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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04:06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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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工作要点,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巡视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总局的部署,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巡视监督重点,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创巡视工作新局面。2008年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党章赋予巡视工作重要地位的意义,切实把巡视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把握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提高巡视工作的针对性。
  (三)及时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制度、方法、程序,推进巡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开展巡视工作
  (四)根据总局党组安排,完成对13个省(区、市)国税局的第二轮巡视检查和10个省(区、市)国税局的巡视整改检查任务。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突出巡视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进一步抓好《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学习贯彻,加大对国税系统巡视工作的指导力度。
  (七)召开巡视工作会议及研讨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推动国税系统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三、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巡视工作程序
  (八)落实巡视工作领导责任制。督促各省(区、市)国税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九)规范和优化巡视工作流程。加强巡视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巡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持干部监督联系会议制度,与人事、纪检监察、法规、稽查、财务、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减少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监督效率。
  (十一)强化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做好巡视反馈工作,及时将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跟踪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工作情况,巩固巡视工作成果。
  (十二)规范巡视档案管理。制定和落实巡视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巡视资料分类、梳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保管完整、保存安全、使用便利。
  四、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水平
  (十三)推进制度创新。按照十七大报告"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制度(试行)》、《巡视意见反馈暂行办法》、《巡视成果移送转办暂行办法》、《巡视整改检查暂行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
  (十四)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研究和掌握巡视工作规律,找准工作切入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新办法,拓宽了解情况的渠道;改进信息分析手段,提高分析问题的准确性;加强与被巡视单位沟通,共同找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十五)完善对巡视对象的评价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全面客观评价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标准和方法。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素质
  (十六)建立巡视机构内部考评制度。确定考评量化标准,制定考核和评价巡视工作的办法,激发巡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七)加强巡视干部队伍管理。积极探索巡视干部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巡视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兼职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
  (十八)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适时举办省(区、市)国税局巡视办新任主任和巡视骨干培训班,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素质。
  (十九)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自律意识、表率意识,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谦虚谨慎,廉洁自律,树立巡视干部良好形象。
  (二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内部刊物和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巡视工作成果和经验,为巡视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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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56号,1993年6月17日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84〕26号),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烟法控制区建设实际,划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
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县、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县、大足
各区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区风
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4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
业区。
三、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1993年7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法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规定执行。1993年7月1日后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6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