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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4:00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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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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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科学调度和合理分配使用洱海水资源,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水政水资源的管理,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源县(以下简称两县市)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负责。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行洱海水资源年度公报制度。洱海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云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对洱海水文的定期监测,逐步完善洱海水文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洱海管理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洱海水量中长期供求计划及年度运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作为洱海水量分配及调度运行的依据。

  第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洱海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从洱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水费由洱海管理局统一征收。

  第八条 洱海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洱海的防洪标准,不断完善西洱河节制闸至西洱河一级电站入水口的河道规划和建设,保证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九条 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制定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洱海东面山和点苍山、马鞍山、罗坪山、后山等洱海主要水源林山脉,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两县市林业部门和有关乡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洱海管理区域内实施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和埋设管道、缆线等活动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毁坏水工程建筑物、堤防、护岸等设施;禁止移动、毁坏界桩、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洱海管理局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大理市、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洱海“引洱入宾”工程老青山输水隧道地表面中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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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101.doc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602.doc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20/00123f3eabca0c709a2b03.xls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2005.12.05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的征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是指市、县(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接到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后,依法面向本行政区域征集所需的宣传媒体人才和宣传媒体设备,为战争服务的行为。
宣传媒体人才主要是指从事舆论宣传工作或者为舆论宣传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采编人员、制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从事宣传媒体教学和研究的人员。
宣传媒体设备分主要设备和相关设备。主要设备包括录制、编辑、传输等设备;相关设备包括维修、保养和其它辅助性设备。
第四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应当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对口通用、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国动委是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市、县(区)国动委政治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政治动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实施。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承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
第六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平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建立宣传媒体资源潜力档案。
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接受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按照要求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国防动员等级和预定的战时征集任务,根据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状况,编制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预案,报本级国动委审定。
国动委应当根据征集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征集预案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战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下达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明确隶属关系、完成时限、集结地点、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被征集的人员和设备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履行义务,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征集任务的实施。
第九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征集的宣传媒体资源进行核定,登记编组,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宣传媒体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战时征集的宣传媒体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宣传媒体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战时依法征集的宣传媒体设备的返还和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媒体资源演练造成依法征集的设备损失或者损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或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被征集的人员,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参加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在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公民,由人民政府、国动委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治动员办公室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资料的;
(二)拒绝、逃避、阻碍征集任务实施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