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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2:25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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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公用电话网的设备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系统与公用电话网连接,向社会提供语音信息的活动。
  电话信息服务有以下方式:
  (一)人工电话信息: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咨询员或有关专业人员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
  (二)自动电话信息: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专用设备自动向用户提供所需的咨询信息。
  (三)语音信箱: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提供的语音信箱,实现语音信息的存取。


  第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国家放开经营的一项电信业务,纳入社会文化管理范围。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只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的经营批文。
  (三)凭经营批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开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专用场地。
  (二)设备系统必须符合省公众话音综合信息系统技术的有关规定。
  (三)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四)经过严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编人员和播音员。


  第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信息服务项目。如需增加的,应报原经营许可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息节目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十条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信息内容应健康、准确和实用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息:包括本台业务宣传、信息编码的查询、法律条文、交通、天气、医疗卫生等信息。
  (二)普通信息:包括百科知识、旅游、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人才交流、消费指南、科教、娱乐、饮食服务等信息。
  (三)经济信息:包括金融保险、股票证券交易、房地产、物资供求、国际商情等信息。
  (四)专项服务:包括专家咨询、点歌等。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编发、播放下列内容:
  (一)政治性新闻。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五)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稳定,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赌博和带有黄色内容的交友、性知识等。


  第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查责任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在播出信息前必须将信息内容的文字资料或相应的音源制品,送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信息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发布的节目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健康,并注明具体的收费标准。
  节目宣传广告发布前应经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发布广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的设备系统时钟一律以广州市17报时台的时间为准,误差不得超过10秒。
  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应答时限不得超过20秒。


  第十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实行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制度。经营单位应按时将业务统计报表上报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应设立技术、业务、质检和受理用户投诉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咨询地址,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认真填表记录、整理备案。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处理用户投诉进行查处。
第四章 计费与收费





  第二十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邮电部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信息编码中按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资费类别码。


  第二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可按服务时间计费,也可采用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计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费应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后开始,系统提示音不得纳入计费时间,中间不得转接其他类别的信息内容。
  (二)用户从摘机到挂机的一次实际呼叫只能按一条计费记录计费,不能分段计费。
  (三)向用户提供一次信息服务的计费时间,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时开始,少于6秒钟的不计费,超过6秒钟(含6秒钟)的,以分钟为计算单位,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费。
  (四)自动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五)人工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间时为60分钟,超过6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第二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录必须准确,不得改动。计费记录资料最少应保留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的计费记录和费率实施监测。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费如与监测记录存在误差时,以监测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可自行设点收取信息服务费,也可委托邮电企业或其他部门代收。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信息服务应按规定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用户如对电话信息服务有异议的,可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查询。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接到用户查询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营单位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详细记录清单。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由电话信息经营单位按其应交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由物价部门或会同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二款、二十三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其中继线服务,并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
  对违反广告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查封其信息通信的器材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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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的报考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由学员所就读的办学机构造册,持学员身份证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能鉴定(含中级)的,由学员自行报名,也可由办学机构造册,组织学员参加统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均应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方可报考。

  四、本科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报考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及高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4)。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取得本专业学位,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过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5)。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的,经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知识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6)。

  (四)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五、报考所需证件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

  (一)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职业(工种)工龄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三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和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报名。

  (三)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四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和高等院校毕业证报名。

  (四)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需自带二张相片及单位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无身份证确认手续后,方可报考。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确认;

  2.应届毕业生尚未办理身份证者凭毕业生推荐表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确认;

  3.本市各类院校在校生尚未领取身份证者,凭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办理确认;

  4.在报名(摄像)后丢失身份证者,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准考证办理确认。

  六、其他

  (一)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注3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注4 此项原文为: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5 此项原文为:2、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6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
评审审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评审、审议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实行“年度额度控制,平台评审路演,分行审批备案”的模式。
  1、“年度额度控制”是指根据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手册》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每年对市区及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进行信用评审,确定年度风险限额。平台在风险限额内向分行申请贷款,担保平台在担保限额内提供担保。每年初由分行根据融资平台限额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季控制调节贷款的发放进度。
  2、“平台评审路演”是指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小企业贷款工作手册》及有关规定组建项目评审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组织独立委员对开发项目进行路演,将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分行审批。
  3、“分行审批备案”是指市合作办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合作办负责将独立委员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贷委会审议,分行行长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二、相关主体及职责
  (一)市合作办
  1、协调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协作(结算)金融机构和用款项目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关事宜,督促履行各项合同及协议;
  2、落实政府组织增信和承担一定比例的最终损失。对于政府公益性(如农村安全饮水、农民工培训等)贷款项目,由市政府落实100%的最终损失责任;对于其他项目落实最终损失的50%;
  3.、根据开行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组织开行项目贷款路演评议。
  (二)融资平台
  1、负责对市合作办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2、负责前移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
  3、根据开行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
  (三)担保平台
  1、负责对拟担保项目的审查;
  2、为融资平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按约定的比例在开行湖北分行存入担保风险基金。
  (四)信用协会
  负责用款人的信用评级、信用教育、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信用奖惩等 ,作为开行信用管理工作在各地的延伸。
  三、项目评审、审议前移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市合作办组建贷款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由市审议小组负责路演审议。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开行贷款投向要求;
  (二)项目已纳入市项目储备库;
  (三)申请贷款额1000万及以下的项目。
  四、工作流程
  (一)市合作办受理项目并组织编制评审报告
  市合作办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库内项目跟踪培育,受理用款人的借款申请,推荐给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股东(或董事)会议纪要。
  对融资平台初审通过的开行贷款的项目,市合作办应按开行有关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项目做尽职调查,并编写项目评审报告。开行客户经理 进行复核。评审报告必须经复核人及执笔人、责任人签字后才能提交路演审议。
  (二)担保平台审查申贷项目
  担保平台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出具担保意向函送交市合作办。
  (三)市合作办组织路演审议
  市、区设立市域经济前移项目贷款审议小组,由独立委员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路演审议。审议小组组长由市合作办主任担任。
  审议小组组长按照随机性原则分批抽签确定参加路演审议独立委员名单,每批10人左右,每次出席路演审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且必须有湖北分行人员参加。市合作办经办人员应对参加路演的独立委员名单严格保密。
  评审人员负责向独立委员汇报项目情况,独立委员应认真填写项目主要风险及决策建议的理由,决策建议分为“同意贷款”、“复议”及“谢绝贷款”三类。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路演审议投票格式见附件1。
  市合作办对路演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当投票“谢绝贷款”人数大于或等于20%时,路演结论为谢绝贷款;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0%,路演结论取两类中占比高者;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人数小于30%时,路演结论为同意贷款。项目审议小组路演审议意见汇总单格式见附件2。
  路演结论为谢绝项目不再提交独立委员路演审议;复议项目在复议问题落实后,可再提交独立委员进行路演审议一次。
  市合作办应制订项目路演的管理办法,报分行认定后实施。
  (四)开行审批
  对于路演审议同意的项目,市合作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独立委员的审议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开行审批。
  五 、监督考核
  开行每年底对独立委员进行考核,评价质量实行100分制,由开行贷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类。年度考核为差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者解聘。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审议质量评价表格式见附件3。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