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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0:26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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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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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龙城飞将


一、机器出错就不代表金融机构?

  许霆在机器上多拿了钱,实质上是柜台上的人多付出了钱。所以,机器不叫机器,叫自动柜员机。即以机器代替柜台的员工。
  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就没有依据。 因为此时许霆并不是从金融机构中拿钱。

二、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该判许霆什么罪?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许霆取的钱就不再是从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中许霆自己的帐号中取钱,而是相当于从路边拾得了钱。或者说,就是从立在墙上的一个无人看管的,且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壳子里取钱。
  这样,根据判许霆有罪的人们的观点,出错的机器不代表银行。
  既然此时的机器不是银行,这些钱也不属于银行。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这些钱就成了无主物,许霆是拾得了无主物。

三、拾得了无主物,该当何罪?

  依照这种给许霆定罪的逻辑,一会说机器是金融机构,一会说机器不是金融机构。能给许霆套上罪名的时候,就说它是金融机构,为此,许多人还特意争论自动柜员机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能给他定上罪名的时候,又说它出错时不是金融机构。 为此,又有人们争议,出了错的柜员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四、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可见,说提款机不出错时是金融机构,出错时不代表金融机构,是一种非常武断的说法。
实际上,无论机器是否出错,它只要安在那个特定的地方,供人们存取款,就永远是代表金融机构,或者说它就是金融机构。

五、许霆行为的实质上什么?

  说盗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定罪。
  说盗窃金融机构,更不符合情理。有罪派已经承认出了错的机器不是金融机构,怎么可能盗窃金融机构呢?
  说侵占,亦不符合构成侵占罪的条件。
  说到底,就是机器出错,给错了。机器柜员给错了。

六、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该当何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但恶不及罪,恶不及刑法条文规定的须处以刑罚的“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有人想给他治罪,但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唯一的办法就是启动立法程序。新的法律从内涵与外延上规定了此种行为属盗窃金融机构罪,今后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就以此罪名定罪。但现在须按现行法律进行审理与判决,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就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当从刑法角度治罪,银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诉讼后许霆仍不还款,符合侵占罪的条件了,再以侵占罪提起诉讼。这是解决许霆问题的唯一合法的路径。

七、关于许霆案件懂法律的与不懂法律的

  想给许霆定罪人的攻击不同意给许霆定罪的人说,你们不懂法律。那么,就请有罪派对照许霆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给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清楚法律。当你把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懂了,你就是真懂法了。若驳不倒我们,只能说你的法律还没有学到家。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常引用某专家权威的话来论证许霆是有罪的,“看,某某专家也认为许霆是有罪的”,这是中了权威专家拜物教的邪。讲这话的人根本没有思考,专家权威为什么这么说,他们这么说有什么依据。他们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的观点,是学理解释。在许霆案件上,是学理解释大过法律本身,还是法律应当大过专家学者的解释。我们还要问,对权威专家是不加思考地盲从,还是要有思考地理解?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说,对罪刑法定原则要灵活理解,许霆这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当定罪,某某专家就是这么说的。无罪派则坚持,对罪刑法定原则,要逐字理解,不可灵活,不可以因为某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就要定罪处罚。我们的理解是,若法无明文规定,即使如此,也不能当时定罪处罚,只能过后启动立法程序,堵塞法律的漏洞。

2008-7-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中央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认定、登记,颁发统一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今后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是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实施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负责统计、整理本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各部、委、办、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六条 区、县编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获得《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需向证书颁发机关交纳《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