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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0:09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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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开办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建设银行贷款建设的投产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协助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 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2 、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 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3 、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第三章 贷 款 种 类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的,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 、年度、季度借款计划(参考表式一);
4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参考表式二)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参考表式三),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资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
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 款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1 、不按期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2 、未经建设银行同意,自行转移资金回避建设银行监督的;
3 、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 、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表式,并报总行备案。
参考表式一: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行 │ 项 目 │上年(季) │本年(季)│较上年│增(+)减(-)│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次 │ │度际或预测│计 划 │ (季) │ % │ 财务负责人
──┼─────────────┼─────┼────┼───┼─────┤ 行政领导
1 │一、流动资金占用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2 │ 其中:储备资金 │ │ │ │ │
──┼─────────────┼─────┼────┼───┼─────┤
3 │ 生产资金 │ │ │ │ │
──┼─────────────┼─────┼────┼───┼─────┤
4 │ 成品资金 │ │ │ │ │
──┼─────────────┼─────┼────┼───┼─────┼──────────
5 │ 其它资金 │ │ │ │ │
──┼─────────────┼─────┼────┼───┼─────┤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 │ │ │ │
──┼─────────────┼─────┼────┼───┼─────┤
7 │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 │ │ │ │填报企业:
──┼─────────────┼─────┼────┼───┼─────┤制表人:
8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9 │ 投产项目结转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 │ 其它银行借款 │ │ │ │ │
───────────────────────────────────────────────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11 │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 │ 说 明
──┼─────────────┼─────┤
12 │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
13 │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第1-10行,15-22行)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
──┼─────────────┼─────┤ 填列.
14 │ 其它可占用资金 │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15 │四、申请建设银行借款 │ │5.19=18/17×100%
──┼─────────────┼─────┤6.20=1/17×100%
16 │五、总产值 │ │
──┼─────────────┼─────┤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 │
──┼─────────────┼─────┤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 │
──┼─────────────┼─────┤
19 │八、销售利润率 │ │
──┼─────────────┼─────┤
20 │九、销售资金率 │ │
──┼─────────────┼─────┤
21 │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 │
──┼─────────────┼─────┤
22 │十一、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
──┴─────────────┴─────┴───────────────────────
参考表式二: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

─────────┬────────────
企业流动资金来源 │
其中: 自有资金 │
其它资金 │
─────────┼────────────
申请借款金额 │
─────────┼────────────
借 款 用 途 │
─────────┼────────────
还 款 时 间 │
─────────┼────────────
还款资金来源 │
─────────┴─┬──────────
申请 │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企业 │
───────────┼──────────
经办行审批意见 │ 审批行意见


───────────┴──────────
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正本)
借款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编号:
┌─────┬──────┬────┬───┬─────┬───────────────┐ 发
│ 贷款种类 │ │贷款帐号│ │存款帐号 │ │ 放
├─────┼──────┴────┴───┼─┬─┬─┼─┬─┬─┬─┬─┬─┬─┬─┤本 贷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款
├─────┴───────────────┴─┴─┴─┴─┴─┴─┴─┴─┴─┴─┴─┤据 ,
│ 借款用途: │由 借
├───────────────────────────────────────────┤借 款
│ │款 还
│ 还款期限: │企 清
├─────────────────┬─────────────────────────┤业 后
│ │ 上述贷款,根据 号借款合同, │填 ,
│ 兹向你行借上列款项 到期由我│于 年 月 日起用,月息 ‰, │写 注
│单位主动归还,或从我单位存款中扣收,│于 年 月 日到期. │交 销
│我单位愿遵守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各 │ │银 借
│项规定. │ 经办人: │行 帐
│ │ │信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信贷部门签章) │贷 借
│ (企业公章) │ │部 据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 退
├─────────────────┴─┬───────────────────────┤签 还
│ 分 次 还 款 记 录 │ 展 期 记 录 │章 借
├─┬─┬─┬───┬─┬───┬───┼───────────────────────┤后 款
│年│月│日│金 额 │年│月 日 │金 额 │ │ , 企
├─┼─┼─┼───┼─┼───┼───┤ │交 业
│ │ │ │ │ │ │ │ │会
├─┼─┼─┼───┼─┼───┼───┤ │计
│ │ │ │ │ │ │ │ │部
├─┼─┼─┼───┼─┼───┼───┤ │门
│ │ │ │ │ │ │ │ │凭
└─┴─┴─┴───┴─┴───┴───┴───────────────────────┘
参考表式三: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 。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
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
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
息___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帐户中
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
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
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
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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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3〕6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和服务作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推动保险业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防损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不断提高保险产品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根据科技型、文化创意型、服务型和小微型等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紧紧围绕城镇化和服务民生的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支持专业型、创新型保险公司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为专业的保险服务。

  二、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

  认真分析研究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积极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探索创新展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积极稳妥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积极开展保单贷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三、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消费升级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其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障,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做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稳定居民收入预期,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居民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消费领域相关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办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为农民生活提供全面风险保障。探索创新农村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户、农企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五、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分散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运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保险产品服务。

  六、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服务,防范化解企业“走出去”中的经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等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口风险监测和管控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咨询、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服务。积极引入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和覆盖面。

  七、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

  发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协助政府和企业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矛盾。鼓励保险公司不断创新责任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开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八、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在符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实体、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鼓励民营和中小保险公司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专业化的专属产品和增值服务。

  十、严守风险底线,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防范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暴露的金融保险风险。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利用现金流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分析、风险排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经营带来的交叉性风险的监测评估,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疏导和风险化解,防止风险积聚、扩大。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推进保险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27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6〕2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消防条件纳入设计条件中,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
第八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国家和省级、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包括:防火设计依据,工程任务,火灾危险性,周围供水管情况,单体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消防给排水、电气、设备措施等。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审核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重要工程;
  (四)宾馆、酒店、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
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申报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审查的同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若申报资料齐全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全,应告知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资料为:《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复、规划建筑红线图或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和与消防有关的大样图、建筑内部装修图。建筑内部装修图应标明建筑内部分隔及房间用途,消防给水、电气(含与消防有关的强、弱电),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室内装修工程应增报标明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俱、装饰织物装修材料的防火设计图纸资料。工业建筑应增报生产性质、规模、生产工艺中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存放形式及消防技术措施。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工程、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工程,应同时报送由设计单位编写的防火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审核权限对送审工程及时审核,从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施工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必须取得有关机构核发的许可证。禁止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等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许可证不得借用、转让。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与消防设施安装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合同前,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应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书交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应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公安消防机构签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到规划、房产、文化、公安、教育、民政、旅游、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应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管理部门不应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教育、民政、文化、公安、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其管理者或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操作人员,并在保修期届满时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的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出台的《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