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7:18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发挥优质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财政部决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先进成果,发挥评估机构的品牌、技术、管理优势,增强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证券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
  二、母子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分结合、合理规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机制、统一内部培训体系、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信息系统为目标。试点机构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母公司在企业品牌、执业经验、人才管理、运营机制、胜任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三、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母子公司试点工作中,涉及到子公司股权变更等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试点母子公司情况向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不当的审批行为,可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纠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6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江苏省除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统称两个《通知》)精神,全面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规范化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部署,决定从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1.两个《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实施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情况。

3. 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关闭目标的落实、关闭煤矿名单公告、已确定关闭煤矿关闭到位等情况);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规范煤矿整合技改工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10月20日前,各有关产煤市(地)、县(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自查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应关闭小煤矿和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督查。10月31日前,有关省级牵头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11月5日前,各有关省级牵头部门对辖区内各产煤地区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总结分析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情况调查表》(格式附后)一并报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径直寄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司)。

第四阶段:综合督查。11月30日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综合督查。督查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各地要对已确定关闭煤矿和所有纳入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建设和生产。

2.即查即改,严格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3.加强宣传,接受监督。要加大对本次专项督查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

联系人及电话:江洪清,010-64463678(传真)



附件: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29/109354/files_founder_2031414146/1866220523.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 号)
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我部制定了《三
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加
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本计划的方案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 号)
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在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
从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内,在全国开展“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从2004年至
2006年的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
(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
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
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
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与使用的激励机制。其中,2004年培养10万名新技师,2005年培养15万名新技师,2006
年培养25万名新技师。
  二、主要内容
  (二)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能提升和岗位培训,做到按需施教,学用结
合。指导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技师培训,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采
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他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完善推广名师带
徒的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拜师学艺、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行业组织和
企业集团要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制定技师培养规划,总结技师成长规律,推广技师培养经验,
逐步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改革,完善教学方法,突出专业
技能训练,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内容,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
作用,采取校企合作、定单培养等方式,开展后备青年技师的培养工作。整合社会培训资源,
搭建多功能、高层次的技师培训平台。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四)改革技师考评办法,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
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取消技师报考的比例限额,凡符
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定,对掌握高技能、
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
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考评。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
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技师考核的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试点。
  建立和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
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
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
评聘方式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
进行聘任。企业可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发挥技师的技能领头人作用。
  (五)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和评选表彰活动,创造技师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注重在不同
行业和职业领域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艺、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扩大技能竞赛奖励范围,
从2004年起,对各省级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的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1名的选手,可授
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相应
的奖励,并可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提升技师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
师的良好氛围。
  (六)提高技师的待遇水平,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
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激励机制,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
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提高其
待遇水平。在各地区、各行业创建的技师工作站中,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开展
科技成果转让、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同时,要发挥各地、各行业技师协会的
作用,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做好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持。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按照培养技术技能型、
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题库。积极开展远程
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训练。编写和出版一批突出技师培养特色的实用教材。
  (八)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经费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
门要向当地政府争取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行业、企业应从职
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经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按照物价
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
  四、组织领导  (九)各地区、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部高技能人才办公室负责本计划的总体规划和组织推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
门人员和机构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业部门和企业要
做好技师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