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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5:47:17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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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粮食合同定购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必须保证如数完成。为了调动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粮肥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包括公粮、定购粮中的大米、玉米、小麦三个品种,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标准化肥四十公斤。这部分专项化肥指标,由商业(供销)部门分季度戴帽逐级下达,专肥专用,保证供应,不准加价。为了解决春耕生产用肥急需,基层供销部门凭粮
食定购合同通知书,在六月底以前,预售奖售化肥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秋粮入库结算后如数供应。
各地应当对一九八六粮食年度粮肥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省规定奖售标准,切实兑现。
二、实行粮油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柴油三公斤。为了简化手续,方面群众,采取付给农民奖售柴油平议差价款的办法。具体办法是:由石油部门按农机部门分季下达的挂钩平价柴油计划和供应范围转作议价销售,所得的差价收入,以每公斤三角三分计算,
由省石油公司分夏秋两季拨交省粮食局,由粮食部门按每公斤贸易粮加价一分钱的标准,付给售粮农民。
三、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由粮食部门在五月底以前按定购粮食的价款(扣除公粮部分)发放百分之二十的预购定金,在交售粮食时扣还。
四、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大豆退出合同定购,实行议价收购。农户原承担的大豆定购任务,可用相应数量的大米或玉米、小麦顶抵。
五、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



198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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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加强阜阳城区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推进“阳光收费”和“便民缴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依托政府职能带有独家性质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此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基础上采取“就低不就高”,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打包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低于合肥及周边市。

第四条 按照“统一收取、分项结转”的办法,纳入统一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集中收取,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相关窗口核算并填写《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市财政局窗口根据《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一般缴款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一般缴款书》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交各项费用。缴费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前,第二阶段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逾期不缴,由此影响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缴费后,市财政局窗口向各经营性服务单位发出《缴费完结告知书》,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第七条 收费资金统一缴存“汇缴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按项目服务收费金额于下月7日前结算(节假日顺延)划转经营性服务单位。

第八条 收费情况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市监察、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对统一收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二十六号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昭悠
二OO四年元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本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惠待遇落实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三条 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绿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㈠ 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㈡ 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㈢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㈣ 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㈤ 老年人对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㈥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第四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㈠ 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免购门票;
   ㈡ 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
   ㈢ 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白天到市、县(市、区)和乡(镇)属影剧院观看电影、录像或者本市剧团的商业演出,票价减半;
   ㈣ 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区公共汽车。
   第五条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长寿补贴所需资金在政府财政的社会福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律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办理《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常住县(市、区)城区的老年人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办理;常住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市属、驻市单位老年人直接向市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发放《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名单,应当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