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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5:49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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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分别支付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审定的有效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文件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要附配套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分期付款的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二条 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预算科将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同时,送国库科一份,并附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享受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或县(市)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保证所签定合同以及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对因预算单位提供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出现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重新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同时,确保自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一)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
  (三)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问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l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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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邮电部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1993年4月12日,邮电部

清产核资是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邮电全行业被国务院确立为第二期扩大试点行业。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邮电通信事业发展很快,企业资产大幅度增长,资产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资产管理上,还存在“家底”不清,国有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邮电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必须在全国邮电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邮电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一、邮电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邮电全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包括: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按邮清字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按照本细则执行;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及邮电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比照本细则办理。

二、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和目标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
通过这次清产核资,要达到的目标是:
(一)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做到“四清三相符”。即数量清、价值清、能力清、质量清、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经过价值重估,解决资产价值不实问题,使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四)做到资产价值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
(五)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三、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第一,要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查时间点,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第二,要与一九九○年邮电通信企业曾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相衔接,即一九九○年已查过,没有变化的,只进行核对,不再重查;一九九○年以后新添置的或一九九○年虽已清查,但近两年调入调出,技术改造有了变化的,仍要按规定认真清查。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资产清查,是指对邮电企业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债权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含国外贷款)、专用基金、其他单位投资及其它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线路设备,以及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工具用具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房屋、构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按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实际占用、使用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
(1)对土地的清查登记,以实物量(平方米)为主,弄清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和原有价值;凡是无偿划拨或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
(2)对其价值已经纳入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面积不再单独反映价值;
(3)对已购入的土地尚未兴建房屋和建筑物的,应在登记土地面积的同时,以购入价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4)出租、出借、投资、联营和发包经营的房屋、场地所占用的土地,由原单位进行登记。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和地方国营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对清查出的各项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申报程序办理财务处理手续。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区别用途(生产性、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2、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库和在帐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集邮商品、库存商品、用户欠费、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
各企业都要认真清仓查库,对各项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于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对于长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经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3、专项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专项工程、专项物资、专项存款、有价证券,以及专用基金往来等。
对专项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4、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已经入帐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等。
对已经入帐的无形资产,按帐面记载的内容和价值进行核查;对按规定应计价入帐而没有入帐的无形资产也要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按规定计价入帐。
5、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设备、技术、物资、土地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合资、入股、参股的股权或资本金份额等各项资产。对长期投资要查明管理状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
6、在建工程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帐的工程项目。对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7、对待摊或予提费用、未交税金、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超支或挂帐、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支等,都要全面查实。对各种盘亏损失、挂帐资金、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职工欠款,要认真清理收回。
资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1)要充分动员各相关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全面彻底的查清企业的全部资产。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金占用同核查资金来源结合起来。要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就点,是帐就清,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2)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法规发〔1992〕52号)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自查阶段完成以后,要按邮电部印发的《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与代码(清产核资试用)》的规定,正确编制及时上报上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各单位对已经使用但尚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设备,要根据该项资产所属“类”“项”,自行编制“目”“节”代码,续在固定资产目录公布的“目”“节”代码之后,填入相关清查报表。同时,将这部分资产的用途、名称自行编码的具体情况随清查报表报部。
(二)所有权界定
1、所有权界定,是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家资产管理范围。
2、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3、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4、所有权的界定工作,由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填列上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应将审定后的所属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5、在所有权界定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资产价值重估
1、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资产价值重估的目的,是促使企业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正确核算生产成本,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加快以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2、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是:
一九九一年以前(含一九九一年)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含引进设备二手设备,与现价背离较大的)要进行价值重估。
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
(1)一九九二年以后(含一九九二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
(3)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4)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
(5)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
(6)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7)按规定已列入产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贷款(尚未归还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
(8)已进行或准备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源;
(9)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资产。
3、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由企业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重估方法是:①对购买实行价格多轨制或价格已经放开的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各类产品(设备)1991年价格分别较不同年份(1984—1990)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价值的增大幅度。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的资产,以原帐面价值乘以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②对购买国家定价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国家定价法”。根据1984年、1991年国家物价局,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确定固定资产的重估价格;③对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的非标准设备,经过多次技术改造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④对用外汇进口的技术设备,可采用“汇率调整法”。
“物价指数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指数,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资产的重估原值=帐面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其他费用等,下同)×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②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991年比购建年度(1985—1990年各年各年度)的价格指数;
③重估目录中未列出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企业需要重估时,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未列出,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国家定价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价格,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包括1984年)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原值+(1991年价格—1984年价格),凡在重估目录中只列出1991年而未列出1984年价格的,按指数法进行重估。
②1984年以后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可调整到1991年价格水平(已高于1991年价格的,不再重估),或按同类老产品的物价指数进行重估。
“汇率调整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以资产原实际购入价格为定基价格,按外汇汇率变动指数来确定资产重估价值,公式为: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固定资产实际购入价格×
资产重估年度汇率(中间价)
-------------
资产购置年度汇率(中间价)

“重置成本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目前从市场上购买同一项原有资产所需支付的成本,亦称“现时成本”。
4、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设备管理和财会人员参加的专门重估小组进行。对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不得任意多估或少估。
5、重估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报表,由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审查签字后上报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对所属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认真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退还原单位限期改正;审查合格后,应将所属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和审查意见汇总后报邮电部。
(四)资金核实
1、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重新核实。
凡经过资产清查、界定、重估的企业,都必须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国有资产价值量重新核实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
2、在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或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等,要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或挂帐,按现行规定难以处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银行、业务部门审查后,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国家制定统一政策进行处理。
3、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经批准以后,对于新入帐或因所有权关系改变,需要增加或减少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帐处理。
4、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经批准后,企业对其重估后增加的价值,要依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5、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各企业对国有资金核实结果,要按统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填制相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报省管理局审查同意、汇总,经同级财政(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开户银行确认后,上报邮电部批准。
6、企业的国有资金经核准后,即以核准后当年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余额及挖革改拨款之和,核定为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企业国有资本金以及其他国家资金占用情况,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家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基础,并作为确定法定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资本金的依据,由邮电部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应属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业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2、清产核资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的办公室组织实施。
3、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对经定量核实的国家资金占用量和核定的国有资本金,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家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独立核算的中央国营邮电通信企业及附属企业分别填制产权登记表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局按产权登记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后与各基层单位产权登记表一并报邮电部。地方国营(农话)和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在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六)制度建设
为防止前清后乱,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都要注意搞好制度建设。为此,各级企业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这次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充分暴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从而为后期制度建设准备资料。
2、搞制度建设不要单纯就事论事的打补钉、堵漏洞,而要从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角度出发,为今后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条件。制订出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来。
3、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邮电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应分两个层次,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制度,由各省区市管理局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需要,提出建立某种制度的建议和资料,由邮电部研究制订;属于因地制宜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制度,由各相关管理局或企业自行制订。

四、邮电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安排
邮电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的各级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作好组织准备;
2、拟订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3、分级分批组织人员培训;
4、各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
(二)实施阶段,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四月中旬—五月底,进行各项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工作;
2、六月中旬—七月上旬,进行所有权界定、价值重估工作;
3、七月中旬—九月上旬,进行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核定,产权登记工作。
(三)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初至十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制度;
2、各级企业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全面的总结报告,汇总,处理各项数据,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局级单位,对所属企业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邮电部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清产核资资料报部时间定为:
1、资产清查汇总表及说明书于六月十日前报出;
2、所有权界定表及说明书于六月二十日前报出;
3、价值重估报表及说明书于七月十五日前报出;
4、资金核实、产权登记资料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出。

五、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
为了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财务会计制度,在清产核资中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要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价值和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邮电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如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也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有承受能力后,再按新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2、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含产成品、库存商品损失等)要单独列帐反映,摆在明处,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变为明亏的,银行不加收利息,同时经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冲减公积金或资本金。
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现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或资本金并报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4、1991年度以前的亏损挂帐,属于主管部门应补未补的,由主管部门逐年补足;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制定弥补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5、对邮电企业清理出来的产成品及库存产品损失(包括盘亏、毁损、价差等)按照国家清理产成品有关政策,占用银行贷款在三年内可归还的,由银行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
6、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政策决定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并报各有关总行和国务院清产办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7、由于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的利润,影响职工效益工资较大时,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基金发放工资、奖金。
8、对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计提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9、对查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只要积极清理入帐,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10、利用邮电附加费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筹集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11、为防止前清后乱,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计入当期损益,提取必要的坏帐准备金,不得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邮电部将结合邮电企业实际情况下达执行。

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为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邮电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邮电部领导下,按隶属关系,有组织地进行。邮电部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邮电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省管局、部直属企业也相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2、精心组织,周密规划。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各管局及部直属企业在四月份将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报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3、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要认真清查资产和资金,并在弄清“家底”的基础上依靠群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4、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清产核资看成关系企业全局的重大工作。要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指导下,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特别是计划、财务、业务部门,要把清产核资做为一九九三年的重要任务来抓。凡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不推不拖、不松不懈,保证按时搞好。部门之间遇到问题,要相互协商,及时解决。
5、搞好清产核资业务培训。清产核资情况复杂,工作面广,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各级邮电企业必须抓好对业务骨干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使每个工作人员了解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和任务,掌握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方法,以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6、要贯彻改革的精神。清产核资是一项推动邮电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走向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搞好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邮电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兼顾长远管理工作,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7、坚持实事求是。清产核资将暴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邮电企业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清产核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要注意将清产核资与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相结合;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相结合;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新方法相结合。
8、坚持定期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9、坚持“见物就点,是帐就清”的原则,不论是农话、基本建设、省内通信发展基金、统筹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工会组织和第三产业资金资产均应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投放资金渠道,划清资产归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报送清查报表。
10、纪律与奖惩。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家底”严重不清,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逃避产权管理和监督,低价变卖,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要依法进行惩处;对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将另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34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R/T 0008—2000《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JR/T 0009—2000《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以上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凡在国内发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的BIN及卡号必须符合《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标准,其磁道格式必须严格遵循《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标准。
三、以上两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三年。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类非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退出国内市场。
四、各发卡机构须在今年底以前将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为“9”的BIN号码,向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非“9”的BIN号码及将来向国际组织申请的BIN号码也必须报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备案。自2
001年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开始受理发卡机构新发行的银行卡BIN的申请。
银行卡BIN的注册管理机构目前暂委托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
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中凡涉及以上两项标准并与之不符的有关内容,应以上述两项标准内容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制定。
标准起草单位: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规范,其中包括银行卡卡号结构、长度以及发卡行标识代码的长度等内容,不包括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发卡行标识代码的编号体系
3 定义
3.1 银行卡 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号 card number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行标识代码、自定义位和校验位组成。
注:它等同于磁条信息中所定义的主账号。
3.3 发卡行标识代码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标识发卡机构的代码。
4 卡号长度及结构
银行卡的卡号长度及结构符合ISO 7812-1有关规定,由13-19位数字表示,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9 XXXXX X……X X
发卡行标识代码 自定义位 校验位
5 发卡行标识代码
发卡行标识代码标识发卡机构,由6位数字表示,第一位固定为“9”,后5位由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
6 自定义位
发卡行自定义位,由6-12位数字组成。
7 校验位
卡号最后一位数字,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计算方法见附录A。
8 BIN注册管理机构
BIN注册管理机构是负责BIN注册管理的机构。
9 BIN注册管理原则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须向BIN注册机构提出BIN分配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C。
10 卡面统一标识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应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无凸印,应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体和字号应与该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Luhn计算模10“隔位2倍加”校验数的公式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低序)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从邻近的较高的一个以0结尾的数中减去步骤2中所得到的总和〔这相当于求这个总和的低位数字(个位数)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零结尾的数(如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就是零。
例:
无校验数字的卡号 4992 73 9871 步骤
4 9 9 2 7 3 9 8 7 1 1
× 2 × 2 × 2 × 2 × 2
-------------------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2
70-64=6 3
带有校验数字的卡号为:4992 73 9871 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BIN注册程序
B.1 BIN申请:
1.申请BIN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2.申请机构应正式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BIN申请表。
3.申请机构提出BIN的申请后,由注册管理机构根据代码资源情况为其分配号码,申请机构不能指定号码。
B.2 BIN审批分配:
1.BIN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做必要的审查。
2.审查通过后,管理机构将在保证BIN唯一性的前提下,为申请机构分配一个或多个号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B.2 BIN的收回:
如申请机构在一年内未启用已分配的BIN号码,情况核实后,BIN注册管理机构有权对已分配的BIN予以收回。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银行卡BIN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issuer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
|单位名称 Name of organization |
| |
|------------------------------------------|
|地址 Address |
| |
|------------------------------------------|
|联系人姓名 Name of contact person |
| |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传真 Fax number |
| | |
|------------------------------------------|
|银行卡用途说明 Brief explanation of card usage |
| |
|------------------------------------------|
|申请号码数 Numbers of BIN |
| |
|------------------------------------------|
|银行卡发行地点 Name of City where card is issued |
| |
|------------------------------------------|
|此代码预计启用时间 Anticipated date of first use of number |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 of responsible person |单位盖章 Stamp of organization |
| | |
|------------------------------------------|
|申请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
| |
--------------------------------------------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9—2000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Magnetic stripe data content and specification for 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
4 磁条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7 字段说明
8 使用规范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模10“隔位乘2加”校验数算法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第3磁道的信息格式

前言
本标准以GB/T 17552识别卡金融交易卡为基础,参照GB/T 14504银行卡、GB/T15694.1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GB/T 15120.2识别卡记录技术第2部分:磁条等相关标准编制。本标准对银行卡第1磁道和第2磁道的磁条信
息格式及我国银行卡对各磁道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怀光 仲安妮 张 艳 聂 舒 陆书春 桂孝生
徐 敏 童 杰 李铁成 刘 芝 武志光 高天翔
李建峰 纪朝晖 钱 菲 张荣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9—2000 银行磁条卡磁道格式和使用规范 Magnitic Stripe Data Content and Specification forBank Car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新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59-1994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12406-199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15694.1-1995 识别卡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
GB/T 15120.2-1994 识别卡记录技术第2部分:磁条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3 术语
本标准使用下列定义。
3.1 银行卡 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主账号 primary account number(PAN)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者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个人账户标识和校验位组成。它是进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账号。
注:它等同于JR/T 0008中所定义的卡号。
3.3 发卡机构标识号码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IN)
标识主要行业和发卡机构的代码。
3.4 个人账户标识 individual account identification
为识别个人账户,由发卡机构分配的号码。
3.5 校验位 check digit
位于持卡者标识之后的一位数字。它根据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和个人账户标识全部字符算出,用以检验输入数据的正确性。计算方法见附录A。
3.6 个人标识代码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
持卡者的个人密码。
4 磁条
银行卡磁条的特性、编码技术及编码字符集应符合GB/T 15120.2中的有关要求。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1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79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1给出的第1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1磁道为只读磁道。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2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40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2给出的第2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2磁道为只读磁道。
表1 第1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7.1 |
|--|-------|----|-----|------------|
|2 |格式代码 | S | 2 |“99”,见7.2 |
|--|-------|----|-----|------------|
|3 |主账号 | S |13-19|见7.3 |
|--|-------|----|-----|------------|
|4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5 |姓名 | S |2-26 |见7.5 |
|--|-------|----|-----|------------|
|6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7 |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7.6 |
|--|-------|----|-----|------------|
|8 |服务代码 | S | 3 |见7.7 |
|--|-------|----|-----|------------|
|9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见7.8 |
|--|-------|----|-----|------------|
|10|结束标志 | S | 1 |“?”,见7.9 |
|--|-------|----|-----|------------|
|11|纵向冗余校验位| S | 1 |见7.10 |
------------------------------------

表2 第2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7.1 |
|--|-------|----|-----|------------|
|2 |主账号 | S |13-19|见7.3 |
|--|-------|----|-----|------------|
|3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7.4 |
|--|-------|----|-----|------------|
|4 |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7.6 |
|--|-------|----|-----|------------|
|5 |服务代码 | S | 3 |见7.7 |
|--|-------|----|-----|------------|
|6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见7.8 |
|--|-------|----|-----|------------|
|7 |结束标志 | S | 1 |“?”,见7.9 |
|--|-------|----|-----|------------|
|8 |纵向冗余校验位| S | 1 |见7.10 |
------------------------------------
7 字段说明
7.1 起始标志(STX)
用途:标明数据的开始。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2 格式代码(FC)
用途:标明该磁道的信息格式类型。
格式:2位数字。
内容:“99”。
7.3 主账号(PAN)
用途:标明可以处理交易的发卡机构和持卡者。
格式:13至19个字符。
内容:见JR/T 0008,其中校验数算法见附录A。
7.4 字段分隔符(FS)
用途:标明前一字段的结束。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5 姓名(NM)
用途:标明持卡者的姓氏、名字、称谓等。
格式:2至26个字符。
内容:由姓氏、姓氏分隔符、名字或首写字母、分隔符(如需要时)、中间名或首写字
母、结尾圆点(当其后为称谓时)、称谓组成。
最小编码数据应为一个字母字符(如姓氏)加上姓氏分隔符。
7.6 失效日期(ED)
用途:表示卡失效的日期。
格式:YYMM形式的4位数字,其中:
YY——卡失效年度的后2个字符。
MM——年度内月份的顺序号。规定在该月份的最后一天后,卡失效。
当YYMM为0000时,表示此卡无失效日期。
7.7 服务代码(SC)
用途:标明银行卡可使用的服务类型。
格式:3位数字,其中第一位为交换控制符。
内容:交换控制符可在2-9间选用。
2——限制在国内、跨系统交换
3——限制在省内、跨系统交换
4——限制在市内、跨系统交换
5——限制在国内系统内交换
6——限制在省内系统内交换
7——限制在市内系统内交换
8——管理卡,不适用于交换
9——系统测试卡。
服务代码的后两位在下列区域中分配:
00~49——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分配和发布
50~59——由国内标准化相关组织分配和发布
60~99——由发卡行酌情使用。
目前后两位已分配的服务代码是:
01——无限制
02——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03——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10——无现金预支
11——既无现金预支又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20——要求肯定授权:所有交易应由发卡行或代理人认可
41——集成电路卡:无限制
43——集成电路卡: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7.8 附加数据
用途:容纳对银行卡发卡机构有意义的任意数据。
格式:可变,但应保证该磁道字符总数不得超过最大编码长度。
内容:具体内容由发卡行自定。
7.9 结束标记(ETX)
用途:标明磁道上有意义数据的结束。
格式:1位字符。
内容:“?”。
7.10 纵向冗余校验符(LRC)。
用途/内容:见GB/T 15120.2。
格式:1个字符。
8 使用规范
所有银行卡磁条必须使用第2磁道。第3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第3磁道数据内容参见附录B)。第1磁道暂不使用,保留将来酌情使用。
第2磁道作为交换磁道,各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信息交换时以第2磁道为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模10“隔位乘2加”校验数算法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把步骤2得到的总和从该值的下一个以零结尾的数中减去〔得数是总和个位数字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0结尾的数(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是0。
例:
无校验数字的账号为 4992 73 9871
4 9 9 2 7 3 9 8 7 1
× 2 × 2 × 2 × 2 × 2
-------------------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70-64=6
带有校验数字的账号即为 4992 73 9871 6。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第3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3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107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3给出的第3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三磁道为读写磁道。
动态字段在交易过程中可由交换者根据情况修改字段内容,静态字段只能由发卡机构修改字段内容。
B.1 第3磁道信息格式
表3 第3磁道信息格式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 |起始标志 | S | 1 |“;”,见正文7.1 |
|--|-----------|----|-----|---------------|
|2 |格式代码 | S | 2 |“99”,见正文7.2 |
|--|-----------|----|-----|---------------|
|3 |主账号 | S |13-19|见正文7.3 |
|--|-----------|----|-----|---------------|
|4 |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5 |国家代码 | S |1或3 |FS或“156”,见B.2.1|
|--|-----------|----|-----|---------------|
|6 |货币代码 | S | 3 |见B.2.2 |
|--|-----------|----|-----|---------------|
|7 |金额指数 | S | 1 |见B.2.3 |
|--|-----------|----|-----|---------------|
|8 |周期授权量 | S | 4 |发卡机构自定,见B.2.4 |
|--|-----------|----|-----|---------------|
|9 |本周期余额 | D | 4 |见B.2.5 |
|--|-----------|----|-----|---------------|
|10|周期开始日期 | D | 4 |YDDD,见B.2.6 |
|--|-----------|----|-----|---------------|
|11|周期长度 | S | 2 |见B.2.7 |
|--|-----------|----|-----|---------------|
|12|密码重输次数 | D | 1 |见B.2.8 |
|--|-----------|----|-----|---------------|
|13|个人授权控制参数 | D | 6 |另行规定,见B.2.9 |
|--|-----------|----|-----|---------------|
|14|交换控制符 | S | 1 |见B.2.10 |
-------------------------------------------

续表
-------------------------------------------
| 字段 |D=动态| 字段 | |
|--------------| | | 备注 |
|序号| 名称 |S=静态| 长度 | |
|--|-----------|----|-----|---------------|
|15|PAN的TA和SR | S | 2 |见B.2.11 |
|--|-----------|----|-----|---------------|
|16|SAN-1的TA和SR| S | 2 |见B.2.12 |
|--|-----------|----|-----|---------------|
|17|SAN-2的TA和SR| S | 2 |见B.2.13 |
|--|-----------|----|-----|---------------|
|18|失效日期 | S | 4 |YYMM,见正文7.6 |
|--|-----------|----|-----|---------------|
|19|卡序列号 | S | 1 |见B.2.14 |
|--|-----------|----|-----|---------------|
|20|卡保密号 | D | 1 |见B.2.15 |
|--|-----------|----|-----|---------------|
|21|SAN-1 | S |最大12 |见B.2.16 |
|--|-----------|----|-----|---------------|
|22|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23|SAN-2 | S |最大12 |见B.2.17 |
|--|-----------|----|-----|---------------|
|24|字段分隔符 | S | 1 |“=”,见正文7.4 |
|--|-----------|----|-----|---------------|
|25|传递标志 | S | 1 |见B.2.18 |
|--|-----------|----|-----|---------------|
|26|加密校验数 | S | 6 |另行规定,见B.2.19 |
|--|-----------|----|-----|---------------|
|27|附加数据 | D |可变 |见正文7.9 |
|--|-----------|----|-----|---------------|
|28|结束标志 | S | 1 |“?”,见正文7.10 |
|--|-----------|----|-----|---------------|
|29|纵向冗余校验位 | D | 1 |见正文7.10 |
-------------------------------------------
B.2 字段说明
B.2.1 国家代码
用途:标明可以处理由银行卡产生交易的国家。
格式:3位数字或1个字段分割符(FS)。
内容:“156”——中国(见GB/T 2659);
FS——表示国家代码不在第3磁道上编码。
B.2.2 货币代码
用途:标明结算时使用的货币类型。
格式:3位数字。
内容:见GB/T 12406。
B.2.3 金额指数
用途:决定周期授权量(B.2.4)与本周期余额(B.2.5)两字段的基值。
格式:1位数字。
内容:表示周期授权量(B.2.4)与本周期余额(B.2.5)两字段必须乘以10的一个幂
指数的值,以此表示货币金额。
B.2.4 周期授权量
用途:表示在一个周期内累积交易不能超过的金额。
格式:4位数字。
内容:由发卡行自定授权量。
B.2.5 本周期余额
用途:表示当前周期内的可用金额。
格式:4位数字。
内容:在新的周期开始时,该字段等于周期授权量(B.2.4),消费后逐次递减,余额
存本字段。
B.2.6 周期开始日期
用途:表示一个新周期开始的日期。
格式:YDDD形式的4位数字,其中:
Y——年度最后一个有效字符。
DDD——年度内天数的顺序号,其范围为001-366。
B.2.7 周期长度
用途:表示所有交易的累积值不能超过授权量的时间期限。
格式:2位数字。
内容:00——本周期余额只能减少,但不能重置的一种银行卡;
01~79——本周期的天数;
80——周期为7天;
81——周期为14天;
82——周期为半个月;
83——周期为一个月;
84——周期为三个月;
85——周期为六个月;
86——周期为一年;
87~99——保留,待分配。
B.2.8 密码重输次数
用途:记录允许未成功输入密码的次数。
格式:1位数字。
内容:该字段在发卡和正确输入密码时被赋初值,初值由各发卡机构自定义;当输
入密码不正确时该字段减1。
B.2.9 个人标识代码控制参数(PINPARM)
用途:提供一种可选择的安全性能。
格式:6位数字。
内容:保密算法由各发卡行自定。
B.2.10 交换控制符
用途:标明银行卡适用于交换的范围。
格式:1位数字。
内容:0——无限制
2——限制在国内、跨系统交换
3——限制在省内、跨系统交换
4——限制在市内、跨系统交换
5——限制在国内系统内交换
6——限制在省内系统内交换
7——限制在市内系统内交换
8——管理卡,不适用于交换
9——系统测试卡。
B.2.11 主账号的账户类型(TA)和服务约束(SR)
用途:定义主账号(PAN)的账户类型和可提供的服务。
格式:2位数字。
内容:a.第1位数字——账户类型
0——主账号(PAN)未在第3磁道上编码
1——储蓄账户
2——现金或支票账户
3——信用卡账户
4——适用于多种账户类型的通用账户
5——付息现金或支票账户
6~8——保留待分配
9——发卡行内部使用,但不能交换
b.第2位数字——服务约束
0——无约束
1——无现金服务
2——无销售点(POS)服务
3——无现金和销售点(POS)服务
4——要求肯定的授权
5~7——保留待分配
8~9——发卡行内部使用
B.2.12 第一辅助账号的账户类型和服务约束
用途:同B.2.11中的定义一致,但此字段内容涉及第一辅助账号(SAN-1)
(B.2.16)中包含的账号。
格式:2位数字。
内容:同B.2.11。
B.2.13 第二辅助账号的账户类型和服务约束
用途:同B.2.11中的定义一致,但此字段内容涉及第二辅助账号(SAN-2)
(B.2.17)中包含的账号。
格式:2位数字。
内容:同B.2.12。
B.2.14 卡序列号
用途:区别具有相同主账号(PAN)的卡(同时或连续发行)。
格式:1位数字。
内容:由发卡行定义,在最初发卡或卡失效后换卡时赋值。每次增加卡或发新卡
时,该字段值加1。
B.2.15 卡保密号
用途:用于建立磁条所含数据与物理卡的联系。
格式:字段分隔符(FS)。
内容:FS——表示卡保密号字段不在第3磁道上编码。
B.2.16 第一辅助账号(SAN-1)
用途:标明第一个可选用的辅助账号。
格式:最大12个字符。
内容:由发卡行酌情使用。长度为0时,表示不使用第一辅助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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