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玉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9:58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玉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玉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9〕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及对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居民,虽经其他社会救助,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下列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40%以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五)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入不溥出,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请救助材料不全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施救。

(一)因突发性事故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二)因严重残疾或患大病重病,个人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3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或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一)申请。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生活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上调查人姓名,同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救助的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

县级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县级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救助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应由县级民政局通过发放城乡低保金的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没有条件的可由县级民政局直接发放。

(六)复议。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救助条件,社区居(村)委员会有故意不予上报乡镇审核行为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复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按受理程序再复议。重复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因突发性事故,需立即救助时,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市、区)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区)民政局要设立“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

(三)县(市、区)财政局要对同级民政局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同级民政局专门账户,以便及时发放救助金。

(四)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

第十四条 监督与处罚。

(一)县级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要追回冒领的救助款,对该家庭三年内不给予救助。

(二)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卡塔尔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8年7月5日)
  从加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卡 塔 尔 国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       卡塔尔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阿布杜勒·拉赫曼·本·哈
    周    觉          马德·阿勒-阿迪亚
     (签字)              (签字)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