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1:42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否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
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重申:
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其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已明确规定“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凡已将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其他补贴费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生活补
贴的,应该纠正过来。



1986年1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发改价格[2006]23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理顺邮政资费结构,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信函、明信片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本埠由0.6元调整为0.8元,外埠由0.8元调整为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维持每重100克本埠1.2元、外埠2.0元不变。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二、邮政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资费调整公告和有关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资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邮 政 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内地独资企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内地独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独资企业,是指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自有独立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科研活动的工商企业。
国内各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和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公民在我市设立的个体工商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的调入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市人事局应当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制定出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 内地独资企业需调入干部,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接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从本市以外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需求计划申报表》(由市人事局制发);
(二)市政府根据内地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状况,每年核定审批调入干部指标后,市人事局按指标批文,办理干部调入手续;
(三)拟同意调入的干部,必须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并提供商调干部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对上述表格、材料等加具意见后,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审批或移送有关部门审批;
(五)经市人事局或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即通知用人单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缴纳城市增容费后,由市人事局签发干部调动通知书。
第五条 已婚干部调入时,其夫妻双方均应符合调入我市条件,随迁人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只能随迁一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可考虑照顾调进。
第六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的条件、手续办理、城市增容费缴纳及户口申办等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独资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内地独企业撤回或被依法撤销时,其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的主管部门安排。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再调到我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含中央、省驻我市单位),由用人部门按市外干部调入的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 内地独资企业如需聘用、调进我市所属干部或接收市属大、中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可不占用其调入指标。调入手续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办理。
第十条 内地独资企业未经市人事局审批,自行借调市外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人企业自行负责。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