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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合同中经营者已履行中奖通知义务的认定/张 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9:59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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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美奇公司开办的花景百货商场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抽奖活动为,顾客在商场累计买满100元,可兑换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奖品设置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名,价值2.98万元奇瑞QQ汽车(10年使用权)。抽奖形式为:顾客于11月8日晚21点前将填写好的有效抽奖券副券投置于抽奖箱中,21点现场开奖并公布。兑奖3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抽奖券正券上详细载明了抽奖时间、方式及通知方式、兑奖时间等内容。促销活动期间,毛静静在该商场购物后,获取一张号码为0011402的奖券,在填写相关信息后投入抽奖箱内。11月8日晚9时,商场工作人员在商场内进行抽奖,现场邀请群众担任抽奖人、唱票人、监督人,抽出奖券后当场宣布中奖结果并直接电话联系中奖者。当晚,抽出的特等奖中奖者为毛静静,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宣布毛静静中得特等奖,并当场用手机拨打毛静静填写的电话号码,因毛静静当晚手机关机,未能联系上通话。次日,美奇公司将所有中奖者姓名及电话名单张贴公布于商场大门处,部分中奖者到商场确认了中奖信息并领取了奖品。同年11月13日,毛静静得知其中得特等奖,要求美奇公司兑奖,美奇公司以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讼争。其后,毛静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奇公司交付其抽奖所中的奇瑞QQ车。

[评析]

此类因逾期兑奖发生的纠纷,属于有奖销售合同纠纷。在确定中奖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射??合同关系,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射??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约定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毛静静逾期领奖,美奇公司是否还应承担兑奖义务。美奇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射??合同成立之前,毛静静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为奖券载明的内容均已纳入射??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合同的组成部分。毛静静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毛静静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美奇公司有权拒绝。毛静静明知抽奖时间以及中奖通知方式为现场公布、现场电话通知,但其当晚未对抽奖给予相应关注,并关闭了手机,致使超过兑奖期限,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是,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有奖销售中诸如兑奖期限等重要格式条款,经营者应采取何种告知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笔者认为,一方面,抽奖者在购物消费后已获得商品或服务,获得奖券属额外获得中奖机会,对于奖券本身,抽奖者没有付出额外对价;另一方面,在进行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时,商场往往都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如报纸广告、商场内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等,这些宣传资料上对抽奖活动的具体规则、相应条款都有详细记载,参与购物抽奖的消费者很容易就能获知这些内容。鉴于此情况,经营者对于奖券上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应小于其他有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保险合同等),即不必严格要求经营者应当一一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抽奖者的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注意义务应大于其他有偿合同。因此,只要经营者将相应格式条款载明于广告宣传单、商场告示或奖券上,即可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抽奖者已知晓这些条款的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抽奖者不能以不知格式条款内容或经营者未提请注意为由来否认条款的效力。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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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家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家
 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发<1993>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国家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国家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我市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及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国家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股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推进”的要求,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定转让总量,予以调控。
 
第二章 国家股权转让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股权转让后要保持国家在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垄断性较强的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一般企业国家持股比例不低于35%。


  第五条 转让国家股权的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有较好的声誉,并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家股权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家股权转让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国家股权转让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家股权的转让实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指定的国股权转让,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申请国家股权转让,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股权转让公告草案;
  (三)国家股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提报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国家股权转让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现有股本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业务发展情况;
  (四)转让的目的和公司效益预测;
  (五)国家股转让额度和价格;
  (六)负责转让机构的名称、地址、转让方式;
  (七)股权转让范围和购买者的权利、义务;
  (八)资金验证情况;
  (九)转让起止日期;
  (十)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条 国家股权转让公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股权转让公告应提前发布。

第三章 国家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国家股权转让可采取上市公开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股权转让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股权转让可以转让给社会法人,也可以转让给社会自然人。


  第十五条 国家股权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第十六条 国家股权上市公开转让,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司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转让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数量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国家股权转让承销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八条 公司在承销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承销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股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股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公司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权转让收入收缴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国家股权转让收入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股权转让收入列入政府建设性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拒交。


  第二十条 国家股权转让收入根据政府计划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市内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用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采取低息,有的可以采取无息,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国家股权转让;有权提请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国家股权的;
  (二)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转让的;
  (三)承销期满后仍转让国家股权的;
  (四)拒绝或拖延上缴国家股权转让收入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权益受到损失的,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股权向外商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人心啊,何时变得如此冷漠?
钟建林
  几个好久未见的同学相邀聚餐,遂欣然前往。
  聚餐地点定在城郊结合部的一家土菜馆,距离城市中心较远。该地正在大搞开发建设,还没有开通公交车,故只能打的前往。
  到达目的地,看到土菜馆外马路边的停车场停满了各式各样的小汽车。如此情况足以说明这家土菜馆的口味不错,生意更是不错。心里不禁暗叹这几个同学选择聚会餐馆真有眼光。
  再一看,就不得不为一个可能的事情担心了:怎么回城?这里根本打不上的士车,又没有公交车!估计凡是打的来就餐的食客都会为此烦心。
  好久不见,同学聚餐,酒自然是不可少的。觥筹交错、推来把盏之间,几瓶红酒旋即消灭。
  由于碰巧还要赶另一同事因高升而在城里某酒店请客的场子,我不能喝醉,必须保持清醒,否则就不能赶去向正高兴着的同事敬酒了。于是我急流勇退,揖手作别酒兴正酣的同学们。
  从土菜馆出来,此前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怎么回城?
  只有碰碰运气,看看哪个回城的汽车愿意将我捎上一程了。
  我要申明,当时的我绝对没有喝醉,绝对是很清醒,因此在别人面前绝对不会是一个喝醉了的酒鬼形象。
  有没有奇迹发生?那时的我,确实希望发生奇迹。
  下面就是我的拦车经历:
  第一辆车是一辆商务车,能坐七、八个人的。我走上前去,柔声询问司机能否捎我一程,只要到XXX路口就可以了,因为那里会有的士的。
  司机回答说不好意思,车上已经坐满人了。
  可我明明看到车里还有空位!
  算了,难道还和他辩论不成?随他去吧!
  第二辆车是一辆小轿车。上前询问。车窗打开一条缝,看到里头就是司机那摇个不停的手,然后很快就是车窗闭上,一溜烟走了。
  第三辆车还是一辆小轿车。司机听我说请捎到XXX路口,说声“车不到那里”后,就很快摇上了车窗。
  我难道还要去辨别他是否讲真话么?我宁愿相信他讲的是真话,对我的要求他真是爱莫能助!
  第四辆车又是一辆商务车,应该是可以坐十个人以上的那种。车刚发动就跑上前去,正准备开口询问,可它连车窗都没打开一下,就飞快地开走了!
  此后,第五辆、第六辆……
  都是一个样!
  这在这时,看到一辆的士车从城里方向开过来,停下,旋即显示出红色的“空车”标志。我如获至宝似的赶紧跑上前去,拉开车们欢迎车上的乘客下车,好像我就是这个土菜馆的迎宾一样。
  就在此当儿,清楚地听到下车的乘客对的士司机说“我说了吧,你会幸运的。”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此时此刻的我不可能不知道的。应该说就是当初这位乘客要打的到这个土菜馆来的时候,的士司机肯定嫌这里太远了,乘客不多,到了这里很可能就要空车回城,这样会很划不来的,于是一开始还不愿意来的。估计乘客是做了的士司机的工作,说这个土菜馆生意好,客流量大,会有回城乘客的,的士司机才载他过来了。
  而我那么迫不及待地跑上来开车门,估计正好印证了乘客曾对的士司机说的有点打赌性质的话,这下的士司机应该可以放心了。
  坐上的士车,终于可以顺利赶往同事的酒场了,心里稍安。
  但想起刚才拦车的经历,心里却很不是滋味。
  难道我是醉了酒的酒鬼形象,以至于没有一个司机愿意捎我一程?我可是绝对没有醉的,口头表达也绝对是很清楚的,也应该表示出了足够的礼貌和诚请帮一个忙的意思。
  又难道是我的面相令人不安?林肯曾说过“一个人到了四十岁,就必须对自己的面相负责”。而我虽然距离四十岁尚差那么四五年,但已从事基层为民司法工作十余年的我,自信已养成了理性、谦和、尊重他人的品行,而这反映到面相上,就是至少应该不会给人以不安或恐怖之感。
  为何偏偏就受到如此“礼遇”?
  站在那宽阔的马路上,看着那车来车往,心中却无法不悲凉!
  要是当时我是一个病重急需上医院但没有车送的人,或者是一起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否也会面临同样的遭遇?
  此前的拦车经历,足以令我不得不想到是“估计也会的”。
  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真让人不寒而栗!
  想起了南京“彭宇”案;
想起了“挟尸要价”图片;
  想起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
  想起了“双汇”火腿肠中的“瘦肉精”;
  想起了……
  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人心啊,何时变得如此冷漠?
  社会啊,何时变得如此铜臭味十足?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