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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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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10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三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场)。
第三条 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业局主管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下设草原管理站、监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草原管理员、监理员,具体负责草原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条 草原管理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主管部门制订草原整体规划及草原整体改良建设计划;
(三)进行科学试验,推广、应用草原生产先进科学技术;
(四)指导群众开展草原培育建设和饲草饲料生产;
(五)开展草原病、虫、鼠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六)进行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测报草原载畜量;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宜。
草原监理站的职责是:
(一)执行草原法律、法规,检查、监督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核发草原使用权的证件和其它证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采石、挖沙、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砍灌木、采矿、淘金等审批事宜;
(四)协助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破坏草原的案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收取草原的补偿费、养护费、牧民安置补助费、育草基金和破坏草原罚没款;
(七)核查草原载畜量;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草原,可由户、联户、村、乡(镇)承包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件,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承包的草原面积,依照有关规定每年缴纳草原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草原的出租转让,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包草原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由草原监理站重新登记。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时,由有关各方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调剂范围和期限。村与村之间调剂草原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与乡之间调剂草原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下列程序解决:
(一)承包户与承包户、承包户与村、村与村之间的草原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与乡、乡与自治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原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自治县与本地区毗邻县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报请地区行政公署调解、处理;
(四)自治县与外省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有关各方都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现有的边界标记。

第四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草原的权利和义务。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护、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长期不变。草原使用权变更或转让时,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已有的草原建设成果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培训农牧民技术人员,推动草原建设新科技和新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坚持因地制宜,乡、村根据不同季节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草原,做到草畜平衡,禁止滥牧过牧,严防草原退化。
第十五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或者集资建设草原。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要有计划地进行改良和建设,积极围栏种草,建设人工草场,维护草原的生态平衡。
对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自治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草原建设的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恢复植被。要重视草原的水利建设,改善草场人畜饮水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集体单位开矿或其他建设项目和农牧民划宅基地需征用、占用草原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办理。
(一)征用、占用草原时,由草原监理站协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划草原面积,并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二)征用、占用天然草原的,必须由征用、占用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人工草场的,还须加收建设人工草场的全部费用,征收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草原上的围栏、药浴池、棚圈、人畜饮水池、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破坏和拆除。
第十八条 严禁开垦草原,破坏植被。在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灌木、采石等,须征得草原使用者和乡人民政府同意,经草原监理站核发采挖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随挖随填,保留部分母株,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草原养护费。
第十九条 保护草原上的野骆驼、野耗牛、盘羊、藏原羚、雪豹、猞猁、天鹅等珍稀动物和鼠虫害天敌,禁止乱猎滥捕。
第二十条 加强草原防火,各乡、村都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制订防火制度和公约。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以消除火灾隐患。确因疫病污染,消灭病虫害进行烧荒时,必须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毗邻地区采取严密的
防火措施。
发生火灾,除按火警报告制度立即上报外,县、乡、村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并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草原管理站要做好草原鼠虫病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鼠虫病害时,要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要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没有固定路线的,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严防污染草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采矿需堆放废料、废渣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收购和贩运牲畜过境需中途停留放牧的,应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向草原监理部门缴纳草原养护费。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按一定的比例提取草原有偿使用费、草原补偿费,建立育草基金。育草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以及在草原防火中事迹突出的;
(二)在草原科研、新技术推广、良种引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草原开发性建设、示范和保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的;
(五)热爱草原事业,模范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排废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上一级草原管理机构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草原监理站或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的,除责令退回买卖或者转让的草原,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单位每亩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对个人每亩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二)对擅自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开垦一亩罚款二百元,并限期恢复植被。私自砍伐灌木、采挖药材、采石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视其情节每次罚款三十元至三百元。
(三)草原防火期内,在野外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罚款十元至二十元;因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载放牧逾期未作处理的,超载部分每个羊单位每月罚款十元至二十元。
(五)对破坏草原围栏、棚圈、水利工程、人畜饮水池、药浴池等基本建设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坏草原植被,除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七)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和赔偿损失的,每次处以应缴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对阻碍草原管理、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草原管理、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有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种罚没款一律上缴自治县财政,自治县财政分别设专帐管理,有计划地用于草原建设和植被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县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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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划分总体框架

专用分类 执业范围 涵盖工程内容
1 土木 岩土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
水利工程 水坝、灌渠、河道整治等
港口与航道工程 码头、航道、防波堤、船阐等
公路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隧道等
铁路工程 铁路、轻轨工程、隧道等
民航工程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2 结构 房屋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塔架工程 各类塔架及构筑物
桥梁工程 各类桥梁
3 公用设备 暖通及空调工程 采暖、通风、空调等
动力工程 供热、制冷、供气、燃气等
给排水工程 城市给排水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工程
4 电气 发电、传输工程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自控
供配电工程 照明、防雷接地等
5 机械 机构制造工程 制造工艺、设备及生产线等
6 化工 化工工程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
7 电子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待研究确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8 航天航空 航天航空工程
9 农业 农业工程
10 冶金 冶金工程
11 矿业/矿物 矿业/矿物工程
12 核工业 核工业工程
13 石油/天然气 石油/天然气工程
14 造船 造船工程
15 军工 军工工程
16 海洋 海洋工程
17 环保 环保工程

  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㈠逐步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法律规章,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为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依据。

  ㈡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

  ㈢制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三、注册工程师名称及执业范围界定

  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ⅩⅩ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某些专业如需明确执业范围的可在注册证书上加注执业范围。

  四、管理办法

  ㈠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⒈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⒉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⒊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⒋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⒈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⒊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⒋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⒌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⒍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⒎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⒏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⒈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⒉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⒊监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⒈受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委托,并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本专业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⒉负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⒊参与本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

  ⒋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㈤地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五、实施计划

  ㈠组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专业注册工程师立项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建立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各项工作。

  ㈡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专业划分,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不造成专业划分过细过多的原则,专业管理委员会除土木可按执业范围成立专业管理委员会外,其它均按专业划分设置。具体意见如下:

  ⒈土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代行,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土木专业的管理事务;

  ⒉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建;

  ⒊水利专业管理委员会——由水利部负责组建;

  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⒌公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⒍铁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铁道部负责组建;

  ⒎民航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民航总局负责组建;

  ⒏结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已组建;

  ⒐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⒑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牵头组建;

  ⒒电子信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组建;

  ⒓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医药、轻化等部门参加,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牵头负责组建;

  ⒔机械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上述专业管理委员会准备工作成熟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实施。其它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再行组建。

  ㈢完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大纲,2001年增设塔架、桥梁专业的考试内容。

  ㈣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专业涉及面广,安全性强,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将逐步在3-5年内分别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岩土工程、港口工程等专业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在近两年内推行注册执业制度。

  ㈤其它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的立项工作将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计划。

  ㈥教育评估工作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与考试准备工作同时开展;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㈦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成功做法,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分为勘察考试和专业考试,各基础、专业考试的题型、题量统一。

  ㈧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国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其它问题

  ㈠关于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批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开始执业,目前工作开展顺利。根据专业发展,拟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其可行性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论证。

  ㈡关于注册景观设计师

  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

  注册景观设计师执业制度目前尚处于论证阶段,待条件成熟时,参照注册建筑师的模式和管理办法成立全国注册景观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执业注册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副主任: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林选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

      容柏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

      钟秉林  教育部高教司司长

      徐 光  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

      顾 聪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汪 洪  水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刘宝英  人事部考试中心主任

      李竹成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成 员:王素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

      蒋作舟  民航总局机场司司长

      沈 融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

      孟祥恩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袁 纽  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原副司长

      魏成林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赵春山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

      郑富仕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处长

      张文斗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处长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芝山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把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公共行政服务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心的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投诉监察室负责。同时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永平同志任组长,政府办、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着重要加强和完善“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内设分中心的运作。
  (一)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6号)精神,在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主要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二)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主要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今年起从市卫生局办公楼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宜。
  二、中心的权限
  (一)负责协调、监督进驻单位有关业务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召集主持联审会审批重大事项。有关单位负责人(包括未进“中心”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该联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受理的妨碍中心运转的事件和人员有调查权、督查权和建议处罚权。
  (四)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书面形式通报其原单位作年终考核依据。
  (五)将市直单位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作为优化经济环境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中心的运作要求
  (一)对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运作要求
  1、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分别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专抓,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2名熟悉办证业务、懂得电脑操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到中心窗口上班,人员一年一定。进驻“中心”的部门原则上应授权本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直接处理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凡行政审批办证项目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程序简单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直接办理,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印鉴生效。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也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全权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办好,然后在中心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证、照等。
  2、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一站式”审批,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属国家产业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3、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实行联审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外经贸局、城管、财政、税务、环保、电业、房产、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中心在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4、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证涉及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即服务窗口严格按照永政发[200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后,由设在“中心”的银行办事处统一收款,并出具收费票据,资金直接缴入窗口单位在代收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窗口负责所需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保管及缴销,并建立相应票据管理制度。
  (二)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运作要求
  1、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单位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其基本程序是先审核凭证,再报销支付。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的支出凭证,会计核算中心可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或不予受理。
   2、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总帐户。各单位与财政有领拨经费的所有帐户,与财政局发生缴拨关系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开设的代管的上级拨款、专项资金、基建资金、住房保证金等帐户一律注销。
   3、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两年。两年期满,由各单位领回,继续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坚持采购程序。采购办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交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汇总,予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办确认招标结果,监督购买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监验招标商品。
   3、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对采购文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销毁。文件存档年限15年。
   4、实施采购监督与检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
   2、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药品评标专家库,确定并公布全市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品种;审定进入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场的供药企业名单;监督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情况。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重点要做好药品供应商、采购单位的组织协调,查验供应单位进入供药网络合法经营资格和入网后的评议工作;向供、求双方提供名单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确认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药品采购中心进行考评和监督,对不称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劝退、开除等处理;对采购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相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工作的重点是在选准银行、确定放大倍数和风险承担比例等几个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原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长丰工业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凤凰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归口“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处”一并运作。
  (三)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注册处”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