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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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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业经2012年9月21日十一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奕威

2012年9月28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法纳税。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
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负责受理和审核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补缴申请;
  (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十二)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地方税务、房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变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执行。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规定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只能为每个职工在一个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至6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倍数。职工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最高月缴存限额。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少缴部分。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后提出变更申请。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即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或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后确定。
  第二十条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的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支付购(建)房款的自有资金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住房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拟订,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保险、阶段性保证、全程保证,以及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自觉履行及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积极催收逾期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缴。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决定前,应当采取调研、座
谈、听证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的最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支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拨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分立账户、独立核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对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是否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否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单位或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19日发布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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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规范并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备案。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2012年7月2日



  附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7937/201207/55508.htm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制定本培养标准。
一、培养目标
为基层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
二、培养年限和方式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限为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具体培养安排见表1。
(一)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全科住院医师参加临床培养基地中主要临床科室的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总计培训时间为27个月。轮转期间,内科和神经内科病种及其例数的要求主要在病房完成,不足部分在门诊补充,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8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5张;神经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3张;儿科轮转可安排在门诊或病房完成;其他科室轮转可安排在门诊完成;部分科室(如康复科、中医科)轮转可在基层实践基地完成;少见病种、地方病、传染病及季节性较强的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临床科室轮转期间每周应当安排不少于半天时间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对于轮转时间较长的内科等科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段进行安排,以促进学员的消化和理解。
(二)基层实践培训
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完成,全科住院医师接受全科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等技能训练。总计培训时间为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与临床科室轮转部分穿插进行。

表1 培养方式及时间分配表
培养方式 具体科室 时间分配(月)
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合计27个月) 内科 12
神经内科 2
儿科 2
外科 2
妇产科 1
急诊医学科 3.5
皮肤科 0.5
眼科 0.5
耳鼻咽喉科 0.5
传染科 0.5
精神科 1
康复医学科 0.5
中医科 0.5
选修科室 0.5
基层实践培训
(合计6个月) 基层实践基地 6
注:各培养基地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三、培养内容和要求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实践。理论培训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为重点,主要包括:①医学伦理与医患沟通;②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见附表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推荐目录);③临床科研设计与方法;④临床专业相关理论;⑤全科医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时间安排可集中或分散在3年培养过程中完成。可采用集中面授、远程教学、临床医学系列讲座、专题讲座、临床案例讨论、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内容详见各科室轮转具体要求。
(一)内科(1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内科培训,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及心电图检查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缜密的临床思维;掌握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急危重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以及专科治疗后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2)内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腹痛、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泻、便秘、血尿、蛋白尿、呕血与便血、水肿(浆膜腔积液)、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高血压病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型,高血压的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老年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和药物治疗,高血压急症的治疗原则,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
了解:高血压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及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冠心病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治疗。
了解:缺血性心脏病的临床分型;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证。
③慢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急性心力衰竭的急救与转诊,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适应证、禁忌证,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
熟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低危心律失常的诊断和处理,高危心律失常的识别、急诊处理及转诊、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熟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常见心律失常的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的适应证及术后的注意事项,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呼吸系统疾病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用药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症状的鉴别诊断。
了解: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支气管哮喘的病因、流行病学特点。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发病机制,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病机制、流行病学特点,社区预防管理及家庭氧疗方法。
④肺炎
掌握: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与诊断,常见肺炎的鉴别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掌握: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分型、常见病因、临床表现及并发症。
熟悉:睡眠呼吸监测(多导睡眠图),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防治原则,无创正压通气治疗机的操作和使用。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发病机制。
⑥急性肺梗死
掌握:急性肺梗死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诊处理原则。
熟悉:急性肺梗死的防治原则。
了解:急性肺梗死的发病机制。
3)消化系统疾病
①急、慢性胃炎
掌握:急、慢性胃炎的分型及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和常用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消化性溃疡的发病机制、并发症及处理,溃疡病的手术治疗指征。
了解: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及检查前的准备。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及鉴别诊断、常规治疗、特殊性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鉴别诊断,肠道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消毒处理措施。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证及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④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的病因、肝功能代偿期与失代偿期的临床表现、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熟悉:肝硬化的发病机制、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
4)泌尿系统疾病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病
掌握:急、慢性肾小球肾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急、慢性肾炎并发症的处理,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小动脉性肾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掌握: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及早期筛查。
熟悉:非透析疗法,腹膜透析的适应证及实施步骤。
了解:血液透析的适应证。
5)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药物治疗、非药物疗法,低血糖、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诱发因素、诊断及救治措施、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药物与非药物治疗方法 。
熟悉:血脂异常治疗进展。
了解:血脂、脂蛋白、载脂蛋白及其代谢。
③痛风
掌握:痛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了解:痛风的病因、发病机制、分类。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甲状腺危象诱因及临床表现。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因学、分类、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及副作用。
⑤甲状腺功能减退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6)风湿性疾病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指标、疾病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因、发病机制、诱发因素。
②类风湿关节炎
掌握: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康复。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发病机制。
7)血液系统疾病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
了解:溶血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查。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诊断、药物治疗原则。
8)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
掌握:常见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的诊治(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老年人患病的特点,老年人合理用药的原则。
了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老年人药物代谢特点(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药物耐受性、组织感受性、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药物与疾病相互作用等),老年人心理与沟通。
9)各系统常见肿瘤
掌握:各系统常见肿瘤的临床表现与早期诊断方法。
熟悉:各系统常见肿瘤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原则、康复。
了解:各系统常见肿瘤的病因、发病机制。
10)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监测和防治措施。
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2。
表2 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 高血压 10
② 冠心病 5
③ 充血性心力衰竭 5
④ 常见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
心房扑动、 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 15
呼吸系统疾病
① 呼吸道感染 5
② 支气管哮喘 5
③ 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
④ 肺炎 5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2
⑥ 急性肺梗死 2
消化系统疾病
① 急、慢性胃炎 5
② 消化性溃疡 5
③ 急、慢性腹泻 2
④ 胃食管反流病 2
⑤ 肝硬化 2
泌尿系统疾病
① 泌尿系统感染 10
② 肾小球肾病 10
③ 慢性肾功能不全 5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10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5
③痛风 2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2
风湿性疾病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② 类风湿关节炎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血液系统疾病
① 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 5
② 出血性疾病 2
③ 急、慢性白血病 不做具体要求
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包括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 5
各系统常见肿瘤 5
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3。
表3 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系统查体和物理诊断 10
吸痰术 10
胸部X线读片 10
心电图机操作,书写心电图诊断报告(包括左、右心室肥大,心房肥大,
左右束支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死及各种常见心律失常) 30
直肠指诊检查技术 2
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50
熟悉: 不做具体要求
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技术
输液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导尿术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灌肠法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各种注射操作方法、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标本(粪便、尿、痰、血液标本)采集方法、步骤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
应用范围

支气管镜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及病人检查的准备
肺功能测定方法
CT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磁共振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胃镜、结肠镜、胃液分析、十二指肠液分析及消化道X线检查的适应
症、禁忌证、并发症

超声和核医学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三腔两囊管插管术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方法
骨髓穿刺的适应证、禁忌证及操作方法;输血的适应证


(二)神经内科(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神经内科培训,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了解CT、MRI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眼球运动障碍、面肌瘫痪、听觉障碍、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熟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治疗进展、血管介入治疗。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腔隙性脑梗死
掌握:腔隙性脑梗死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腔隙性脑梗死的常见综合征。
了解:腔隙性脑梗死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5)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6)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7)高血压脑病
掌握:高血压脑病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法,恢复期的预防,康复指征。
了解:高血压脑病的病因。
8)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
熟悉:上述疾病的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及康复措施。
了解:上述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
神经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4。
表4 神经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3
脑栓塞 3
腔隙性脑梗死 3
脑出血 3
蛛网膜下腔出血 2
高血压脑病 2
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
三叉神经痛、重症肌无力、癫痫、多发性硬化症、脑肿瘤、脑膜炎等) 不做具体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5。
表5 神经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体格检查 5
头颅CT阅片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头颅MRI阅片
腰椎穿刺

(三)儿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儿科培训,学习儿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儿科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的特殊性,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正确配奶的方法,小儿生长发育指标的正常值和测量方法,儿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了解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影响因素。
2. 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小儿发热、咳嗽、气促、喘息、呕吐、肥胖、婴儿哭闹、青紫、头痛、小儿高血压、腹痛、肝脾肿大、腹部肿块、便血、血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
(2)小儿生长发育与主要疾病
1)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掌握:体重、身长、头围、前囟、牙齿、体格发育指标的正常值测量以及计算方法。
熟悉:小儿神经、精神发育的规律。
了解:小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临床意义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
2)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掌握:Apgar评分法,新生儿窒息的复苏以及转诊指征。
熟悉:新生儿窒息的临床表现(青紫窒息、苍白窒息)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窒息的病因、并发症及后遗症。
②新生儿肺炎
掌握:新生儿肺炎的预防措施及转诊原则。
熟悉:新生儿肺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肺炎的病因及治疗原则。
③新生儿黄疸
掌握:新生儿黄疸的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
熟悉: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展过程。
了解:新生儿时期胆红素代谢的特点,高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的临床表现、危害性及防治方法。
④新生儿败血症
熟悉:新生儿败血症的诊断与防治原则。
了解:新生儿败血症的病因。
⑤新生儿出血症
了解:新生儿出血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掌握: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与预防措施。
熟悉:营养不良的病因、病理生理。
②单纯性肥胖症
掌握:单纯性肥胖症的临床表现、诊断、防治措施。
了解:单纯性肥胖症的定义、病因及病理生理。
③小儿贫血
掌握:WHO关于贫血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及营养性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病因、发病机制及临床表现。
了解:小儿铁代谢及小儿叶酸、维生素B12代谢的特点。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掌握: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临床表现、各期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维生素D的主要生理功能,维生素D过量或中毒的临床表现、防治措施。
4)各系统疾病
①呼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掌握:呼吸道疾病的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熟悉:呼吸道疾病的临床特点。
②小儿腹泻
掌握:小儿腹泻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治疗原则(包括液体治疗)。
熟悉:小儿腹泻的病因、发病机制及鉴别诊断。
③小儿腹痛
熟悉:小儿腹痛的病因、检查方法、鉴别诊断、内外科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④小儿惊厥、癫痫
掌握:高热惊厥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措施和预防原则;癫痫的治疗原则,常用抗癫痫药的使用方法。
熟悉:高热惊厥的临床表现;各型癫痫的诊断要点。
了解:高热惊厥的病因、发病机制;癫痫的病因、临床分型及各型特点,癫痫持续状态的定义、危害性及治疗原则。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掌握: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诊断要点和转诊指征。
熟悉: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急性肾炎重症病例(高血压脑病及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及泌尿系统感染的诊断要点与鉴别。
⑥先天性心脏病
熟悉:小儿各年龄段心界、心率和血压的正常值,先天性心脏病的临床分类及特点。
了解:小儿循环系统解剖生理特点,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法洛四联征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⑦病毒性心肌炎
熟悉: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了解:病毒性心肌炎的发病机制及预防原则。
⑧小儿糖尿病
掌握:小儿糖尿病的诊断、治疗原则与日常管理。
熟悉:小儿糖尿病实验室检查,酮症酸中毒的早期发现和紧急处理。
了解:小儿糖尿病的发病特点。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掌握:小儿急性白血病的常见临床表现。
熟悉:小儿急性白血病的诊断方法。
了解:小儿急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
5)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掌握: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及诊断要点。
熟悉:鉴别诊断、防治原则及常见并发症。
了解: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病因、流行病学特点、监测与报告及随诊要求。
儿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6。
表6 儿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2
②新生儿肺炎 2
③新生儿黄疸 2
④新生儿败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⑤新生儿出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2
②单纯性肥胖症 2
③小儿贫血 2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各系统疾病
①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5
②小儿腹泻 5
③小儿腹痛 不做具体要求
④小儿惊厥、癫痫 2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2
⑥先天性心脏病 不做具体要求
⑦病毒性心肌炎 不做具体要求
⑧小儿糖尿病 1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1
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
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5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7。
表7 儿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10
小儿查体方法 5
婴儿配奶方法 5
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方法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小儿股静脉穿刺、头皮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下皮内注射、
儿童心肺复苏等

(四)外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外科培训,学习外科(主要为普通外科及骨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建立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社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2)外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掌握危重症患者的识别及转诊指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体表肿物、颈部肿物、乳腺肿物、腹部肿块、腹痛、呕血与便血、腰腿痛和颈肩痛。
(2)主要疾病
1)外科感染
掌握:常见软组织感染的病因、临床表现、防治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熟悉:常见软组织感染的概念和转归,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气性坏疽的临床表现和转诊原则。
2)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
熟悉: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体液平衡及渗透压调节、酸碱平衡的维持。
3)颈部疾病
掌握:甲状腺肿物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颈部肿块的鉴别诊断。
4)乳房疾病
掌握:乳房检查方法;急性乳腺炎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乳房脓肿的切开引流、注意事项和并发症;乳腺增生的分型、临床表现和鉴别诊断。
熟悉:乳房肿块、乳腺增生、乳头溢液的诊断;乳腺癌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和防治原则。
5)腹部疾病
①腹外疝
熟悉:腹外疝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
了解:腹外疝的临床类型。
②阑尾炎
掌握:急、慢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
熟悉:特殊类型阑尾炎的临床特点。
了解:手术治疗的方法和并发症。
③肠梗阻
掌握:单纯性与绞窄性肠梗阻的临床特点、治疗原则。
熟悉:急性肠梗阻的病因、临床分型和治疗原则。
④溃疡病穿孔
掌握:溃疡病穿孔的临床表现、诊断与外科治疗指征。
了解:溃疡病穿孔的外科手术方法和并发症。
⑤胆囊炎、胆石症
掌握: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的临床表现、诊断,有关外科黄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胆囊炎、胆石症超声检查的诊断依据。
了解:T型管放置、护理、造影及拔管适应证;经皮肝穿刺胆管造影(PTC)、经皮肝穿刺置管引流(PTCD)、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RCP)的适应证。
⑥胰腺疾病
掌握:急、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急、慢性胰腺炎的病理;胰腺癌和壶腹部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了解: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⑦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
掌握: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熟悉: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处理原则和手术适应证。
6)肛门直肠疾病
掌握:肛裂、肛瘘、痔的临床表现与防治原则。
7)周围血管疾病
掌握:下肢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特殊检查、防治措施、手术的适应证。
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8)泌尿系结石与前列腺疾病
掌握:急性尿潴留的病因、治疗原则;泌尿系结石和前列腺炎的临床诊断和处理原则。
熟悉:泌尿系结石的病理;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的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预防。
9)腰腿痛和颈肩痛
掌握:腰腿痛和颈肩痛的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和康复原则;疼痛封闭治疗的适应证、方法和注意事项。
了解:腰腿痛和颈肩痛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各关节穿刺部位和方法。
10)骨关节病与骨肿瘤
熟悉: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的临床表现和治疗原则;退行性骨关节病的诊断与治疗。
了解:骨结核的好发部位、病理变化特点、诊断与治疗;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的临床特点、治疗、康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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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加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徐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当明确承诺时限或者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需报上级审批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完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个体私营业项目等;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其他项目。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各类复杂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个体私营业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徐州工商局;其他复杂事项视具体情况,原则上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具体由中心指定。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5)中心应当与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