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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38:02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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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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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


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1998年4月13日卫生部公布)


规 章 名 称 发 布 时 间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1980年1月22日
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1980年11月18日
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1982年11月29日
关于加强AIDS疫情管理的通知 1986年1月3日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
全国HIV检测管理规范(试行) 1990年2月12日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993年3月20日
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7月1日
高等医学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补充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80年6月30日
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 1979年7月16日
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1981年4月30日
关于外国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 1981年12月18日
关于氨酚待因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3日
关于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6日
肝炎诊断试剂管理规定(试行) 1987年1月22日
《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1987年3月31日
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1987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管理的通知 1988年8月20日
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
关于药品监督员封存药品期限的函复 1990年5月19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1991年7月1日
关于颁发《进口人血白蛋白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3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85年8月20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日
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29日
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20日
关于用人体脏器生产药物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关于加强开放城市旅游风景区卫生工作的意见 1986年8月28日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991年7月22日
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982年1月18日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7月1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1987年4月14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1987年4月14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 1988年4月7日
化妆品审批程序 1988年5月25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年8月20日
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 1989年8月8日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1990年4月3日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1991年11月2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1991年11月26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992年3月9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4年8月4日
关于部队系统所属单位卫生监督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28日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5月10日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21日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3日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 1992年3月10日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80年6月15日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2月15日
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 1986年7月21日
母婴保健法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995年8月4日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79年2月23日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1980年6月30日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1988年12月19日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20日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1987年12月14日
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3日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6日
卫生部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内容提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几点建议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1 、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乔秋珍著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10.04。

[2]曹文婷著 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3]李少平著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5]许艳敏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