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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黄建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4:56:04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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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几点建议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1 、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乔秋珍著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10.04。

[2]曹文婷著 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3]李少平著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5]许艳敏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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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暂行规定(修正)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暂行规定(修正)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畜禽、鱼类饲养动物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鱼类生产所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均属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外国厂商及代理人向中国销售饲料添加剂,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凡使用外国产品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生产和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安全、有效原则。凡在生产国已被淘汰的饲料添加剂,一律不予登记。
第六条 农业部责成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复核、安排饲喂试验和组织产品质量评议,并将结果报农业部审批。获得批准的,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许可证。
第七条 外国厂商及代理人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应向农业部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和样品:
(一)资料
1.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理化性质;
2.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
3.质量指标、检验方法、适用范围和方法、商标、标签及说明书、包装、贮存和期限、注意事项等;
4.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资料,必要时报送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等有关资料和试验报告;
5.饲料添加剂在畜、禽、鱼等体内组织中的残留消解动态和分析方法;
6.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7.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登记资料。
(二)样品
1.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2~5克。
2.提供数量,每个品种需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需要量的3~5倍。
第八条 凡未取得生产国注册登记的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繁育试验,毒性试验,致癌、致畸、致突变、残留试验和环境毒性试验。试验内容和试验规模,由双方协商确定。所需费用,由外商负责。
新品种饲料添加剂饲喂试验和试验动物数目如下:
大家畜 100头
中家畜 200头
小家畜或家禽 不少于500头(只)
鱼、虾类 不少于500~1000尾
外国厂商如能提供生产国政府批准的试验报告,则只须在中国进行复核试验。复核试验的动物数目,按上述规定减半。
第九条 凡在生产国已注册登记和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在中国登记时,其饲喂试验是否进行复核试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凡已登记并在我国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畜、禽、鱼类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必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登记饲料添加剂需交纳登记费和检验费,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表格需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费用一律以美元支付。
收费标准如下:
1.登记费:一个品种1000美元;换发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2.检验费:一个品种1000美元;每增一个剂型或制剂收200美元;复合制剂六个成分以内1000美元,每增加一个成分增收100美元。
第十二条 检验及审批单位的有关人员,应为申请登记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样品保密。
第十三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在产品登记许可证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登记。若改变剂型和使用范围,应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上做广告。
第十五条 饲料添加剂登记的审批期限,从提交全部资料及样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擅自接受外国厂商及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饲料添加剂。违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登记许可证的进口饲料添加剂到达口岸后,由农业部指定的饲料监测机构,会同海关封存货物。待检验认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饲料药物添加剂按《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附则
1.大家畜系指牛、马、骡、驴、骆驼;中家畜系指猪、羊、犬;小家畜、禽系指兔、鸡、鸭、鹅及经济动物、观赏动物。
2.一年内办理包括两种情况:
(1)不需进行饲喂试验的三个月内办理。
(2)需进行饲喂试验的一年内办理。
3.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外国厂商及代理人已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饲料添加剂而尚未登记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半年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准继续在中国销售。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壮大我市的经济实力,实现跨越发展、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

若 干 意 见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3月)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优势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全市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加强对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资本市场已成为现代经济的强大发动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市在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市有3家A股上市公司,另有1家借壳A股、2家借壳香港H股上市的公司。2008年末,我市3家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180850.18万股,总市值达123.37亿元。通过上市,企业获得了跨越发展的长期资本,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转型和产业升级, 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了发展空间,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发挥了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任务目标的要求,和先进市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相对不足。总体上看,我市企业大多属于“老、低、小、弱”,传统行业企业多,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缺乏“大、新、特”企业;二是企业家思想相对保守,观念陈旧,对虚拟经济、资本市场认识不高,缺乏通过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紧迫感;三是运作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如股东超员、补税、超额对外担保等问题较多,规范起来工作量大;四是有的县(市、区)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职能部门工作不力,政策投入不足;五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冲击较重,我市企业也受到很大影响,2008年拟上市企业大部分未实现年度预期经营业绩,为推进上市增加了新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健康发展。

  全市各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抢抓机遇,把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引导企业上市、拓宽融资渠道,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企业,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要形成“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各级政府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市、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和培育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上市,研究并指导协调并购重组,培育战略性大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时解决拟上市公司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8号)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牵头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上市资源培育、企业境内外上市、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境内外上市有关公文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研究提出加快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措施。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拟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拟上市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提出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用地保障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市外经贸局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市工商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市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做好金融债务的重组工作,维护金融债权安全。聊城海关负责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海关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要开辟多种途径。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当前要抓住国家即将启动创业板的重大机遇,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进行排查,促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改制、上市;二是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债等债券融资;三是股权融资,通过转让企业产权引入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等。四是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推动我市企业与境内外大集团、上市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转移,打造我市优势产业群体和经济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加大政策投入,出台更加有力的扶持、激励措施

  资本市场具有政策性强、规范程度高、标准要求严的特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必须对企业进行资产整合、财务调整、改制重组等方面的工作,头绪多,强度大,需要政府给予配合和扶持。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聊政发〔2004〕7号)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推手”作用。一是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近三年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相应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因股权合并、股份转让、股份制改造净资产折股相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返还;二是拟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以进入上市辅导期上年实际的税额为基数,五年内环比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市、县(市、区)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该项政策);三是生产要素要向拟上市企业集中。用地(电)指标、项目、信贷资金等优先供给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六是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46号),积极支持县(市、区)政府、拟上市企业申报扶持资金。

  五、创新体制机制,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重。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培植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方式,为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按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改组、规范;二是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投融资机构;三是设立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投融资平台,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四是聘请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的专业人士为政府资本市场发展的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为我市服务;五是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认识,增长知识,增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自觉性、主动性,上下协调联动,努力开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新局面。