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5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商住楼、综合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领取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二、市城区范围内凡需命名的新地名,须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代表意见后按程序确定正式名称。重大地名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
四、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可由当地政府解决,也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对公共地名名称,可采取有偿命名的方式,经评估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冠名权来筹措资金。
(二)根据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识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通过路名广告载体招商筹措资金。
(三)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解决。
(四)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其制作、安装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后,由其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识设置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除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根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和设置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模、场地等,在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利用集体或私人场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底价,由产权人确认。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清招标拍卖成交款的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设置许可手续,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应注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经批准经营权可以转让。
第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闲置。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对其经营权和设施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标书,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书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交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