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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5:06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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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107号

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公示。

  第二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第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第七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按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者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畜禽养殖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要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以备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一)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二)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三)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四)奶牛存栏20头以上;

  (五)肉牛存栏10头以上;

  (六)肉羊存栏50只以上;

  (七)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八)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者填写备案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三)对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养殖场,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养殖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向不同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放不同的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代码应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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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
(559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

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

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

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

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

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

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

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

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

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

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

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

税收类

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

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

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

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

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

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

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

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

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

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

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

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

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

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

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

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

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

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

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

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

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

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

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

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

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

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

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

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

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

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

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

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

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

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

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

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

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

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

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

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

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 , , 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

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

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

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

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

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

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

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

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

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

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

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

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

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

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

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

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

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

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

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

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

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

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

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

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

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

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

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

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

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

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

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

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

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

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

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

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

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

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

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

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

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

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

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

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

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

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

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

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

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

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

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

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

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

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

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

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

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

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


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

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

关税类

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

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

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

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

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

128.关, 于企, 业(, 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

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

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

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

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

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

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

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

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

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

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

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

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

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

预算类

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

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

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

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

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

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

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

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

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

国库类

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

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

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

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

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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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办法。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起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权具体化、制度化,也要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确保新的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主体的地位。企业要全面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进行收益分配,改革传统的内部财务管理方式方法,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共同组成。《企业财务通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则是对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企业只有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才能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落到实处,才能确保新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投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制定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者、企业及经营者的关系和行为,既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防止企业财产的流失,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四)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制定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价值形式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降低耗费,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投入与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也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财务管理的财务法规,是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并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也不能脱离国家财务法规另搞一套,确保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必须充分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不同的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其财务活动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国家赋予的理财自主权,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化,凡是可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等管理制度,同时对属于微观财务管理范围而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企业内部财务关系、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企业厂长(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等。
2.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企业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特别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明确企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设置监事会的,还应明确监事会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以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预算标准的依据、方法、程序;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定期修订制度等。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建立验量和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等。
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规定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以及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所有企业在编制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且明确规定重点清查的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5.建立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建立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包括制定计划价格的依据、方法、实施范围和计划价格的管理等。特别是对各种在产品、半成品、备品、配件、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如需要,也可以实行厂内计划价格制度。
6.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明确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和方法等。
7.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以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8.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报表的方法等。
(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
1.规定筹资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成本的分析等,以便于选择最佳筹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2.规定资本金管理办法。包括资本金分类管理以及资本保全、增值的管理。应按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应当明确增资扩股办法,健全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并建立资本保全制度。
3.规定资本公积金的管理。应明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对于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应单独核算管理。
4.规定负债的管理。要严格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清理、兑付等程序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和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的发行审批程序及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长期借款合同的管理以及责任部门的落实;各项负债的归还、利息的计付及财务处理办法。
(四)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制度。
1.规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包括确定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建立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规定现金管理制度。应根据现金流动性大的特点,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建立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规定备用金的管理办法等。
3.规定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一是应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确规定其制度以及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制度,保证帐实相符。三是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各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要设立外埠存款台帐,对其使用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对企业单位信用卡的开设,应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办法。
5.规定外币业务的管理制度。具有涉外经济业务的企业应明确外币业务的管理办法。一是健全外汇资金登记保管手续。二是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为简化核算手续,可选用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三是明确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有关外币帐户的调整、汇兑损益的确认及相应的财务处理。
6.建立往来户结算登记制度。包括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理单等。
7.建立往来户结算的定期核对与清理制度。包括每月终了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快资金周转。
8.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应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严格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9.明确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及审批手续。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确认坏帐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健全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建立明确的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10.明确坏帐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选用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并明确具体的帐务处理办法。
11.规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建立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的企业,应明确内部银行的职能、权限及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建立内部贷款发放及管理办法等。
(五)存货的管理制度。
1.具体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增加的存货,应分别不同的方式,对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存货的正确计价。按计划成本计价的,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核算和分月摊销办法。
2.选择确定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价方法。
3.明确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
4.加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应根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特点,具体明确其实物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同时针对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等方法的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5.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具体包括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和方法;存货的实际库存与帐面记录核对办法;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析以及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应结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认真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能作固定资产管理。
2.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收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几种情况合理确定。
3.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应根据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折旧分类,并结合企业技术进步、承受能力以及生产经营特点等,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具体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4.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一般应选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快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具体明确实行快速折旧办法的机器设备范围,并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种快速折旧方法。
5.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区间内确定,预计净残值率确需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备案。
6.建立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7.建立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查制度,规定大修理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还应明确其具体核算办法。
(七)在建工程的管理制度。
1.建立可行性分析制度。应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确保科学决策。
2.建立立项审批制度。企业应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3.建立工程材料、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及保管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明确划分生产用材料物资与工程用材料物资,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等。
4.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
5.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及考核制度。明确预决算审查、工程竣工及考核的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和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工程度、质量、及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建立奖罚制度。
(八)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制度。
1.确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
2.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计价管理和摊销期限。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渠道,分别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并根据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3.明确无形资产转让的财务处理。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处理以及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规定明确具体财务处理办法。
4.加强递延资产管理。应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明确开办费的开支项目,特别是国家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如改革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实行制造成本法而从原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分离出的管理费用等,应单独核算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防止潜亏。
(九)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1.严格区分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应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结合投资目的合理确定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并分别管理。
2.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对外投资的评价考核。
3.规定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
5.合理确定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并明确具体的核算办法。
6.明确投资收益的财务处理。应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股权法核算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收益的处理,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十)成本、费用的管理制度。
1.制定企业成本费用开支项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划分上,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内部组织形式、内部核算体制,作出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2.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应规范企业总部与下属各生产单位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明确生产单位成本管理的内容,把总部与各生产单位的成本控制结合起来;同时规范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各部门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在规范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责任时,应具体建立产品成本计划与目标的编制制度;制定产品的消耗定额及修订制度;建立检查、分析、考核制度;建立内部成本报表制度等等。
3.建立费用的控制制度。应明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特别是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的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控制制度,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技术开发费等项目的具体开支范围,并明确有关奖惩办法。
4.建立工资的管理制度。应划清计入产品成本和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的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其分配方法;建立工资的控制制度等。
5.确定成本计算方法。应根据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定额法等特点,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成本计算方法;同时明确产品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
(十一)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
1.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具体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分析等。应具体明确销售量预测方法以及企业产品定价方法,编制产品销售计划。
2.建立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应明确对供货合同的管理、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手续以及销售折让与折扣的管理权限和办法,确定产成品最优库存量,并建立对赊销对象信用程度的调查分析制度。
3.正确规定实现销售的标准。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分别明确具体的销售确认办法。
4.建立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应对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正确界定其他销售的范围,明确其他销售业务的日常财务管理,规定其他销售收入的各项手续等,确保收入及时入帐。
(十二)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制度。
1.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主要包括:编制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责权归属。
2.规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及核算办法。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企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3.建立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应具体明确各项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开支范围、财务手续、核算办法等。对企业各项罚没支出、各种捐赠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
4.建立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应严格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次序,建立相应的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特别是在税后利润分配中,对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分配办法、具体用途、核算办法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税后利润分配制度。
(十三)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财务报表的设置及编制要求。应根据统一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复核制度、填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多种经营企业对其他业务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
2.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明确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3.健全财务评价指标。应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评价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补充一些指标,并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作出具体规定。
4.确定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应根据比较法、平衡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的特点,结合企业情况选择确定本企业财务分析方法。

四、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以按具体财务事项、有关内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特别是大型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关系比较复杂,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较细,为便于执行,可设立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单项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应统筹规划,自成体系,确保整个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完整性、系统性。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本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对有些内容作详细规定,有些内容只作一般规定,并合理安排结构。例如涉外经济业务较多的企业,外币业务可单独作为一项内容,从外币折算汇率的确定、外币收支管理、外币帐户的调整、外币兑换到汇兑损益的计算确认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没有这类业务或这类业务较少的企业可将其纳入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项下,只作一般规定。再如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可单独作为一项内容,也可以并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意见》的结构体系作适当的分解和组合。
(三)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对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办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固定资产目录的制定,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残值率的确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核算办法,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等等,只是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允许企业进行具体选择。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要特别注意这些环节,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满足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只是企业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的任务,应在企业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共同完成。一般程序为:
1.统一认识。企业财务部门应主动向企业领导汇报,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
2.起草草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充分的分析,并与国家统一规定相结合,起草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3.修改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起草完毕后,要印发企业内部各经营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对一些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要广泛征求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而对一些与企业职工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征求职工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专家咨询,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上报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修改定稿后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备案。
5.发布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最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