对乡镇统一的财政补助之外,每年给每个民族乡由省财政拨10万元,市州、县(区、市)财政各配套5万元。

  第十五条省、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自然资源,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复垦和国土整理资金投入。

  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从民族自治地方新增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部分,应当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

  省政府在民族自治地方批准征收、征用农用土地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按项目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

  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全额返还给矿产资源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国家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费省留部分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返还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六条省、市农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牧业。从项目、资金、技术、信息及流通服务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牧业,扶持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输出,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农牧业发展规划,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牧民定居点建设,加大对草原沙化、退化的治理,增加对畜种改良、疫病防治、饲草料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育草基金、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第十七条省、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林业发展规划,调整林业结构,扶持林业产业化经营,增加林业保护、建设的资金投入。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水源涵养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对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和奖励。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森林植被恢复、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十八条省和市、州水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加大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江河水电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电网建设,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实施电网改造低压入户工程和增容建设项目。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民族自治地方因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而使财政收入减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要保护草原、森林和水资源等生态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国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和省列贫困县中的民族自治州所属县和民族自治县给予重点扶持。优先把民族自治地方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计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事业。进一步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实现自治州通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县通二至三级公路,乡通油路,村通公路。

  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养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通乡镇的公路便捷、通畅。加快其运输场站、水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干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选拔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到经济发达的地方交流任职,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在省级机关干部队伍中要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使其所占比例比较合理。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辖有自治县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要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做好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等特有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开发规划,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加强市场网络建设,连通国内外的人才信息,强化市场服务和监管功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制定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措施,采取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人才培养、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效办法,培养当地适用人才。坚持省与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制度。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库。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县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和任务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给予补贴。制定对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的奖励和补贴办法。

  在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当在名额和条件上给予照顾,使其所占比例与民族工作需要相适应。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招聘一定比例的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在确定编制、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的投入,使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加。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在校舍危房改造、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上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免除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和贫困家庭学生的教科书费,并对寄宿制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六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在牧区和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快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有效进行。

  省内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等特有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要办好各级各类民族班、民族预科班,采取降分、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扩大招生规模,逐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的需求。

  在省内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当地需要又能安排就业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采取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定向招生和分配办法。

  第二十八条省、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办好民族师范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中、小学民族语文教师培训,提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教学水平。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工作。

  应当建立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制度,定期安排省内外优秀教师和优秀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支教,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省、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事业。安排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加大科技基础条件改善、技术开发项目的投入,建立和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科技合作,选派科技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技术服务,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自治地方转移,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省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保护、抢救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汇展和文艺汇演。

  第三十一条省和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基础设施条件,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二条省和市、州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广播影视和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和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入户率。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及信息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疾病。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培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安排省内优秀医疗卫生人员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工作者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

  保护、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学。

  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省和市、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五条省和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救灾应急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对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灾害预防和紧急救助等给予重点扶持。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五保户、残疾人等应当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