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16:48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5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应对市场波动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2003]295号)精神,我们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可能对我市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强对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粮油、重要副食品(肉、糖、罐头)、化肥和医药商品等应急商品物资(以下简称应急商品物资)的货源组织、储备、应急投放等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急商品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

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各应急商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和储备管理的单位;

承储企业是指经主管部门确定的负责应急商品储备并与主管部门签定承储协议的单位。

第四条 应急商品物资的储备计划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并签订承储协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粮油风险基金;

2、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物资储备资金;

3、每年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价格调节基金;

4、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应急商品储备发生的合理的运杂费、冷藏费、保管费、速冻费、保险费和占用资金成本的利息等费用。

2、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平抑市场价格,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商品储备、增加库存量、投放物资、限量销售等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补贴。生活必需品目录按《厦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其他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1、运杂费、冷藏费、仓储费、保管费、速冻费、保险费等,按实际发生数与市场同类商品的同项费用对比核定。

2、利息,按照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储备数量、储备期限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包干使用;储备商品成本参照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或同类商品的市场参考价格情况逐年确定。

3、承储企业未使用银行贷款而以自有资金进行应急商品储备的,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计算给予利息补贴。但储备应急商品占用的储备资金是由财政拨款解决的,不予计算补贴应急商品的储备资金利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承储单位应按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年度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由所属应急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审批。

2、专项资金补贴由承储企业于储备任务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核定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

3、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部门及承储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市政府批准储备文件、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物资储备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费用清单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商品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粮油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照要求上报应急储备情况的,扣减其相关补贴费用,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市财政等部门将对承储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情形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承储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重要物资储备之用,以便在市场发生粮油、重要副食品、化肥和医药商品等重要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时,能迅速组织货源投放,及时平抑市场。该项资金对促进市场稳定,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该项资金涉及面广等原因,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今年来一些重要副食品价格波动较大,加强重要物资储备资金的管理,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用好重要物资储备资金,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经过

本《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1994]46号)、《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商品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厦贸发副食品[2007]189号)等,同时对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提出初稿后,分别征求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最后形成本稿。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局或相关部门反馈,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办法》主要条款的说明

1、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商品物资储备管理中的职责,如第九条。

2、明确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申请及拨付的程序等,如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其中第七条第3点补贴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未使用银行贷款而以自有资金进行应急商品储备的,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确认的储备商品成本计算给予利息补贴”,主要是考虑承储企业的经济利益,用自有资金存储占用资金等问题。

3、明确承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进行储备从财政补贴上做出处理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照要求上报应急储备情况的,扣减其相关补贴费用,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4、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做出规定,如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措施,促进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本《办法》将粮油风险基金纳入应急专项资金的范围,但考虑粮油风险基金财政部已有专门管理办法,本《办法》第十条特规定粮油风险基金可按照财政部文件执行。

6、对例外情况进行特别规定,着力体现了政府对突发性市场波动的应急政策。如在《办法》第六条第三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平抑市场价格,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商品储备,增加库存量,投放物资,限量销售等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补贴”,可以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并按规定使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办机[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基本要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法规和制度,开展农机使用安全教育,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定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我部为规范农机安全检验工作,推进安全监管方式转变,推动各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公告实施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创造了条件。

  二、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整体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作业领域拓宽,农机安全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高发期,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着眼于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薄弱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地位,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制定实施,表明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监理在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把力量凝聚到惠农政策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各项惠农政策措施上来,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

  三、推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推进参公管理,进一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强化条件手段建设。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扶持资金,将农机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要积极协调落实我部关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执法需要。要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农户的需求,找准政策措施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要积极开展试点,推广先进典型,在免费管理、政策性保险、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督导,一级抓一级,一级督导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促进各地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方面取得新突破。我部将组织对各地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督导落实情况分别于2012年6月和11月底前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

  四、广泛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好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关键工作来抓。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干部职工学深吃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于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通过贯彻各项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安全用机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以中国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视角

曹培忠①,周艳波,惠峰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内容摘要: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这就使得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首先在欧洲成为可能。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式扩张。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欧盟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中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尤其是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和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 趋势 影响

The Study on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of the
EU's Laws and the Affection

In the sight of China's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the Huag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Referenc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European Communities, EC, as an international special region organization, has the futures of exceeding the states. It resulted in the possibility in the EC to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s in the world scope and the laws development common or the cp-operation among the different states' laws or the different elements combination firstly. Firstly, the EC's laws globalization achieves its aim to legislate via the EC's laws to access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with the strong political element, when the conflict of the laws between the EC's laws and world's laws, the EC promotes its laws via the shortcoming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as well. The common featur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EC' laws is for helpful and guideline for China, especially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laws to protect function and establish the exclusive economic order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trend affection


引言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
中国政府在2000年二次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会议。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然而,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主持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是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1968年条约为蓝本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条约的历史命运,从一个侧面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对于中国法律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欧盟法律。本文从欧盟法律演变历史这个角度,详细研究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研究了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法律生态化建设和多元化的法律适应问题。
本文正文分四部分: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结语。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欧洲共同体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① 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正是基于关税同盟为基础和具有共同市场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在国际社会和国际舞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才成为一专有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European Union, EU)。事实上,《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相反,《欧洲联盟条约》明确宣布欧洲联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和尊重和确保“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the achievement of the EC's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原则下建立欧洲联盟。②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基本文件和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不同,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法,几乎相当于内国法,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法律效力。③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欧共体法律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经济领域。即不仅规范那些传统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且还适用于广播、能源、邮政等方面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欧共体的在对外法律权利的几种方式,第一是保权留利(Reserved powers),④ 第二,平行权利,⑤ 第三, 调和混合权利(mixed powers),①第四,排他性的权利(Exclusive power)。②当然,上述权利不是静止不动的,随着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由所不同和变化。③ 在组织结构上,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有类似国内体制的机关,④有代表欧洲共同体公民利益的和行使立法权的欧洲议会,和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具有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法律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效力。
最近的EU的宪法草案的出笼就是好的例证,也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又一显现。也就是说,成员国所固有的一部分经济和政治权利已转移个给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的原因和法律特征

在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机构有着经济和政治背景,首先在经济上,其次在政治上。1993年1月1日,洲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内部统一大市场之后,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体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谐地发展共同体经济水平,加强成员国的团结,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因此,从维护有效竞争的原则出发,共同体条约第3条第1款g项规定,共同体市场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这一原则条款的具体化即是条约第81条至第86条。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⑥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建设在欧洲共同体有深厚的经济背景,对外贸易贸易在欧洲共同体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口占各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①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欧洲地域相对狭小,人口稠密,工业发达,但缺乏能源和材料,必须依赖对外贸易,二是政治利益趋向一致,不仅受到贸易大国的挑战,而且也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从历史上看,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大体分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