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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07:08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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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来,我国录音录像出版事业有很大发展。这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传播手段的新型出版事业,已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文艺繁荣,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过快,管理没有跟上
,管理体制不顺,音像领域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不容忽视。一方面,音像市场管理混乱,音像制品走私和非法翻录海外淫秽录像片的活动严重;放映点放映的国产片和引进片比例严重失调,80%以上是境外的武打、警匪、言情片。另一方面,音像单位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单位由于
指导思想不端正,把创办音像单位当作牟利的手段,背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致使相当多的文艺音像制品粗制滥造,格调低下,淫秽色情内容突出,有的还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音像出版、复录单位发展过急过快,复录加工能力已严
重过剩;发行秩序混乱,渠道分割,流通不畅。从1989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的“扫黄”工作,对音像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封了一批音像制品,着重打击了走私、翻录海外淫秽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活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对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尚未认真进行压缩
整顿,许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巩固“扫黄”成果,保证我国的音像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在继续认真清理整顿音像市场的同时,立即对全国现有的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压缩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音像出版单位的压缩整顿
此次压缩工作,对那些指导思想不端正,犯有严重错误和违反管理规定情节突出的音像出版单位,要予以撤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特别是不具备条件的文艺类音像出版社,要责令其停办。同时,要从宏观管理考虑,对现有音像出版单位的结构和布局作较大调整。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2)出版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
(3)出版夹杂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4)出卖版号、装帧纸、片芯纸和盗版情节突出,影响恶劣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办:
(1)自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89年6月15日发出《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后,未按此文件规定批准设置的;
(2)地、市级(不含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主办的;
(3)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
(4)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及合格的编辑、技术力量的;
(5)缺乏相应的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制作音像母带的;
(6)没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的;
(7)自批准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作过音像制品或只出版过海外引进版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合并:
(1)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交叉重复设置的;
(2)音像出版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3)主办单位已有图书出版社,可将其音像出版业务并入图书出版社的;
(4)其它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
对保留下来的音像出版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经审核达到要求,符合办社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
进行思想整顿。各音像出版单位要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普遍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音像出版事业的性质、任务,端正出版和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严格组织
实施。
进行组织整顿。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各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严肃负责的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撤换,并根据音像出版的特殊要求,切实配备好社长(经理)、总编辑和其他业务骨干,提高音像出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努力完善内
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版选题的制定和报批制度。
进行出版秩序整顿。通过整顿,调整出版范围,使各音像出版单位明确其与主管部门业务相一致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文艺类出版单位只限于出版与本行业(部门、院校)业务有关的,用于电化教育、教学观摩的音像制品,不得出版文艺音像制品。


在整顿工作中,对一些问题比较严重但尚不属于撤销、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派人组织整顿工作。
经批准允许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图书出版社,亦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认真的整顿,并在今后严格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不得随意扩大出版范围。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其音像出版权。
二、关于音像复录、发行、放映单位的压缩整顿
复录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或停办:
(1)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买版号、挂版等形式出版音像制品情节突出的,应予撤销;
(2)私翻私录或未经批准承接非正式出版单位音像复录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
(3)缺乏基本复录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产品质量低劣的,应予停办。
对于复录生产能力已经严重过剩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保留骨干、压缩一般单位的原则,对部分复录生产单位进行“关停并转”,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发行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买版号、挂版、盗版等形式出版音像制品情节突出的;
(2)经销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3)集体、个体录像带批发单位和个体录音带批发单位。
录像放映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播映反动、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
(2)播映盗版及其它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3)个体经营或承包以及变相承包给个人的;
(4)违反其它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此外,对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复录、发行、放映的单位应一律取缔。
复录、发行、放映单位应同时进行思想整顿和组织整顿,可参照对出版单位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工作的组织领导
音像单位的压缩整顿工作,由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在新闻出版署设置全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领导成员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办事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压缩音像出版、复录单位的名单,于1991年3月底前报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发行、放映单位的压缩工作,由各地区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办公室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有音像出版、复录
、发行、放映单位,经整顿后都需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具体要求、条件和手续由新闻出版署制订。凡属撤销、停办和不予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出版、复录、发行、放映活动,违者以非法出版、经营查处。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负责,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压缩整顿任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压缩音像单位的工作应在1991年6月底基本完成。7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关于压缩情况的专题报告。
四、在压缩整顿中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为适应音像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了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从一年多的实践看,上述文件中关于音像事业实行归口管理的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保证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音像事业的经常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和加强新闻出版署对音像出版事业的归口管理职能。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音像出版事业的职责主要是:统一审批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设立;统一管理音像出
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制订音像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负责制订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计划和指标分配,统一颁发进口许可证,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音像出版物的选题计划;制定对音像出版物的预审制度;管理音像市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音像管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音像制品的版权管理归口国家版权局,版权合同应报国家版权局统一审核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由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本地区音像工作的主管部门,但不论确定哪个部门主管音像工作,都必须明确由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
通力合作,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做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和音像管理工作。
五、大力抓好音像出版事业的繁荣
压缩整顿音像单位,清理整顿音像市场,改变音像单位过多过滥的状况,其目的是更好地组织和发展音像生产能力,坚持正确方向,促进音像出版业的发展和繁荣。能不能通过压缩整顿促进繁荣,是检验压缩整顿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一手抓整顿
,一手抓繁荣”的精神,在压缩整顿过程中切实抓好繁荣,并为音像出版事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文艺音像制品的生产。人民群众对于文艺音像制品的需求很大,应尽快集中出版一批优秀或比较优秀的文艺音像制品,包括一些胶转磁的电影录像带供应市场。为了满足群众对录像带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需求,要努力开辟比录像放映点更为宽阔的音像市场,疏通
发行渠道,积极而有计划地发展录像带出租业。文艺音像制品的生产要提高质量,突出社会主义主旋律,注意题材、体裁、风格的多样化,提高思想性和艺术性,寓教于乐,努力以健康、有益和群众喜闻乐见的音像出版物赢得广大观众,占领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抓好选题
,抓好规划,抓好创作,并且尽快落实一批重点片目。要充分发挥骨干音像单位的作用,尽快出版一批优秀的音像制品。
教育和科技音像出版工作在音像出版事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级教育和科技主管部门要注意充分运用录音录像这一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组织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多出高质量的音像制品,更加有效地传播交流最新科技文化成果,满足各方面、各层次的广大
群众的需求,满足我国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文化的需求。
音像制品感染力强,又易于复制和传播,普及面广,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办好音像出版事业,对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广大群众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
党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认真抓好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同时,大力抓好音像出版物的繁荣工作,对骨干音像出版单位和优秀音像制品的出版,在经济政策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推动我国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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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卫生部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11月28日,卫生部

前言
实验动物科学是发展医学和生物学的基础,又是一个国家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应加速发展卫生系统的实验动物工作,使之早日达到国际先进的标准和现代实验动物管理的科学要求。在实验动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监测的要求,在繁殖育种上符合遗传监测的要求,迅速提高实验动物的质和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国际上实验动物学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规划,由卫生部科教司统一管理。
卫生部科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医学实验动物学专题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制定实验动物规划、管理条例,科研课题论证和科技成果审查等。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科教处设专人主管实验动物工作。并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领导和实验动物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基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动物包括用于科研、医疗、教学、检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鸡、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猫、猴、猪和其他经过实验室培育的野生动物。
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卫生系统一切实验动物的科研、生产、繁殖和使用过程,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同时保护使用动物和管理动物人员的健康的安全。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和饲养管理
第五条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部门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设施。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SP—F)、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动物室设施应有良好的换气通风装置和排水通道,室内六面光洁,设有防鼠防虫和降温防寒等设施。
3.猫、狗、猴等大型实验动物的繁殖室或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运动场地,可靠的铁丝网或高墙和双层门的设施,以防动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试验的动物应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建筑,以防污染环境。
5.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卫生间隔区。
6.新建动物室的选址,工程设计等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一般动物室的管理要求。
1.动物室应保持整齐、清洁、安静,室内动物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2.各动物室有其专用的工具,保持清洁,各种笼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垫料经高温或药物消毒,及时更换。
3.动物实验室和繁殖室室温应相对稳定。
大鼠小鼠 18—22℃
豚 鼠 18—20℃
家 兔 15—18℃(户外饲养不拘)
地 鼠 19—26℃
室内相对湿度以40—60%为宜,氨浓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贝以内。
4.不同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和不同来源的动物原则上不准在同一室内饲养。
5.每个饲养室应有严格的生产繁殖、饲养和使用记录,卫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个动物笼必须有记录卡片,育种群每只动物应有档案,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6.繁殖动物应保持动物的健康,不准饲养有病(指有临床症状)的动物,严禁在饲养室内处死动物。
7.饲养室已发出的动物,不准回收饲养。
8.禁止非繁殖动物室的人员进入繁殖室。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根据实验动物室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作性质,配备一定数量饲养员和少数不同专业的科技人员如兽医、病理、微生物、卫生学、生理、生化、遗传、育种等人员,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繁殖室内,其负责人中必须有1—2人是从事实验动物的专业人员。
1.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技术交流。努力掌握现代实验动物学知识和技术。
2.动物室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按卫生部规定的技术职称条件考核晋级:技工、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
3.技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验动物专业的培训,懂得动物学、微生物学和饲养技术的一般知识。
4.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动物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则(操作规程另定)。
5.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和带菌者,传染性皮肤病者应调换工作。
6.对人畜共患的动物的传染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切实保障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健康,应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与医护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健津贴。
8.保持动物室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宜随意调动。
9.动物室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动物健康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10.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动物室,如因参观学习而必须进去,须经业务领导同意并在指导下进入。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要求
第八条 常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按国际通用品种:
小鼠:NIH,C3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Wistar S.D.
豚鼠:Dunkin Hartley。
家兔:新西兰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金黄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种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闭群动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饲养特种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2.科研、检定要求使用同一来源生产的动物,各次试验应注明来源。
3.外购实验动物逐步做到从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购进。勿用来源不明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 鼓励实验动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员,选育出我国实验动物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同时开发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定向驯化和培育成为实验动物。对作出成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外动物之前,必须先对提供单位进行了解,作好准备后才能引进。引进后必须经过2周以上的检疫期,检查病原微生物,证明健康无病后才能使用。
1.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应具有遗传背景,动物检查证明,品系的全名等资料。
2.各单位由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后,应向卫生部委托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登记。由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公布交流,以避免重复引进造成浪费及混乱。在必要时可请有繁殖条件的单位扩大生产,以便供应其他单位使用(原种)。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及处理
第十一条 凡外来实验动物至少要经过2周以上的隔离检疫,以防传染病的侵入。外观无病征(必要时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阴性者)方能进入饲养繁殖室。
第十二条 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其他实验室的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告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病动物不准作动物试验,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鞋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定时间后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卫生部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所在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 饲料和饲喂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实验动物全价饲料。根据实验动物品种和实验不同,各种动物饲料必须有严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规程加工制成成品。
1.饲料原料应为优质的,不能使用发霉变质的粮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2个月。置于低温储藏库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
2.逐步推广使用颗粒饲料以代替直接饲喂粮食和青绿饲料。
3.新鲜饲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凉干后再用。
4.饮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的标准。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5.必须定时定量饲喂实验动物,禁用残羹作为实验动物饲料。

第七章 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实验动物检定部门的检查确定的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提供保质保量的实验动物。
1.提供的方法可采用签订合同,双方互相保证,按计划供应。
2.实验动物的原种供应必须事先商定,按双方协议供应。
3.实验动物的远途运输供应,必须解决好运输笼具,特别无菌动物及SPF动物的无菌状况必须保证。

第八章 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第十八条 卫生部确定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实验动物检定中心(简称检定中心)是卫生部领导的一个实验动物检定机构。
1.指导和帮助卫生部系统所属的实验动物的单位进行实验动物微生物监测,遗传监测和环境饲料污染的监测,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
2.定期抽查实验动物,发出检查报告。帮助基层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动物质量。
3.接受各单位申请监测要求,作出监测报告。
4.接受咨询,收集实验动物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提出预防的措施。
5.监测并指导各单位饲养合格的标准化的实验动物。
6.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逐步达到标准化,卫生部决定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合格证,北京由检定中心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共同负责。上海由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供应和实验动物房应根据本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累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邮电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我部1993年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已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制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现予印发。请各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由你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加强对经营单位执行年报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