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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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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敏尔

  2013年1月5日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农业、扶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其经费收支纳入同级财政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实际差额人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应聘的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盲人按摩机构从事按摩的职工中盲人应占50%以上。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免费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征求其意见。

  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度进行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对残疾人进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内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负责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进行核定,并组织征收。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推行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二十三条 依法征收的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的使用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并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资金、技术、物资、场地等方面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启动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地照顾、社会保险补贴及水、电、气收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进行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职称评定,并对盲人按摩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保障盲人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组织和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吸纳和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其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帮助、指导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协商机制,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侵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提供维权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接受检查;逾期仍未接受检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欠缴数额。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方式,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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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并先后认定了五批共203家企业技术中心。几年来,企业技术中心围绕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技术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各企业技术中心要在全面总结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
地方经贸委要对企业技术中心填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认真的核查,确认情况、数据属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各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扣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经贸委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各地经贸委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特大型企业应有企业一级的技术中心(或中央研究院),分公司(或事业部)的研究所和厂(或车间)级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只有两级研究机构,少数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专利: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收入)×100%
15、新产品实现利税: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利税总额,包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税率:
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100%
“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税为X,利税总额为Y;
(1)当X≥2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2)当X≥20且Y<0时,令X/Y=1;
(3)当X≥20且Y=0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100%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四、行业系数
───────────────────────────
行 业 系 数
───────────────────────────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税率 销售收入比例
───────────────────────────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0
煤炭 1.8 1.0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0 2.0
石油 5.0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0
冶金 1.0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0 1.5
───────────────────────────
注: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
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五、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表一、体制与机制
──────┬──┬────────────────────┬──┬──
二级指标│权重│ 三 级 指 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 │1.技术中心是否发展战略规划 │ 1.2│
│ │2.是否制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 1.2│
│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 1.2│
│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 0.5│
1.组织与 │ │ 预算 │ │
管理 │ 6 │5.预算落实程度 │ │
│ │ 档次 >100% 90-100% 70-90% <70% │ 1 │
│ │ 分值 1 0.8 0.6 0 │ │
│ ├────────────────────┼──┼──
│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 │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
│ │ 分值 0.9 0.7 0.5 │ │
──────┼──┼────────────────────┼──┼──
│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档次 >2.5 2-2.5 1.5-2 1.2-1.5 │ 6 │
2.经费投入 │ │ 分值 6 5.5 5 4.5 │ │
强度 │ 9 │ 档次 1-1.2 <1 │ │
│ │ 分值 3.5 0 │ │
│ ├────────────────────┼──┼──
│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 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 3 │
│ │ 档次 >0.3 0.2-0.3 0-0.2 <0 │ │
│ │ 分值 3 2.5 2 0 │ │
──────┼──┼────────────────────┼──┼──
│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 │
│ │ 倍数 │ 2 │
│ │ 档次 >2 1.5-2 1-1.5 <1 │ │
│ │ 分值 2 1.5 1.2 0 │ │
3.人才激励 │ ├────────────────────┼──┼──
机制 │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 │
│ │ 倍数 │1.8 │
│ │ 档次 >4 3-4 2-3 <2 │ │
│ │ 分值 1.8 1.5 1.2 0 │ │
│ ├────────────────────┼──┼──
│ │3.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动情况 │ │
│ │ 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1.2 │
│ │ 分值 1.2 0.8 0 │ │
──────┼──┼────────────────────┼──┼──
│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的 │ │
4.人才培训 │ 3 │比重% │ │
│ │ 档次 >4 2-4 1-2 <1 │ │
│ │ 分值 3 2 1.5 0 │ │
──────┼──┼────────────────────┼──┼──
│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
│ ├────────────────────┼──┼──
│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0.9 │
│ ├────────────────────┼──┼──
│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 │ │
│ │ 档次 >5 3-5 1-3 0 │0.6 │
│ │ 分值 0.6 0.4 0.2 0 │ │
│ ├────────────────────┼──┼──
│ │4.产学研合作方式 │ │
│ │ 档次 合办研究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 │
│ │ 分值 2.8 2 │2.8 │
│ │ 档次 委托开发 其他 │ │
│ │ 分值 1 0.6 │ │
│ ├────────────────────┼──┼──
│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 │
│ │ 档次 >20 10-20 5-10 <5 │1.8 │
│ │ 分值 1.8 1.4 1 0.6 │ │
──────┴──┴────────────────────┴──┴──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企业专职 │3.5 │档次 >5 3-5 1-3 <1 │3.5 │
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分值 3.5 3 2.5 0 │ │
──────────┼──┼────────────────────┼──┼──
2.技术中心 │3.5 │档次 <40 25-40 10-25 <10 │3.5 │
高中级人员比重% │ │分值 3.5 3 2.5 0 │ │
──────────┼──┼────────────────────┼──┼──
3.技术中心 │ │档次 >15 10-15 5-10 1-5 <1 │3.5 │
专家(含博士)人数│3.5 │分值 3.5 3 2.5 2 0 │ │
──────────┼──┼────────────────────┼──┼──
│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 │ │
│ │档次 >1 0.7-1 0.5-0.7 0.2-0.5 <0.2 │ 2 │
│ │分值 2 1.8 1.6 1.2 0.8 │ │
│ ├────────────────────┼──┼──
│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4.研究开发、 │ 6 ├────────────────────┼──┼──
试验条件 │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 │
│ │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 │ 2 │
│ │分值 2 1.5 1 │ │
│ ├────────────────────┼──┼──
│ │4.中试条件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
│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
│ ├────────────────────┼──┼──
│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 │ │
5.技术中心 │4.5 │档次 经常 不经常 没有 │ 2 │
市场分析能力 │ │分值 2 1 0 │ │
│ ├────────────────────┼──┼──
│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 1 │
──────────┼──┼────────────────────┼──┼──
│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
│ ├────────────────────┼──┼──
│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 │ │
│ │ 的比例% │1.5 │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 │
│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1.5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 2 │
│ ├────────────────────┼──┼──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 │
│ │档次 大 一般 不大 │2.5 │
│ │分值 2.5 2 1 │ │
──────────┴──┴────────────────────┴──┴──
表三、工作绩效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当年完成新产│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品、新技术研│ 5 │分值 3 2.5 2 1 0 │ 3 │
究开发项目数│ │ │ │
───────┤ ├──────────────────┼──┼──
其中:国际先进│ │档次 >5 3-5 1-3 0 │ │
或国内领先水平│ │分值 2 1.5 1 0 │ 2 │
项目数 │ │ │ │
───────┼──┼──────────────────┼──┼──
2.当年授权专利│ │档次 >20 15-20 10-15 │ │
数 │ │分值 2 1.8 1.6 │ │
│ 4 │档次 5-10 1-5 0 │ 2 │
│ │分值 1.4 1.2 0.5 │ │
───────┤ ├──────────────────┼──┼──
其中:授权发明│ │档次 >3 2 1 0 │ │
专利数 │ │分值 2 1.7 1.4 1.2 │ 2 │
───────┼──┼──────────────────┼──┼──
3.当年新产品 │ │档次 >12 8-12 4-8 1-4 <1 │10 │
销售率% │10 │分值 10 8 6 4 0 │ │
───────┼──┼──────────────────┼──┼──
4.当年新产品 │ 8 │档次 >10 8-10 6-8 4-6 <4 │ 8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8 6 4 2 0 │ │
───────┼──┼──────────────────┼──┼──
5.当年主导产品│ 6 │档次 >20 10-20 5-10 2-5 <2 │ 6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6 5 4 3 2 │ │
───────┼──┼──────────────────┼──┼──
6.当年企业利税│ 3 │档次 >3 2-3 1-2 │ │
总额(亿元)│ │分值 3 2.5 2 │ 3 │
│ │档次 0.5-1 0-0.5 <0 │ │
│ │分值 1.8 1.5 0 │ │
───────┼──┼──────────────────┼──┼──
7.当年企业销售│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额在全国同行│ 2 │分值 2 1.7 1.5 │ 2 │
业排序 │ │ │ │
───────┼──┼──────────────────┼──┼──
8.当年企业利税│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在全国同行业│ 2 │分值 2 1.7 1.5 │ 2 │
排序 │ │ │ │
───────┴──┴──────────────────┴──┴──
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
│ │
│ │
│ │
│ │
│ │
│ │
└──────────────────────────────────┘
注: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
中心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打“×”,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
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表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成绩及
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
│ 地方经贸委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19/001e3741a2cc0d5de2f301.xl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