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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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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23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自19
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1997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
军品出口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
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
出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
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局(以下简称国家军品
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
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
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
军品出口秩序。

  第五条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
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
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
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
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
员会的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
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
输代理企业,代为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
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
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
家军品贸易局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
查批准。

  第十五条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
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
家军品贸易局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贸易局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军品出
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成立。

  军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批准军品出口合
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
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
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
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贸易局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验放。

  第十八条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
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
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
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

  第四章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
,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应
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
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
单证;

  (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军品贸易局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
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
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国家军品贸易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撤销
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
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
贸易局取缔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军品贸易公司对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
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该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
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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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财预[2006]6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九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有陆地边境线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分配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边境地区范围,以审定批准的边境地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边境事务、边境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边境事务。
  1.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
  2.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
  3.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
  4.边境口岸及联检机构建设。
  (二)公益事业。
  1.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五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边境地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边境地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六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的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是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三年项目规划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变更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利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对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所在的省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9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财预[2005]332号)中的附件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目标,围绕地区“富民强区固边”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加快形成天然气、煤炭、电力、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维药、民族特色手工艺、特色矿业八大产业集群,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商贸流通业全面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框架
  (一)组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隶属于和田地区国资委,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源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群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和田地区投资,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开办资金的筹集方式。地区担保中心成立初期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地区本级注册200万元,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分别注资100万元,和田市注册150万元,民丰县注册50万元。担保中心注册资金实行开放式管理。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注资,扩大注资额,增强担保能力。
  3、按照组建统一担保机构的要求,地区担保中心在各县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形成统一的担保网络。
  4、地区担保中心在做好担保项目的同时,做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切实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织机构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银监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农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组成(具体成员另行通知)。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3、审议批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
  4、对企业担保进行审议;
  5、完成行署安排的担保事项;
  6、重大担保事项报请行署审定。
  (三)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决策程序
  1、信用担保项目申报及初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中小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由各县市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区担保中心;重大项目贷款担保必须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抵押资产、反担保的处置等手续后报地区担保中心理事会研究。
  2、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担保中心提供的最终审核意见,安排地区担保中心项目评审部进行调查评估,然后提交理事会进行研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由担保事项有关的县市领导(理事会成员)参加,以及地区担保中心聘请的各方面专家列席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担保事项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各县市为所属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在县市担保中心的注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地区担保中心必须报行署研究审定。
  4、地区担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将担保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向行署汇报。
  (四)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内设机构
  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机构首先保证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逐步设立以下机构。
  项目评审部:负责制定地区担保中心担保政策,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及项目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投资担保回收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核、签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保后管理、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向担保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或提前终止的建议。决定重大风险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项目代偿及追偿方案等。
  财务部:负责保费的收取,地区担保中心的财务、经营运行情况分析,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拟定地区担保中心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区担保中心授权下负责资金的安全性运作。
  (五)县市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协助担保中心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2、进行担保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业务咨询,建立县市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
  3、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地区担保中心了解县市企业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4、协助地区担保中心及时督促县市债务人履行合同。
  5、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担保中心理事会。
  6、风险控制与责任。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的财政部门应与地区担保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
  (六)担保中心内外机制建设
  1、地区担保中心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地、县市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社会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为:(1)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保费5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年终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如有税后利润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4)各县市财政每年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预算,做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担保中心,做为各县市相对应的风险担保基金。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担保方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地区担保中心要在发生代偿后30天内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地区担保中心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反担保制度,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的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隶属地区国资委,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项目评审部、风险担保管理部、财务部。
  第三条 地区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地区担保中心的担保业务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受理、审批、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相互监控、权责分明、风险控制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区担保中心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地区担保中心在开办初期仅限于贷款担保,其他业务视开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六条 地区担保中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受理及初审,根据企业提供具体情况出具“拟贷款通知书”和“县市担保业务审核表”并进行保前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
  (一)地区担保中心将客户分为法人类客户及非法人类客户。
  (二)由项目评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接洽并负责担保项目分配。
  1、接洽内容:业务介绍、信用教育、接受申请、信息收集、了解反担保资产状况。
  2、项目分配规则:
  (1)项目评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接洽情况,从地区担保中心员工中确定项目负责人A;
  (2)项目评审部将项目初审情况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B;
  3、项目负责人A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初审合格的,记入《项目评审部担保申请登记簿》,并将全套资料及访谈情况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
  (2)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A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确认后,及时通知担保项目申请人及风险担保管理部,适时退回全套资料;
  (3)风险担保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后,将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信息及不合格事由录入企业资信库。该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A、B共同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及资料收集。
  (一)法人类客户提出书面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简介);
  2、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还款资金来源;
  5、借款拟办理银行名称;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出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家庭主要成员简况;
  3、申请担保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
  4、借款预计将产生的经济效益;
  5、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资料的审核
  由项目负责人A、B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担保项目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年检有效的各种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企业法人代码证、资质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质量、信誉、信用等证照(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签字样本;
  3、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开户许可证、有效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有关资产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所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担保的决议、授权书;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同意要求担保的决议;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通过的核准、备案材料;
  10、抵质押反担保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评估材料、投保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11、还款承诺可行性报告、款项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等;
  12、其他资料。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若未婚,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保证人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3、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第一项所列资料;反担保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按《法人客户保前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
  4、若用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婚,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非生活必需品承诺书”,有条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保证人所有的第二套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由项目负责人A、B根据担保项目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类客户
  法人类客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担保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人类客户申请担保业务,产品应当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单位定期存单反担保质押、单位动产反担保抵押、单位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续贷);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担保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国家无规定的,按担保中心的规定。
  2、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
  (2)向担保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未全额清偿的;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有“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的;
  (9)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二)非法人类客户
  非法人类客户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存单反担保质押、个人动产反担保质押、个人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担保中心担保信用行为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企业信用程度差、长期欠息、原贷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调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业务申请,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A、B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前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区担保中心其他员工陪同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
  项目负责人A、B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保前调查行为。调查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抵(质)押物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合法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抵质押权利凭证。
  3、银行借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4、业务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卡年审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
  (二)安全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贷款记录为依据。
  3、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记录及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4、担保项目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材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5、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的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三)盈利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历年经营、财务情况: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信息做重点分析。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3、本次担保与拟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主要包括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费用的收取等;符合与拟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4、评定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测算担保业务风险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项目申请人以财产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核查:重点核查拟作为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其它调查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
  项目负责人A、B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调查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担保项目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反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担保项目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保前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A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经其审核合格后将全部资料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复核并审查。
  项目负责人B将出具的独立意见报告书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
  (一)法人类客户的保前调查报告除了对公司的简要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指标分析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分析外,还必须对公司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产品的市场未来收益等进行重点分析。
  (二)非法人类客户除对抵质押物、反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外,还必须对担保申请人的文化素质、家庭成员的简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对个人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在保前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审查。依据担保中心主任签署的审批意见,将担保项目上报担保中心理事会审批,并负责向项目评审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或办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初审
  项目负责人将担保项目全套资料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由风险审查部对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一)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1、申请人资料: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料及内容。标准:资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2、担保人资料:业务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档。标准: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部门签字。
  (二)资料有效性审查
  1、合法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审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审查:
  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75条规定的抵(质)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核发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合法的质物。
  (3)银行借款用途审查: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4)业务合同审查:符合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证年审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
  2、安全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审查。
  以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企业征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及风险部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信用等级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表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分,万元

等级
各等级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务

分析
年度销售收入
年末资产总额
年度

利润
逾期贷款占用率
资产负债率
利息偿付率

AAA
≥90
≥1500
≥500
≥50
0
≤70%
100%

AA
≥90
≥800
≥300
≥20
0

100%

A
≥80





100%

B
≥60







C
≥60









  表2: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类别
序号
项目

(分值)
计算公式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得分

安全性
1
资产负债率15分
期末负债总额/期末有效资产总额×100%
X≤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应得分=(100%-X)/50%×15



2
逾期贷款占用率15分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额×100%
X=0得满分

X≥20%不得分

区间得分=(20%-X)/20%×15



周转性
3
流动比率5分
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100%
X≥1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得分=(X-100%)/50%×5



4
流动资金周转率10分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360天
X≤120天得满分

X≥360天不得分

区间得分=(360-X)/240×10



5
应收账款占用率10分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
X≤10%得满分

X≥50%不得分

区间得分=(50%-X)/40%×10



效益性
6
全部资产利润率10分
年度利润总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100%
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

=X/5%×10



7
贷款利息偿付率20分
实付贷款利息/应付贷款利息×100%
X=100%满分

X≤90%不得分

区间得分=(X-90%)/10%×20



发展性
8
资本增长率10分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资产负债率≤60%或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X/5%×10



9
经营管理能力2分
视平常掌握的情况打分




财务管理能力1分




信誉状况2分




附加
利润总额
利润第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为5分




合计(105分)






  3、盈利性内容审查: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项 目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标准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资本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正值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45%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0、95

盈利能力分析
销售利润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销售收入×100%

8%

资产报酬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100%

10%

负债能力分析


净资产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正值

可用资本
净资产+长期负债



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净资产



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净资产



负债资产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5-65

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负债总额



银行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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