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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35:37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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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5〕3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市区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2009年在软件和服务外包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适度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
  1.投资规模大、辐射能力强,能够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品牌知名度高、经营理念新,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服务业企业;
  4.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5.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6.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7.项目评审(评议)、绩效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项目补助和考核奖励两种:
  1.项目补助。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2.考核奖励。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项目评审(评议)、项目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发改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半年一次,通过各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2.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各区所报项目的补助资金将一次性拨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重点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参照本办法设立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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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94号




关于同意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西安国家级环保产业示范园的函》(西安市政函[2001]15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你市提出的“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以园中园形式规划建设,形成一园三区,即示范区、发展区、虚拟区。园区以环保科技咨询服务、环境友好型产品生产、环保设备材料生产为主导产业。

  三、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应依托陕西省和西安市科技优势,发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富的专业园区建设和企业孵化经验,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和其他资金投向环保产业。

  四、西安市应加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环保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财政投入、科技研发、企业孵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结合实际制定促进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五、请将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发[2005]4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符合《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行署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领导。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代表本机关与同级政府(地区行署)签订执法责任状,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梳理好本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要对本机关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下发相关执法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均予以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确定执法责任。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及评议考核方案。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件评查制度。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七)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实行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九)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的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报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必要时会同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报告调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行署法制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各县、市、特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培训、审核,逐级上报申领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申领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备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地直行政机关由地区目标管理办公室与行署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落实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行署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规定和每年度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内容和重点作调整。

第十三条 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抽查个案进行评议。

(四)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编制、人事、监察部门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行署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其过错责任构成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