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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4:56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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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12〕19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吉府发﹝2002﹞27号)同时废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1、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按2元计算。

  2、其他绿地按0.5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其它条款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1、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树干胸径3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2、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3、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4、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1、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2、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10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1、一般竹类,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2、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铲除的6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 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集中绿化建设费。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集中绿化建设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1、公园绿地、道路绿地2000元。

  2、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除道路绿地外的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1000元。

  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全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一) 赔偿金额在100—1000元的奖励15—100元;(二)赔偿金额在1001—2000元的奖励100—150元;(三)赔偿金额在20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

  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补偿费用,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补偿费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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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