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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2:58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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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根据1994年4月1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一)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报请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1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原为职工的按原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
已全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即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走又红又专的道路,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三)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四)每学期和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或同科教师研究拟订,并由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或教务科长审批。
(五)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也可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列入档案。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科)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该门课程。
(八)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的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集中测验。
平时测验应由学校加以控制,通盘安排,次数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学生的负担,影响学习的正常进行。
(九)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十)体育课进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的方法,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考查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科)批准,可减少
考查项目,或免考。
(十一)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十二)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或一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不评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三、升留级及毕业
(一)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凡学期、学年连续进行教学的课程,如学期考核不及格,学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两门不及格处理。
(三)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作出随班学习、或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四)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高一级的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
(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补考1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参加工作后,可在1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的,应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学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二)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三)禁止学生抽烟、酗酒;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不准结婚。结婚者,一律退学。
(四)学生上课、自习、实习,以及学工、学农、学军,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周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五、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①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学生休学,以1学年为期。休学以2次为限(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2年者,休学以1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照常发给。但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等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①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疯等疾病者;
②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③连续留级2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
(八)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大学。

六、转学和转专业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转到外地的学生,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考察,学校认为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转换专业,要尽可能在本校内作个别调整。如本校无适当专业,可准其转学。
(三)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七、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二)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三)学校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校应在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四)凡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单位、原地区。



197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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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络团购,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网络购物方式,系指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系经营者,确定团购内容后发起并参与的,通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订立团购合同,线下进行消费的网络团购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团购以及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发起的网络团购,商业网络团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团购网站将参与从聚合消费者和经营者,到订立或解除与消费者的团购合同、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乃至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先行赔付”等全部过程。团购网站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导致容易混淆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责任范围。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上述问题,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

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

因此,在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部分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备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订立合同、接受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受托义务(代理从事法律行为时,经营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包含在其与团购网站的合同条款中),而经营者仅负担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团购网站不承担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当团购网站以转售商品或服务获取差价的方式盈利,并且未表明其居间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时,则团购网站本身即为经营者,应依合同法对买卖或各类服务合同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及义务。在实际交易中,由于消费者难以查明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因此如果团购网站没有在交易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特殊的合同地位,以及没有在交易中明确地向消费者提示真实的经营者时,也应要求团购网站承担经营者责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为以下两种:

第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团购网站与消费者间仅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的合同,即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后,便可以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及服务了解团购信息、完成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等行为,且无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根据笔者对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进行的统计,其中有55家团购网站提供了成文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二者在使用与提供团购网络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团购网站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而并非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也佐证了上述观点。

第二,“先行赔付”承诺下的保证合同关系。《意见》“鼓励”团购网站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笔者的统计,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中已有34家作出了特定情形下“先行赔付”的承诺。这种“先行赔付”的承诺,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保证合同,即当经营者不履行商业网络团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团购网站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将包含团购网站在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化,但在此条审议通过之前,“先行赔付”承诺仍是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买卖或服务合同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在据此确定团购网站的责任时,需要注意:第一,团购网站的担保范围及条件。团购网站一般仅承诺“若承担责任则限于合同的金额”或仅在“收到的产品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等特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一般缺乏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团购网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此后,则不能要求团购网站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发生商业网络团购纠纷时,应首先考察团购网站的交易规则、盈利模式和法律文件等,辨清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区分其与不同主体的合同关系,依照相应的合同类型,分别确定团购网站在各类商业网络团购纠纷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函[2004]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