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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1:59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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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
卫生部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消毒药械、化妆品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占有相当比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侵犯了消费者要求安全卫生的正当权利,对这些产品进行卫生质量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卫生部决定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数种化妆品进行审批,以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由于评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进行多方审查。因此,需收取一定的审批费用,原则上按成本收费,其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卫生部审批消毒药械收费标准为: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所收费用用于消毒药械评审、审批及必要项目复测开支。审批化妆品收费标准为: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其中15%留经办
上报单位作为管理费;国产化妆品每种1000元。所收费用用于评审、审批工作。地方初审收费标准由当地卫生厅、局,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制订。
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微生物学研究所和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198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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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模标准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种畜禽场。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⒈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⒉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告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并将汇总情况书面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变更备案。备案情况、信息应随时更新,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养殖档案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养蜂档案格式和蜂产品标识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应当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养殖代码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兔、蜂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而未申请备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有关部门暂不安排相应扶持类项目。
  第十七条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未达到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监管措施。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合作共赢、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晤。习近平主席分别会见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联邦委员会主席瓦·伊·马特维延科、国家杜马主席谢·叶·纳雷什金、国防部长谢·库·绍伊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声明如下:



中俄关系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为大国间和谐共处树立了典范,在当今国际关系中为促进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作用。进一步发展中俄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将恪守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把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提升至新阶段,将此作为本国外交的优先方向。

双方支持对方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在涉及对方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互信的高层交往,进一步发挥元首、总理、议长年度互访、战略安全磋商、外交部门磋商及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等其他中俄国家和民间合作与交流机制的作用。

中俄面临的战略任务是把两国前所未有的高水平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成果。为此,双方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年至2016年)》,商定重点加强以下合作,以共同提升两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现经济合作量和质的平衡发展,实现双边贸易额2015年前达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达到2000亿美元,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充分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作用,加快落实《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相互投资额实现较大提升。

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信贷等领域推广使用本币。

积极开展在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领域的合作,构建牢固的中俄能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两国、地区以及世界的能源安全。

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密切协作。

加快制订和实施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规划,开展林业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开展农业领域合作,包括农产品贸易、相互投资、动植物检疫等。

加强环保领域合作,改善跨界水体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跨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和紧急救灾体系的效能。

深化高科技领域合作,推动开展从合作研发、创新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合作。

在航空制造领域开展联合研制、联合生产等大项目合作,采取积极措施保证《2013年至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项目的执行和完成。

充分发挥中俄地方领导人定期会晤的作用,加大《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实施力度,扩大地区合作范围,提高地方合作效率。

在双方长期共同努力下,两国边境地区已成为和平、友好与稳定的区域。双方将继续提高现有合作机制的效能,并根据需要建立新的对话机制,深化中俄边境地区合作。

确保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加强中国货物经由俄罗斯铁路和远东地区港口过境运输合作。

有效落实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顺利举办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各项活动。

在机制化和长期化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青年交流,筹办2014年至2015年中俄互办青年友好交流年活动。



双方一致认为,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当今世界进入以民族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度增强、经济与文化相互融合加深为特征的发展转型期。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多样性和社会信息化成为全球性主要议题。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包括维护共同和平、安全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等,上升为国际关系的首要议题。

双方基于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基于对世界和平和人类未来的历史责任感,呼吁世界各国:

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原则,携手促进和平与稳定,推动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的世界秩序。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国家发展道路多样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利。

推动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基础的普遍平等、不可分割的新安全观,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毒品贩运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推动维护国际信息安全。

深化在反导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协调与合作,呼吁国际社会成员在反导部署以及开展反导合作问题上慎重行事,反对一国或国家集团单方面、无限度地加强反导,损害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主张共同应对导弹威胁和挑战,优先在国际法框架内以政治外交手段应对弹道导弹扩散,不能以牺牲部分国家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另一部分国家的安全。

以建设性态度和集体方式协调宏观经济政策,采取一切必要的政策措施,确保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创造就业,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投资保护主义。

双方主张进一步发展上海合作组织,加大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贩运、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国际信息安全;赋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打击毒品贩运等新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综合中心;加强经济合作,特别是交通、能源、通信、农业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建立有效融资保障机制;支持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开放原则,扩大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国际和地区合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影响。

双方指出,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日益上升,深化区域合作是巩固世界多极化和建立新型亚太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关键因素。双方认为,团结地区各国力量,共同应对全球和地区问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双方坚信,不可分割的安全是上述架构的基本原则。双方认为,要继续鼓励地区相关国家通过双边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分歧。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工作,以便通过《东亚峰会关于加强亚太区域安全合作的原则宣言》。双方愿就推动通过该宣言与各方保持对话,听取各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双方努力推动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将金砖国家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支持金砖国家逐步成为就重大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开展对话和合作的机制。双方强调,在金砖国家框架内开展全面务实合作十分重要,包括支持工商理事会工作,探讨建立开发银行、外汇储备库,继续在科技、农业、卫生等其他重要民生领域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作为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举办圣彼得堡峰会。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相互照顾彼此关切,共同推动圣彼得堡峰会对加快世界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确保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鉴于大国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呼吁各大国超越零和博弈、集团政治等思维方式,遵循顺应21世纪时代潮流的国际关系原则,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经济上全面互利、合作共赢,安全上互信包容、共担责任,文化上交流借鉴、相互促进,意识形态上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推动世界各国在和平、发展、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习近平         弗·弗·普京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