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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9:59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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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委办制定的《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确保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政府及其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决策,帮助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为全市安全生产服务而组建的一支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技术精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政府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组由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晋城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采用聘用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组按行业、专业分为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地质、冶金铸造、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若干专业小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小组的有关活动及联络工作。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高,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技术理论和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绩突出;

(三)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专业论文,参与过全市性、行业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家优先选聘;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年龄一般在40—65周岁,工作15年以上,其中,在生产一线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查等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对推(自)荐人员审核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三)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批;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行文公布;

(五)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推(自)荐表、体检表等〕,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条 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参与政府及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课题调研工作;

(三)参与市安委会及市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受安监部门委托或聘请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审查,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评审;

(五)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区域或重大危险源及其设施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提供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和修订,参与检查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报告;

(八)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家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活动或监督检查时,由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抽调3人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带领下持有效证件进入现场。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或电话通知所在单位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一年内两次无故(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的,收回聘书,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接受指派,参加全市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隐患评估、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和拒绝;专家活动所用时间凭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的证明文书(通知),由所在单位记录作为工作出勤。

                                     第四章 专家组意见的运用

第十四条 专家组适时对重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分出一、二、三类或者A、B、C类,市、县安监或其它有关部门可按评估分类意见,制定年度安监执法计划。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工作时,应邀请专家组参与,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要邀请专家组参加成立技术组。进行技术分析,形成技术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专家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安监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对专家组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责令专人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限期整改。

                                     第五章 权力和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提交专家签名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出具审查结论、鉴定意见,并对出具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执行公务时,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他人干预,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的处理,专家组依法享有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当场予以纠正。对出现的紧急、危险情况和重大隐患,有权建议有关负责人责令从危险区域内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决策,专家组依法享有参与权。决策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详实的调查研究;决策中,应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要积极组织专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专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开阔视野,更新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未经专家组管理机关组织安排,专家组成员个人不得以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取消专家资格,收回聘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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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992年2月24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3年发展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支持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三)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人才培训。

  (四)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培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示范城市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示范城市应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申请2013年度资金支持前,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四)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汇总相关申请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到商务部、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区(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04/P0201304195333188694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