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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7:06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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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第三梯队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加速实现化工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重要组织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第三梯队建设”是对整个化工系统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接班人的工作统称。具体每个单位选拔本单位接班人的对象,不称第三梯队,而称做这一级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化工系统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级别的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队伍。部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处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院长,正、副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及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都应有后备对象。
第四条 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应该是德才素质好、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上下衔接,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远期领导班子建设要求,而且要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五条 要从贯彻“好中选优”,逐步达到“按需选优”。后备干部一般要经过下一级领导岗位的实践锻炼,除个别优秀者外,一般应按“台阶”逐级选拔。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六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群体条件
一、数量充足。后备干部队伍从整体上分为近期和中长期两个层次,近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一备,中长期后备干部应按一职二备的原则,尽量多选。
二、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
三、智能结构要体现互补的原则。
四、专业结构要配套。每个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应由党务、生产技术(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经营)、行政后勤等不同门类和不同专业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组成。
第七条 化工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坚决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二、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以权谋私,团结同志,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知识面比较宽,熟悉担任相应领导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四、视野开阔,思想敏锐,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改革创新,工作成绩显著。有分析综合能力,处理问题果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现职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有发展潜力。
五、年龄。部机关司、处级干部以及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人选,在年龄上一般为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也要注意选拔50岁左右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成熟人选。
六、文化程度。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自学成才的),对某些一时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但德才素质好,政绩显著的,亦可列为后备干部。
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要严防“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混入第三梯队。对于那些思想意识不好、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也不能选进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应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干部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程序
一、群众路线。要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交谈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和各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推荐出后备干部的人选。
二、组织考察。按业务分工,组织、干部部门对后备干部人选的德、能、勤、绩、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把选拔近期提拔使用的对象作为工作重点,整理出详细的考核材料,写明考核时间并由考核人签字。
三、集体讨论。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其中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如涉及到班子成员不便于讨论的,可在走群众路线、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推荐。领导班子讨论后备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上报审批。组织、干部部门填好《后备干部登记表》后,连同干部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后备干部的个体条件、班子状况和群体结构的要求,对后备人选进行审定,正式列为后备干部。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 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规划,落实培养措施,进行系统的定向培养。
第十一条 培养可以采取上台阶、下基层、轮换工作岗位、送各类学校进修深造、完成专项任务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办法,对后备干部的学历,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进行培养提高。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考核制度。结合年终民主评议干部,考核后备干部。主要考核工作成绩、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以及学习情况。考核结果应填写考核登记表,连同民主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考核。
考核方法要扎实有效,简便易行。考核后要同本人谈话。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不具备条件的后备干部,应适时地将其从后备干部名单中调整出去。调整的对象是: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不适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适宜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坚持备用结合。根据工作需要,对那些经过严格考核,条件成熟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今后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不是后备干部的,要先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待条件成熟后再提拔使用。要做好后备和任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提拔使用、调整或调动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缺额,要结合班子建设的需要及时补充新的后备干部,使后备干部能进能出,保持常数。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政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可在本单位确定一个部门(组织部门或干部部门)牵头。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和部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本单位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形式可先多样化,而后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再规范化。
第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考核材料、民主评议结果、政审材料和“文革”表现及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工作成果、奖惩情况等。后备干部提拔使用后,主要材料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培养目标,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对化工系统大型企业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企业除按照地方党组织规定外,还应参照本规定办理。对已审定的后备干部名单(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和考核材料)和每年调整变化的情况,要及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干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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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0号


《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



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口。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项目。
第四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不得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列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对外出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外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对外出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负责外出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
(六)协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列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生咨询服务;
(二)审查计划生育证明并进行登记、建档和办理《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
(三)检查已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负责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统计并通报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
(六)负责流动人口落实各项节育措施;
(七)按规定征收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费,收取管理证工本费;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本市外出的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者,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每三个月向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本市现居住地后,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换发《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
《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一人一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从业证件时,必须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对未持《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必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生育证,并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固定孕检点,负责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孕检。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规定到固定孕检点接受孕检。
第十四条 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负责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并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证书,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招待所、旅馆、房屋出租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孕检、节育措施等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或本人支付。
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成绩的,或者检举、揭发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伪造、出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的,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办理《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办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未按保证书的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招待所、旅馆、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未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做出决定。
对被处罚人拒不交纳罚款的,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暂扣物品。
第二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按规定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方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
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
;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
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
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
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198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