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8:48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新华网俄罗斯叶卡捷琳堡5月18日电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18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2009年5月18日,叶卡捷琳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以下简称各方),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对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安、内务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各方对跨国犯罪呈增长态势表示严重关切,

  认识到各种形式的跨国刑事犯罪是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定的严重威胁,

  认为有必要在该领域进行密切合作,以预防、发现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

  声明如下:

  各方将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优先查明、防范、制止和侦破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经济犯罪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

  各方将进一步完善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基础,并相互交换在该领域的行动性情报信息、法律规定和工作经验。

  各方将采取措施及时相互通报发生在本国境内针对其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的严重犯罪,在保护成员国公民免受犯罪活动侵害方面加强合作。

  各方鼓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境地区公安、内务机关,发挥地缘优势,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领域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提高合作效率,进一步巩固相互理解、睦邻友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执法联络。

  各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制订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打击犯罪的框架协定。

  本联合声明于2009年5月18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巴伊马甘别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康甘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 努尔加利耶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卡霍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马特留波夫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购买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二、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处罚的幅度从轻处罚。

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目录(48种)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18种)
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含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含音响、汽车用收录机)、录像机、电冰箱(含压缩机、箱体)、洗衣机。照相机(含镜头、快门)、手表、空调(含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相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CT机和核磁共振MRV
二、原材料(30种)
粮食、钢材、废钢、废船、木材、胶合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原油、燃料油、成品油、聚脂切片、ABS树脂、氰化钠、汽车轮胎、棉花、涤沦(涤沦长丝、涤沦短丝)、晴纶(棉型晴纶、毛型晴纶)、羊毛、聚碳酸酯、钢坯、木桨、化肥、农药、南药、食糖、烟草、烟滤嘴、丝束、化纤布



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以下简称中心指导站)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检测站资格认定的技术考核工作;对分级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检测和自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检,并向市劳动局报全市分级情况汇总表
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专业检测站检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建自检站,负责本单位分级检测工作。
凡经主管部门同意拟建立自检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报中心指导站经技术考核合格,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备案后,方能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检能力的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应建立专业检测站,负责本系统无自检能力企业的检测分级工作。
第七条 凡不建专业检测站的地区或行业,其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的分级检测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专业检测站负责。
第八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取得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检测分级。
凡拟建立专业检测站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劳动局职安处和中心指导站。中心指导站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考核后,由市劳动局按照检测站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
测站资格认可证”。
检测站需增加检测项目,应先向中心指导站提出申请,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批准增项。
专业检测站人员、仪器等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劳动局和中心指导站。
第九条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局发给《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
第十条 检测站及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市劳动局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专业检测站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对检测进行分析、化验的符合规定的实验室。
二、有不少于4名持有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条件分级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有进行相应分级工作的检测分析仪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各检测站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的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规范”进行分级检测。
二、按时完成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分级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分级检测和建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填写北京市分级检测统一规格的汇总表,上报中心指导站。
三、接受并按时完成市劳动局委派的检测任务。
四、接受中心指导站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五、树立服务意识,合理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和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检测站检测结果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改正的,北京市劳动局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附件2:分级检测仪器一览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数量
1.粉尘导样器 2台
2.肺通气量仪 1台
3.秒表 2台
4.万分之一天平 1台
5.电热恒温烘箱 1台
6.高温炉(~900℃) 1台
7.干燥器 2台
8.玛瑙研钵 1套
9.瓷(铂)坩锅 20(1)个
10.温度计(~360℃) 20支
11.可调温电炉 2台
12.计算器 每人1个
13.S:O(F)分析用玻璃仪器
14.S:O(F)分析用试剂
二、有毒作业分析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大气采样仪(0-30升/分) 2台
2.毫伏(离子)流量范围计 1台
3.酸碱滴定管 各1支
4.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 1台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选用) 1台
6.气相色谱仪(选用) 1台
7.可调温电炉 1台
8.电热恒温烘箱 1台
9.高温炉(—900℃) 1台
10.万分之一天平 1台
11.干燥器 1个
12.电冰箱 1台
13.保险柜(箱) 1只
14.磁力搅拌器 1台
15.瓷(铂)坩铝 10(1)个
16.秒表 2块
17.函数计算器 1个
18.毒物分析用玻璃仪器
19.相应辅助设备及试剂
20.气体检测管(选用)
三、高温作业分级所需检测仪器及基本数量
1.通风干温度计 2台
2.秒表 1块
3.计算器 每人一个
4.辐射热计 1台
5.风速计 1台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所需仪器及基本数量
1.肺通气量计 1台
2.(身高)体重计 1台
3.秒表 3块
4.计算器 每人一个



19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