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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5:41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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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ⅶ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ⅶ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ⅶ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ⅶ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4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4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ⅶ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3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ⅶ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ⅶ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ⅶ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ⅶ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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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

(2004年4月2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

  根据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同意废止1994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17号),由你委制订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了保证工作的衔接,国发〔1994〕17号文件自你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号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稻城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川环发[2001]536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亚丁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物种和自然遗产保护、水源涵养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使该保护区成为我国高山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基地和示范。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44平方公里;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762平方公里,缓冲区399平方公里,实验区183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管理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性质、形式、职能上应和自然保护区相一致,现“亚丁管理局”应更名为“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实施。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宗旨出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有关保护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病虫害防治工程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维持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工程建设规划。为了减少占地,节省投资,有效发挥基本设施的多方面功能,在日瓦乡建设管理局办公楼、环境监测中心、科技馆、游人中心等应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并兼顾宣传、教育等方面活动的需要。道路交通建设应与保护区的管护活动相协调,尽量控制规模,以满足基本需要为原则。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珍稀植物园,人为再建设珍稀植物园应慎重。各项工程建设应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景观资源开发规划。考虑到社区通过保护性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向有利于自然保护的方向调整,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适当发展旅游业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生态旅游的道路,任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均不能违背保护区的根本宗旨。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并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然[1996]507号文)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