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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4:53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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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7日在拉脱维亚首都里加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拉脱维亚政府和我国政符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1月21日和1997年1月2
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1月27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国税函(1996)40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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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修订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是在国家关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方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的,它对加强我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鉴于国务院1999年以来相继制定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先后发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我省修正的《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连同1994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比较全面地对文化、娱乐、体育、旅馆、饭店、交通客(水)运、游艺、游乐、商业、展览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作了规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今后,我省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